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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你了解吗?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1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24号

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各省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构,各金融管理机构:

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旨在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向好,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体系,这项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指示。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省区市、相关机构以及平台公司的通力合作下,各项任务均取得了显著成效,进展令人满意。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经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批准,决定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扩大,并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简称为《办法》)进行修改,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分阶段逐步拓展试验区域需历时三年,从增加参与省份、引入更多机构、覆盖更广领域这三个方向着手,分阶段、逐步地实施职业伤害保障试验范围的扩大,以此确保职业伤害保障的稳固、精准、可靠。2025年7月1日以后,原先只在七个省份和七个平台企业试点的做法将推广开来,原先的外卖行业和即时配送行业会合并成为全新的即时配送行业,新增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这十个省份参与试点,同时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大型平台企业也将加入试点范围。二零二六年,要使职业伤害防护计划在全部三十一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行;出行服务、即时送货行业以及本地货运这三个领域的平台公司整体进入职业伤害防护计划推行范畴。二零二七年,经过充分调研讨论,尝试把那些职业伤害可能性高、工作管理要求严苛的其它行业平台公司也纳入职业伤害防护计划推行范畴。

二、不断改进政策规范依据“支出决定收入、确保收支相抵”的指导思想,调整缴纳办法,健全起付点金额和起付点金额调整办法。在试验阶段,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要求,明确出行、即时送递、区域运输领域的国家起付点金额、试验省份单独标准、调整幅度和调整周期。试点省份依据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平台企业当地支缴情况,并权衡职业伤害费用应用、事故出现频次等要素,来决定2025年缴费的起征点、是否调整以及调整幅度;美团与饿了么若支缴比例等于或大于200%,则每笔业务按0.25元计算,同时调整缴费起征点;达达和闪送若支缴比例等于或大于300%,则每笔业务按0.25元计算,同时调整缴费起征点。首年试点省份的行业缴费基准额依照国家缴费基准额执行,即时配送行业统一按每单0.07元计费,从下一年开始,试点省份可以自行决定本省份的行业缴费基准额具体标准,即时配送行业将设定两种不同的缴费标准。新加入试点范围的平台公司,第一年需按照国家公布的各行业基准标准缴纳费用,具体为即时配送领域的新试点平台,每笔订单按0.07元执行。同时,要健全福利发放机制,清晰界定生活补助的发放依据和资格,修改一次性伤残补助的核算方式,促进跨区域医疗费用结算的便利化。

要持续增强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职业伤害保障服务的力度,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工作配合方式,促使职业伤害认定、劳动能力评估、待遇计算支付这三项事务合并为面向公众的单一事项办理,通过制度设计提升服务运作效能和民众感受,让零星医疗开支报销等常见业务办理更加迅速。涉及工伤认定情形清晰、证明材料完备、责任划分明确的,通常七日内给出处理意见;针对少量医疗费用报销且提交资料完整的,一般七日内办结费用核查与支付事宜。强化资金监管,周期性实施内部审计、专项稽核、联合检查,迅速公布并纠正偏差,防范资金使用隐患。完善工作程序,加强事务监管,构建完备的工伤认定、伤残评定、福利核算支付等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研究制定重要环节、核心信息、核心岗位的管控规范,时常进行异常信息与工伤死亡案例的排查,增强数字化风险防控能力。

务必强化运作监管,促进单位间紧密配合,着力提升平台机构对劳动人员管理的指导,确保平台机构承担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构建制度执行评估的常规体系,即时追踪参保者动向、业务处理进度、资金流动状况等数据,全面审视新业态劳动者构成、工作负荷、薪资状况、社会安全网等要素,为优化新业态群体就业支持、社会保障及行业治理提供精准的数据依据。强化事故损害信息研判,明确高发情形与防范关键点,主动协作相关单位实施精准管控。劳动人事管理部门需主动研究构建与交通等行业主管机构的资料互通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要共同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具体执行;其他相关单位需根据自身任务,协同推进相关事务。各试点区域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做好周全安排。率先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健全工作体系,不断优化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成效;在《办法》正式实施之前,要继续沿用之前的规定。新加入的试点省份需要清晰划分工作职责,妥善完成政策的具体执行、信息系统的构建等准备工作,保证试点能够准时且高质量地开展。其余省份要参照试点的政策标准,迅速开展配套政策的拟定、工作人员的配备以及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和招标,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做好铺垫。各地区各单位需强化信息传播,实施精确的政策宣讲,协助网络平台组织及灵活就业者掌握相关政策、明确自身权利,从而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必须迅速上报。附件:关于非标准就业人员工伤保障的临时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商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总工会

2025年4月22日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遭遇工作意外损害的非标准就业人员能够得到医疗处理和经济补助,需要强化职业损害的预防措施,帮助平台公司减轻工作风险负担,推动平台经济实现有序发展,因此特制定此规定。

平台公司须遵循本制度要求,参与新业态劳动者工伤安全防护,针对那些以平台身份承接业务,从事出行、快速送递及本地运输服务并获得收益的从业者,应缴纳工伤安全防护基金,确保每笔订单都有保障,每位人员都享有防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条件的从业者,单位必须依照法规参加工伤保障,不在此办法范畴。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具体执行。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简称为经办机构),专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职业伤害保障事务。税务部门负责收取职业伤害保障费用。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利用“金保工程”打造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数据系统,该系统称为全国信息平台,并联合各省社会保险集中管理系统,共同完成平台业务量、参保人员记录、缴费申报、待遇领取等数据的定期汇总,以此推动中央与地方业务上的配合和数据传输,同时便于与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机构进行数据互通。

第五条 平台公司须依照要求如实登记,并且按时全额上缴工伤保障金。

平台企业在新就业形态人员遭遇职业伤害的情况下,需要立即行动,确保他们能够获得迅速的医疗服务,以便得到及时治疗。

平台公司必须在业务运营区域配备配套的机构或者服务设施,这些机构统称为平台服务组织,它们要配合相关机构处理参加保险的记录确认、信息交换、费用收取、纠纷解决等工作,同时也要协助处理新职业群体人员工伤赔偿的申请、证据收集、伤残等级评定等事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六条 平台公司需要通过真实身份验证方式,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在任务执行地,能够加入相应地区的工伤保障体系。

平台企业需以省或自治区及直辖市为划分依据,每日精确汇总并上报平台承接任务人员的基本资料以及任务总量数据等。全国性信息平台允许各地区借助省级社会保险集中管理系统办理参保人员的登记手续。全国性信息平台每日会把平台企业承接任务人员的基本资料和任务总量数据等提供给符合资质的行业监管部门。

各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每月把平台公司的参保资料,已经汇总的总订单数量以及缴费的准则等,借助信息互通的系统,发送给省一级的税务机构。

第七条 职业伤害保障金需要逐月进行申报和缴纳。平台公司应在每月结束后十五天内,也就是在假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向所在省份和计划单列市的主管税务机构提交职业伤害保障金的申报和缴纳事宜,期间如果有连续三天以上的法定假日,则申报期限应相应顺延。提交的申报信息必须和全国信息平台上的数据保持一致。应付的金额等于平台所在地区的上月总业务量乘以省级管理机构规定的每笔费用标准。

税务机构需即刻把资料反馈给人社机构,由省级人社机构进行整合,再传送到国家信息平台进行统一汇集。

第八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要推动平台组织依照标准准时精确提供员工及订单相关资料,依据实际情况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障金,借助信息对比验证、事后检查等方法,强化资料审核管理。

第九条 职业伤害保障的费用额度按照收支相抵、以收定支的规则来制定。国家针对各个行业可能遭遇的职业伤害事故严重性来划定各行业的缴费起始标准。在试验阶段,交通运输领域每处理一笔业务收取0.01元,即时送货行业每处理一笔业务收取0.07元或0.25元,本地货物配送行业每处理一笔业务收取0.18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单位依据资金收入支出状况,会适时修正缴费的起征点,以保障各项福利能够全额发放。各个试点区域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本地的各行业缴费起征点具体数值。

省级经办机构依据职业伤害保障金的支出、职业伤害事件的发生频率等状况,能够每年以本省份平台行业基准金额为参照,每10%设为一个层级,上下调整幅度不超过50%,来决定本区域各个平台公司的应缴费用额度。该行业平台依据每单0.07元及其上下浮动的标准收取费用时,若上一年收支比例超出百分之一百且调高至百分之一百五十后依然入不敷出,则该年度可按每单0.25元的基本金额执行,并配合浮动机制;当以每单0.25元及其上下浮动的标准收费时,若上一年收支比例不足百分之一百且降至百分之五十后仍有盈余,则该年度可按每单0.07元的基本金额执行,并配合浮动机制。

第十条 平台公司上缴的职业伤害保险金以及其产生的孳息,要归入工伤保险基金进行集中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部要特别设置职业伤害保险金收入项目。职业伤害保险金需要先缴存到国家金库,之后再划拨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出现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应付金额的情况时,若是因为操作失误或系统出现故障等缘由,可以参照社会保险退费的相关规范提出退还款项的申请。

第三章 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出现以下状况时,需被鉴定为工伤:从事工作导致身体受到损伤,或者因工作引发疾病,且这些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处理平台指派的工作时,若因完成平台规定的工作内容而遭遇意外导致受伤、被暴力袭击等意外情况,或者事后无法确认其具体下落的情况。

按照规定时刻到达规定地点遵循平台公司管理规范,或者从完成平台指派工作返回常住地的正常路径上,遭遇非个人承担主要责任的车祸事故,抑或是在地铁系统、客轮渡船、火车运行过程中遭遇的人身损伤。

执行平台上的工作过程中,如果某人突然生病去世,或者发病后四十八小时内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而离世。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该群体原先在部队服役,由于战场或公事受伤留下残疾,已经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工作期间,原先的伤势再次发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从事新型工作方式的人员,即便满足前述条件,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在完成平台指派的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能算作工伤:因故意违法行为所致,或因醉酒状态引发,或因个人重大过失造成,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所致。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事与平台派发任务相关的工作期间,指从接到订单开始工作,到任务结束为止的这段时间,通常情况下是这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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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需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发的软件里配置即时上报选项,上报内容会经由国家信息网络传送至工伤事件发生地的管理机构登记,平台公司必须对劳动者运用即时上报选项开展标准化指导。

第十三条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遭遇工伤等状况时,平台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三十天之内,借助全国性信息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工伤赔偿,需递交从业者接单时刻、接单位置、行动路线等接单相关资料,以及事故伤害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开展调查事宜。劳动保障机构接到工伤补偿请求后,需迅速核查提交的文件。若材料存在缺失,须即刻说明需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获取补充文件通知后,必须在十天内递交修正资料。若平台公司未依规申请工伤赔偿,受雇者或其家属、工会可在事故后九十天内,自行向当地人社机构申请工伤抚恤。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在接到职业伤害补偿申请后,要迅速启动职业伤害的核实工作,参照相关单位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于三十日内给出认定结果。对于情形清晰、权利责任分明的职业伤害认定请求,应在七日内完成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需经由内部信息联动,首先完成职业损害的核实,接着实施劳动能力评估,然后确定职业损害的补偿标准,务必把所有环节的业务数据汇总到国家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同一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不能既要求进行工伤鉴定,又申请职业伤害的审核,不能既领取工伤的相应补偿,又享受职业伤害的保险福利。

从事新职业形态的人员若在多个平台承接任务,各个平台企业都应为其提供职业安全防护。一旦发生工作意外,由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任务的派单平台负责职业安全防护的责任。如果同时承接多份任务且难以分清责任,则以同一行程中最早接受任务的平台认定其承担防护责任。

经治疗伤情趋于平稳时,若形成残疾且妨碍工作,需由事故发生区域的劳动能力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评定流程及规范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评定实施条例》和现行有效的《劳动能力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级》(GB/T 16180)来实施。评定产生的费用,应从工伤保障金中的职业伤害赔偿项目中拨付。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职业伤害相关补偿涵盖了医疗、伤残以及身故方面的补偿。从事新型就业的人员,若因工作导致伤害,其产生的各项开支,应从工伤保障的资金池中承担,并且在该资金池中特别划出职业伤害补偿的专项账户。

(一)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需要他人照顾的,由劳动能力评定机构核定的护理开销

因工伤事故导致离世的情况下,其家属可以获得的包括殡葬费用补偿、生活困难补助以及一次性事故赔偿金等三项待遇。

(五)伤残等级在一级到十级的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助,伤残等级在一级到四级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相应津贴

(六)五级伤残人员的单次补助,按前一年当地城镇私营部门工作人员月薪的百分之六十来计算,发放月数是三十个月,六级伤残的发放月数是二十五个月。

对于少量单独申请的医疗费用报销,并且提交的资料完整无缺的,通常会在七天工作时间内办理医药费核查和补偿事宜。

第十八条 符合职业伤害认定标准的人员,若需长期在参保省份以外的地区居住,并且存在医疗就诊需求,或者因伤情必须前往参保省份外别的统筹区域接受治疗,那么必须依照国家及参保省份关于工伤保险跨区域就医的规则,向做出职业伤害认定的机构提交异地就医登记申请。该机构需及时审查职业伤害人员提交的异地居住就医请求。

职业伤害人员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救治,在治疗期间可以领取生活补助。这项补助由平台公司负责发放。补助金额按照事故发生地当时实行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计算,并且要依据实际治疗天数进行折算。职业伤害人员一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从下个月起就不再领取生活补助,如果还需要继续治疗的话,就按照规定来申请医疗方面的帮助。希望平台公司能够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这样能够真正地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生命安全。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待遇计算方法,需要考虑个人收入与上一年度地区职工月均收入,具体以该地区城镇私营人员月均收入的六成为基准进行核算。

平台公司必须承担职业伤害预防的主要责任,依照国家要求实施职业伤害预防,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改进运算逻辑,科学设定工作指标,增强安全防护装置,强化对新型就业人员的安全指导与监管,借助宣传、教育等手段,避免并降低职业伤害事件的发生。

运用浮动缴费标准来调动积极性并施加限制,统一调配工伤预防基金,用于开展职业伤害防护宣传和实施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遭遇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接受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相关福利。具体治疗需遵循工伤诊疗项目清单、工伤药品清单以及工伤住院服务规范。新就业形态人员治疗工伤,务必前往签订过工伤医疗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就诊,紧急状况下可先去附近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理。符合规定标准的职业伤害治疗开销,应由工伤保险账户中的专项保障项目承担。

职业伤害人员康复开支,若符合相关规范,应从工伤保险基金里,在职业伤害保障支出这一项下列支。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生活或工作需求,经相关鉴定机构评定,能够配备假肢、支具、义眼、义齿以及轮椅等辅助设备,相关开销依照既定规范,从工伤赔偿金中的特定项目支出中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一级到四级伤残从事新型工作的人员,若满足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要求,将停止发放伤残补助金,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获得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如果基础养老保险的金额少于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的基金需要补足差额,这笔支出计入职业伤害保障的范畴;若不满足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工伤保险的基金会继续每月发放伤残补助金,同样从职业伤害保障的科目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以及相关执行单位,共同制定资金使用安排方案,省级财政管理机构经过核查确认无误后,立即将款项划拨至执行单位的支出账户。执行单位有责任确保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金能够准时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财政机构、税务机构依照自身任务执行监管。平台运营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在其职责范畴内开展协调与监督。工会团体依照法规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正当权利,对平台公司职业损害保障事务履行监察。

经办单位每年将新业态劳动者工伤保障的投保、理赔等数据对社会公布,以便公众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平台公司总部须汇总各处平台服务机构的清单、具体位置、对接人员、沟通渠道以及业务范围等资料,整体上报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一旦出现变动,需要迅速通报。平台服务机构要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注册确认,主动协助开展职业伤害保障相关工作,并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监督指导。

平台公司总部需要强化对平台服务单位的管理,清晰界定服务事项和服务规范。若平台服务单位不配合调查、不协助安排就医以及敷衍塞责等情形,造成新业态从业者权益受损的,平台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引发严重不良社会效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约谈平台公司总部,要求其依照法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允许社会机构介入处理职业伤害补偿事务。在经办能力不够的地方,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能够委托商业保险单位来负责职业伤害补偿相关业务,商业保险单位要配合完成职业伤害的认定、组织进行劳动能力评估、计算并支付相应待遇等工作。

选定商业保险机构务必遵循公开透明、机会均等、公正合理的标准,采用公开竞标程序完成,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需与中标者缔结委托服务契约。

代办机构的操作报酬,需综合评估参与人员数量、组织运作开销、任务完成情况等要素,从工伤保障开支项目中按一定比例或固定额度拨付,详细规定应记载在委托合作合同里。

完善人社机构、监管单位及商业保险公司间的协作体系,促进数据互通,促使商业保险公司将服务承接纳入内部业绩评估,全面实施商业保险公司授权办理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合理制定职业伤害福利的便民化措施清单和操作手册。

第二十九条 鼓励商业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相融合,增加商业保险产品种类,促使平台企业改进保险保障方式,满足平台企业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财物损失、他人伤亡、意外伤害等多元风险防范需要。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运用信息监测、常规检验、设置举报途径等手段,对代为经办单位实施监管,促使其迅速履行委托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会审察评估结果,作为对受托机构每一年度评定等级的关键部分。若受托机构每一年度评定等级不达标,委托服务契约将提前解除,三年度内不可以再参与受托办理的竞标事务。

平台公司若没有依照要求准时并全额支付工伤保障金,将按照社保法律及行政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置。

若平台公司未如实申报或隐瞒关键资料致使参保者无法领取工伤补偿的,该平台公司需承担支付责任。

平台公司、平台服务提供商、新型就业人员或其亲属,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获取工伤保障金,医疗机构、辅助器具供应单位,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工伤保障支出,劳动人事部门应要求其退还,并处以所骗金额两倍至五倍的行政处罚;若行为恶劣,触犯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平台公司或者灵活就业者对收取职业伤害保险金,认定职业伤害,支付职业伤害补偿等管理措施有异议的,能够依照法规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法律程序。

未尽事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但是,劳动关系处置以及相关福利保障条款不在此列。

这个规定从2025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实施后遭遇意外伤害的工伤人员,要依照这个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新规定实施前已经遭遇意外伤害的工伤人员,则按照2021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家单位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防护试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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