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也就是工时,是劳动标准体系的关键部分。国家劳动法规政策里,关于工时的条款,构成了我国的工时规范。这个规范让员工能够合理获取和增加工资待遇,也能维护休息权利和其他劳动利益。同时,它为企业怎样管理员工、怎样提升生产效率,提供了必要参考和有力支持。企业可以选择哪种工时安排?在哪些情形下,员工不能反对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报酬怎样确定……本期“政策快讯”向您讲解有关工时安排及加班的相关信息。
1、我国的基本工时制度有哪些?
我国的基础工作时间安排主要有三种形式:常规的固定工作时间模式、整合性的计算工时模式以及灵活的变动工时模式。后两种工作时间安排方式被归纳为非标准工作时间安排。
标准的工时安排规定,每日工作八个小时,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
根据工时综合计算方法,以一周、一月、一季或一年作为计算周期,将工作时间合并统计,不过每日平均工作和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仍需符合法定标准时限。依照相关条款,若员工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公司能够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是从事交通运输、铁路系统、邮电部门、水上运输、航空单位、渔业生产等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须持续作业的人员;二是地质勘探、资源发掘、建筑工程、食盐制造、糖类加工、旅游业等受季节或自然因素影响的行业中的部分从业者;三是其他适宜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非固定工时制度,依照相关准则,公司若要施行非固定工时制度,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情形:首先,公司里的高层管理人员、外线工作人员、业务拓展人员、某些轮班职员以及那些工作性质难以用常规工时来衡量的员工;其次,公司里的长途货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以及铁路、港口、仓储的部分装卸工,还有因工作特性需要灵活作业的员工;再者,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求或职责范畴,适宜采用非固定工时制度的人员。
用人单位执行固定工作时间的,若要安排员工从事额外劳动,其加班的规则和时间限制应遵循哪些标准?
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公司若要安排员工加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加班须为“业务运营所必需”,例如处理来料加工、商业机构在销售高峰期完成农产品收购及运输加工的紧急工作等情形;其次,必须与工会组织及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
加班时长有如下要求:每周必须确保员工至少休息一天,即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平日里每日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一个小时;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加班,需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进行,每天加班时间不能多于三个小时,而整个月累计的加班时间则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3、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
企业若需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事先获得员工许可,换言之,员工有权不同意加班。不过,依照相关制度,出现以下特殊情况或面临紧迫工作,员工不能拒绝延长工作时间:当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其他状况,导致民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与国家财产遭受重大危害,需要立即应对时;当生产设施、交通网络或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妨碍生产活动或公众利益,必须迅速修复时;当需要在法定假日或公共假期停工的日子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时;当必须执行国防的紧急任务,或是完成国家计划之外的其他紧急生产工作,以及商业、供应企业在销售旺季完成农产品收购、运送、加工的紧急任务时。
4、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有效吗?
特殊工时制度,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模式和不定时工作模式,属于需要批准的许可类型,企业若要采用此类工时制度,必须获得劳动管理部门的核准。
签订工作协议必须依照正当、公允、均等、双方情愿、共同商定、诚实无欺的准则,协议条款的合法性是工作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雇主如果仅在工作协议里规定雇员采用特殊工作时间制度,但事先没有获得劳动管理部门的许可,那么这个条款因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而失去作用。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时长有无限制?
计算工时期间,某个特定天或者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长,可以分别超出8小时或40小时,加班时间不受每天最多3小时、每月最多36小时的约束,不过每月平均加班时长不能超过36小时。以综合工时计算方式中的“年度综合”为例,劳动者的基准年工作时间是365天减去104天法定假日再减去11天法定节假日,乘以8小时,得出2000小时,“年度综合”的总时长不能超过2000小时加上3612小时,即2432小时。
另外,三级及更高级别的体力劳动岗位,工作人员每日连续工作时长不能超过十一个钟头,并且每七天至少要休息一天。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额外报酬?
企业若采用非固定工时制度,依照《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条款,无需遵循《劳动条款》第四十四条内容。换言之,公司安排非固定工时员工在法定假日工作时,不必给予额外报酬。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一些省市或区域借助地方性法规,清晰指出“采用弹性工作制的雇主若在法定假日让员工劳动,须给予加班报酬”,即便如此,相关雇主仍须依照地方性法规支付加班费用。
7、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劳动者一天共获得几倍工资?
《劳动部印发〈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的文件》(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款明确指出:在法定假日里安排员工工作,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三倍的报酬。依照此规定,3倍的加班报酬是除法定假日固有薪酬之外的额外补偿,若将假日本薪加上,那么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一天,总共可以获得4倍的薪资。

一般情况下,公司发放员工报酬实行的是“每月结算”的方式,除了正常月薪,还会额外支付超时工作的补偿,标准是按日基本工资的三倍来计算。
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发标准?
企业若职员已达成工作指标或任务,且确有必要在标准工作时段之外安排工作,需按以下规范发放报酬:首先,若企业依规让职员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个人小时薪资150%的报酬;其次,若企业安排职员在休息日工作且无法提供调休,则需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个人日或小时薪资200%的报酬;最后,若企业安排职员在法定假日工作,则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个人日或小时薪资300%的报酬。根据此规定,企业若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需按照约定薪酬水平,再乘以法定倍率来发放加班补偿。所谓约定薪酬水平,通常就是劳动合同上明确的薪资数额。
然而,由于各地具体状况存在差异,当地法规和政策对加班费计算基准另有规定的,就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9、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虽归类于特殊工时制,但若延长了员工的劳动时间,就必须支付加班报酬,其具体支付规范包含两个方面: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员工,若工作日恰逢周休日,则视作常规工作;若工作日正好是法定假日,则需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不低于原工资300倍的报酬。
第二种情况是,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工时,要按150%的比例支付加班报酬。以综合工时计算方式的“年综合”为例,员工每年的标准工时是2000小时,在2000小时之内,公司不用支付加班钱;超过2000小时的部分,公司要按150%的比例给员工发加班费。
10、实行计件工资的,如何计发加班费?
计件薪酬依据工人完成合格产品的件数,或是规定的任务量,乘以事先确定的单价,从而得出相应的酬劳,属于一种特定的薪资计算方法。
对于从事计件劳动的人员,企业需要依据“每天工作时长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长平均不超过四十个小时”这一规范,来恰当设定其工作指标,并制定计件薪酬的参考依据。工作人员达成规定计件指标后,若单位安排在正常工作日之外、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加班,需分别支付不低于标准工时计件单价150倍、200倍、300倍的报酬。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采用计件薪酬的雇主,必须经由双方公平商议来设定工作指标和计件价格,同时要确保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付出相应劳动,其应获得的报酬不应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11、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如何维权?
如果雇主没有依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可以运用以下途径来保障自身权益:
向劳动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如果雇主让雇员加班却不发加班费,劳动管理部门会要求雇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如果雇主拖延不付,劳动管理部门会责令雇主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比例,给雇员支付补偿金。
其次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如果对调解结果不认可,可以到相应司法机构提起法律程序,由具备审判资格的审判机关进行审理。
第三种方式是到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说明:如果因为支付拖欠工资、工伤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款达成调解,而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以拿着调解书依照法律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会依法发出支付令。
12、加班费引发的争议,应当由谁举证?
关于加班报酬的纠纷,在证据承担方面依照“谁提出主张谁提供证明”的规则执行。劳动者向雇主索要加班补偿时,需要拿出能证明加班情形的凭据;倘若能证明加班的证据在雇主手中,那么员工就必须拿出“证据被雇主持有”的证明材料。
为了更有力维护工人的正当权利,《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如果雇员拿不出由雇主掌握且与仲裁诉求相关的证据,仲裁机构可以责令雇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倘若雇主逾期不交,则需承担负面效果。比如,考勤记录、轮岗安排、薪资发放清单等文件由雇主控制,并且跟工作时长或加班报酬有密切联系,要是雇主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要求提供证据时拒绝,机构就可以依据员工个人陈述来认定其加班费要求合理。
相关法律文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还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 鲁志峰 李欢乐
漫画制作:赵乃育
感谢人社部劳动关系司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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