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了法定的退休年限却尚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士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情形,在当前劳动纠纷案件审理中是一个备受关注且颇具挑战性的议题,他们与单位建立的工作联系是否属于正式的劳动关系等疑问,至今没有清晰的定论,这直接导致了司法执行层面的标准不一,本文作者将参照具体案例,对这一现象进行初步的分析。
案例一
案号:(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16日,孙某在郑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秩序员,工作地点位于鸿祥广场,该广场地处万山路与索河路交汇处。
原被告私下商定每月支付报酬1500元。被告按月把劳动报酬转入原告的银行账户。原告孙某没有职工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每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后来原被告发生争议,被告在2013年6月20日解雇了原告。
原告紧接着向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仲裁委员会以所提申诉事项不在劳动人事仲裁受理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万四千一百元,支付拖欠工资一千五百元,以及支付加班费一万二千二百元。
观点
一审看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款,工作人员年满六十岁后,劳动合同即告结束。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年龄已满六十,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条件。原告在被告单位任职,接受其指挥,并获取其支付的薪资,然而原告与被告之间并非法律规定的雇佣关系,而是服务性质的联系。
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被告已依照约定支付了原告劳动报酬,其服务关系已经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薪资、加班报酬以及拖欠薪资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看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内容:如果雇主和已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产生劳务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应按劳务关系来审理此案。此案中,孙某在郑州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职时年龄已过六十,他原本是农民身份,未曾领取过职工养老保险,也未获得退休金,每月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属于社会救助范畴,与职工养老保险的性质不同。
这个案件不符合最高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标准,双方之间实际上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馨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工作提供方,需付给孙长生2012年12月16日至2013年6月20日这段时间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钱差额,总计9000元,即1500元乘以6个月。
案件简析
该案判决反映出,实际审理中,司法机构对于超龄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法律联系,看法很不一致。法律条文界定不清,导致各地方处理方式差异很大。是以劳动形态还是服务形态来判定,都会影响到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程度。以劳动关系为准,那么劳动者可以拿到基本薪资,有固定的工时和休息日,若没签合同,能获得双倍报酬和经济补偿等法律保障。要是按劳务关系来,就得不到劳动法方面的相应权益。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存在某些特定状况时,劳动合同会宣告结束,其中之一是劳动者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此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依照这项法规,一种看法指出:国家法律并未明确限制劳动者的最高年龄,退休年龄的条款不应当阻碍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形成工作联系,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标准,就必须以劳动关系来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纪,劳动合同就结束了。依照这个条例的说明,有些人觉得劳动者只要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纪,就算还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他的劳动合同也会结束,不再受到劳动法的约束和照顾。但是依照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际上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因此个人认为劳动者合同的结束应当视劳动者是否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如果和那些已经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产生了工作方面的纠纷,当这些纠纷被提交到人民法院审理时,法院在判决时会将其视为劳务关系来处理。
以及依法获得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人员同雇主之间的纠纷,应视作劳务性质;尚未获得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人员同雇主之间的纠纷,应视作劳动性质。
本案审理中,法院作出认定,孙某每月领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属于社会救助性质,并非职业年金,因此判定孙某虽已届退休之龄,却未领取养老保险金,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同该案的裁判观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包含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分别是针对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面向城市居民的居民养老保险,以及服务于农村地区的新型养老保险。
01
这一法规的第十项条款明确指出,劳动者需要参与基础养老保险,其费用由雇主与个人双方分担。
02
这项法规第二十个条款明确,国家致力于健全新型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该养老保障体系通过个人出资、集体支持以及政府资助三种方式相结合来实施。
03
这项法规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国家致力于健全城市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省级行政区划的政府机构,能够依据具体条件,选择将城市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与新型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融合推行。
这三大养老保险里,职工养老保险和单位关系非常密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所说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际是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
这个案件中,当事人已经到了退休的年纪,但是没有领取到养老保险金,这种情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按劳务关系来处理的情况,所以应该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
梁勤是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之前在某个大型企业集团担任过法务工作,其职责涉及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也处理过企业内外部的经济争议以及重大的业务协商。自从加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后,他代理过许多民事和商事诉讼案件,例如合同争议、婚姻家庭矛盾、要求变更公司登记的案件、侵权责任案件以及劳动人事纠纷等。
曾负责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购买襄阳某房地产企业股份的法律审查工作,也负责金融街武汉置地公司购买某地产开发企业部分股份的法律审查工作,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启动的“全国法院审理婚姻、继承案件财产划分大数据分析”研究项目。专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债权债务矛盾、房产交易矛盾、交通事故矛盾等民事商事案件,做事有耐心,工作认真,待人友善,是一位干练出色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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