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批准,随即发布,从发布时刻起开始执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以落实该法的执行。
第二项 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还有工会等团体,需要制定办法,确保劳动合同法得到执行,以便增进劳资双方的融洽关系。
第三条 合法组建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团体以及基金会,被划归为劳动法界定的雇主范畴。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如果合法获取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就能够充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在用人单位授权下,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从开始工作那天算起的一个月之内,如果员工收到了公司用书面形式发出的通知,但是没有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该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工作关系,公司不用给员工发经济补偿,不过公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支付他们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六条 雇主从雇佣员工开始,若超过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期间,没有与雇员签署书面工作合同,则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向雇员每月支付双倍薪资,同时与雇员补签书面工作合同;倘若雇员拒绝与雇主签署书面工作合同,雇主应书面告知雇员终止雇佣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雇员相应经济补偿。
按照前述条款,雇主需向雇员每月支付双倍报酬的起始日为雇佣关系建立满一个月的次日,终止日则是补签正式劳动合同的前一个自然日。
第七条 如果雇主在一年的工作开始后还没有和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工作满一个月的第二天到工作满一年前的那一天,雇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支付给雇员双倍的工资,同时这被视为从工作满一年那天起已经和雇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必须马上和雇员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要求,职工名册需列明员工的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其个人姓名、性别属性、公民身份编号、户籍所在地以及当前居住地,同时要注明联系方式,说明雇佣模式,标明开始工作的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述的持续任职达十年期限的起算点,应从雇主开始雇佣员工时起算,并且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所积累的工作时长。
第十条 员工若非个人意愿从原雇主处调至新雇主处,其在原雇主处的工作时间应累加计入新雇主处的工作时间。若原雇主已向员工支付过经济补偿,新雇主在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再考虑员工在原雇主处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此类合同。关于合同条款的设定,双方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进行商议;若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某些条款达成一致,则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条款来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的相关部门,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而设立的公益性岗位,这些岗位给予岗位补助和社保补助,其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雇主与雇员双方,不允许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的合同结束情形以外,再设定其他结束合同的依据。
第十四条 如果劳动合同实行的地点和公司登记的地点不一样,那么关于工人的最低工资数额、工作保护措施、工作环境条件、职业风险防范以及当地去年职工每月平均收入水平这些方面,都要依照劳动合同实行的地点的相关规定来办;要是公司登记地点的标准比劳动合同实行的地点的标准要高,并且公司跟工人事先说好了要按照公司登记地点的相关规定来办,那就按他们说的办。
第十五条 员工在考察期内的报酬不应低于本企业同类职位最低档薪酬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能少于劳动合同上商定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不得低于雇主所在地的最低薪酬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培训开支,涵盖企业为提升员工专业技能而支出的有据可查的培训开销,还包括培训期间的交通相关支出,以及因培训活动而发生的、直接用于该员工的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已到,但若雇主与雇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事先约定的服务期限还未结束,这份合同应继续有效直到服务期结束;如果双方有其他商定,则按那个约定来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出现以下状况时,遵循劳动合同法所设定的规范,员工有权终止与雇主签订的固定时长合约、无固定期限协议,或是以达成特定工作目标为周期的雇佣关系: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若雇主要求未兑现工作保障或工作环境承诺;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若雇主的内部条例违背了法律与法规的要求,并且对员工的权利造成了侵害,
(八)如果雇主利用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趁对方处于困境时,让雇员在不真实意愿下签订或修改工作合同。
(九)企业若在雇佣协议里擅自减轻自身应尽的法律义务,或者剥夺雇员应有的权益,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企业若运用暴力手段,或进行威胁,又或以非法方式约束员工行动,迫使他人从事工作。

企业违法下达指令,迫使员工从事高风险劳动,可能导致员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劳动者有其他情形能够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依据劳动合同法所定规范,雇主有权按照相应条件与步骤,终止与雇员签订的固定时长劳动合同,或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亦或是以达成特定工作目标为周期的雇佣关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若在任职之外,还兼职于其他单位,导致本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且经所在单位指出后,仍不调整状况的。
劳动者通过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利用对方困境,导致用人单位在并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或调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受伤,在规定的治疗时间结束后,无法继续做原来的工作,也不愿意做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无法胜任职务,即便接受训练或更换岗位,依然无法达标的情况;
十 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外部条件出现显著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用人单位与员工经过沟通,没能就调整合同条款达成共识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若要改变生产类型,或者实施关键性的技术更新,又或者对经营模式进行大幅改动,即便已经变更了原有的劳动合同,有时候还是不得不减少员工数量的情况;
(十四)出现非正常情形,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已不再适用,导致无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决定多付一个月工资来终止雇佣关系,那么这笔额外的薪酬应该参照该员工最近一个月的薪资水平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如果劳动合同因为某项工作顺利完成而结束,雇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要求,给员工发放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如果企业合法结束和工伤员工的工作关系,除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发放补偿金,还必须根据国家关于工伤保障的条例,给予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帮助金。
第二十四条 雇主方提供的不再雇佣员工的相关文件,需要清楚记录工作合同的时长,结束雇佣的具体时间,原先担任的职务,以及该员工在组织内服务的总时间。
第二十五条 如果企业不合法地结束或停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条款付了赔偿金后,就不再给额外补偿。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从开始工作那天算起。
第二十六条 如果企业与员工商定了工作期限,而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那么这并不算违背工作期限的约定,企业不可以向员工索要赔偿金。
出现以下情况时,如果企业终止与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合同,员工需依照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赔偿金:员工违反约定,企业解除合同,员工需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若在另一家公司任职,对本单位的工作进度产生显著妨碍,或者用人单位指出后仍不调整行为;
劳动者通过欺骗、强迫的方法,或者利用对方困境,使得用人单位在并非自愿状态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予以关注,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需要特别注意,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确保公平公正。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界定的经济补偿的月收入,依据劳动者应获得的报酬核算,涵盖计时薪酬或计件酬劳,以及各类奖金、补贴和津贴等现金收益。若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所得平均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该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若劳动者任职时长不足十二个月,则按实际服务的月数核算其平均收入。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若劳务派遣公司由用人单位或其关联机构投资创办,且向自身或关联机构输送员工,这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禁止的劳务派遣公司类型。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必须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保障被派遣工作者的正当权利。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不允许借助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身份聘用派遣人员。
第三十一条 劳务中介组织或者受委托工作的人员依法结束、停止工作合同的补偿,按照工作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条款实施。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机构若不当终止或解除派遣工人的劳动契约,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条款来处理,执行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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