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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英姑入职玩具厂后因拖欠工资起诉,诉求能否获支持?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何英姑在2014年进入东莞一家玩具制造企业工作,当时她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不过尚未领取养老保险金,企业与何英姑签订了书面的工作协议,确认了雇佣关系。

二零一八年五月,何英姑因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报酬,决定终止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给予离职补偿,单位对此持有异议。

何英姑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在2018年5月28日发出不予受理的文书,理由是何英姑已经超出法定的退休年限,她的申请不被归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畴。

何英姑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此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责令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支付所欠2018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的劳动报酬4280.1元,三月三十一日之后至四月份三十日的劳动报酬1501.8元,四月份三十日之后至五月份十三日的劳动报酬1610.6元。

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支付2016年5月1日到2018年2月28日期间理应发放的薪资不足额26312.13元。

公司需赔偿因被迫终止劳动关系而付出的费用,共计17958.8元,该金额依据每月4489.7元的标准计算了四个月的时间。

责令企业补偿2016年至2018年5月间未休带薪假期薪资12951元(4489.7元每月÷26天每月×10天×3倍×2年半)。

责令该公司支付2017年六月至十月间的高温补助共计七百五十元,即每月份一百五十元乘以五个月数。

以上4项合计65364.43元。

一审法院:本案应为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范畴

一审审理期间,法官建议何英姑依据劳务合同争议提出诉求,何英姑在庭审上明确表示不赞同将案件性质调整为劳务合同争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何英姑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联系,何英姑提出的各项请求均发生在劳务联系期间,因此本案属于劳务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类型。

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内容,作出决定:不同意何英姑的起诉请求。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五元,将此款项退还给何英姑。

何英姑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确认,何英姑在加入单位之际,已经年满法定的退休年限,因此她与该机构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东莞中院认定,当前二审的核心问题在于,何英姑和那家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了工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明确条款,当劳动者抵达法定的退休年限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契约关系即告结束。

何英姑在2014年加入公司时,已经年满法定退休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点前文已有论述。何英姑目前主张以劳动关系为依据提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决定是合理的。她因向公司付出劳动而应有的权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以劳务关系获得解决。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1条_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认定 劳务关系纠纷

综上,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请求再次审理,法律规定成年劳动者不受年龄限制,我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何英姑依然不认可结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案件,指出一审、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法院将案件定性为劳务合同争议,这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应用上的失误。具体理由如下:

我在2014年11月3日被公司包装部正式聘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清楚我的实际年龄已经达到退休标准,并且始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约束劳动者,遵循公平、诚实、守信、合法的原则,此案应当属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解处理范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8条在涉及劳动者年龄方面没有设定具体界限,依照法律未明确禁止即可实施的原则,结合当前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的相关政策意向,旨在推动已届五十周岁或六十周岁的劳动者继续工作。社会保险法针对已届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允许延长五年缴费期限,若延长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则可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并同步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由此可见,国内劳动法规并未对成年劳动者的年龄设定限制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明确规范,彼此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内容,若劳动者未依法获得退休待遇或退休金,则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关于劳动者达到或超退休年龄与单位关系终结标准的解释》(编号【2015】民一他字第6号),此案属于劳动合同争议,需按此类型审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地位都更为重要,其效力层级超过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身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本人确实参与并付出了切实的劳动努力,即便企业自身在诉讼过程中曾公开承诺愿意支付给我的劳动报酬,一审法庭也将其剥夺了,这一明显有违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立法本意的行为,更与国家倡导的劳动光荣理念背道而驰。

高级法庭判决:何英姑在初级法庭接受解释后,依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并提起诉讼,第一审和第二审法庭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何英姑和该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雇佣关系。

何英姑于2014年加入公司时已符合法定退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何英姑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作。尽管何英姑在原审法院说明情况后,依然坚持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上诉,处理方式均无错误。

何英姑主张此项劳动争议的重新审理没有法律支撑,本院不予受理。何英姑与公司之间因提供工作服务所引发的争议,可以另外提起诉讼处理。

总而言之,何英姑的再次审理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的再次审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现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何英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粤民申5181号(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企业聘用年纪符合退休规定但还未领取养老金的员工,这种工作联系应按临时帮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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