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刚才,群里面,同学小李发了条信息:“公司要求我十一点之前到达岗位,然而工资却是从九点才开始计算,这样是否合理呢?”刹那间,群里就像炸开了锅,有人讲公司这般做法太过份了,有人说小李应该更换工作,另外有人声称“这种情形极为普遍,忍耐一下就会过去的” 。
这个问题致使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在社会节奏异常快速的眼下,类似于小李所碰到的情形并非少见至极。加班却是一分钱加班费用都没有,以一种变了样的方式要求强制去打卡,面试之际便询问婚姻生育状况,试用期居然能够随随便便解聘辞退……这些在职场当中存在的不合理的现象,差不多每一个打工的人都曾经遭遇过或者听闻过。
而就在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一项新规定,该规定针对劳动关系里一系列不公平现象,进行规范跟整治。从2025年11月1日起,多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将被明确禁止了,这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依人社部于2025年10月所发布的那份被简称为《关于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就业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显示,自2025年11月起始,用人单位那些多项被称作“灰色操作”的行为将会被明确予以禁止,与之相关的责任人甚至有面临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而这些被禁止的行为直接同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产生关联,是值得我们去关注以及了解的。
那,此次所发布的新规具体内容究竟是啥,哪些属于不合理的用工行为将会被明确加以禁止,这些规定又会怎样对我们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接下来,我们就要去进行详细的解读 。
第一,禁止"提前到岗、推迟计薪"行为。
这是针对“打卡不等于上班”现象作出的明确规范,依据《意见》,用人单位不可以强制要求劳动者提前到岗却推迟计算工作时间,像是要求8点半到岗却9点才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同样,也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推迟下班却提前结束计算工作时间,比如规定下班时间为18点,却要求员工19点才能离开。
许多企业里,这种情形极为常见,我们的友人小张就碰到有过,他所在的公司定下限定,早上8:30之前一定要到岗,只是工资从9点才起始计算,晚上6点才下班,可是实际上常常得加到8点以至更晚,这部分时长既不算加班也不会给加班费。按照新颁布之规定,如此这般的做法将会被清晰禁止,用人单位务必要依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不可以变相去延缓工作时间。
第二,禁止强制未休年假"清零"行为。
劳动者所享有的年假乃是法定权益之物,然而于实际操作期间,诸多企业采用形形色色理由致使未休的年假“自行清零”。依据《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得强行将劳动者当年未休的年休假做清零处理。针对当年未休的年休假来讲,应按照工资的300%给付未休年假工资。
我们单位有个同事王先生,因为当年单位业务特别忙,一整年基本上全都没休过年假。等到年末的时候,单位的人事部门告知他,没休的年假会自动被清零,而且也不会给予任何补偿。依据新规定,这样的做法是不被准许的,单位必须要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当作补偿。
第三,禁止随意认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诸多企业会凭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个缘由,来终止和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会给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依据《意见》,当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之时,应该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展开讨论,还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而后确定。没有经过上述程序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不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的。
这表明了,企业是不可以随随便便去制定那些严峻苛刻的内部规定的,之后还凭借员工违反了这些规定当作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必然是要有一定的民主程序的,而且必定是要去考虑劳动者的权益的。
曾经,我们的朋友小李,因三次迟到,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辞退,且未支付任何补偿金。该“严重违纪”标准,完全由公司单方面制定,员工未参与讨论。依据新规,此做法不合规,公司制定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禁止变相试用期歧视行为。
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常常面对一些企业利用试用期特殊性进行的不合理对待,像支付的工资低于正式员工,又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意见》,用人单位不能因试用期就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不得以试用期为由支付低于同岗位正式工资 80%的工资。并且,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必须具备正当理由,不可以随意解除。
我认识一位应届毕业生,此人是小张,他进入一家企业后被通知,试用期工资仅有正式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其需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可拿到全额工资。依据新规,这样的做法是不被允许的,试用期工资既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又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禁止招聘性别歧视行为。
招聘期间,部分企业会设性别限制,或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状况,此乃显著就业歧视。依据《意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招聘时也不得询问女性应聘者婚育情况。
我的一位身为女性的朋友,曾经在接受面试期间,被以直接的方式径直问会在什么时候结婚、然后在何时生育子女,并且由于坦白表达了近期存在生育方面的计划,结果就此被婉言拒绝。这样一种于过程里以直接形式直接问及结婚与生育状态情况的行为表现,在当今新规定的情形之下,将会被清晰明确着予以禁止不允许这么去做 。
第六,禁止设置过高的离职违约金。
有一些企业,为了将员工留住,会于劳动合同里,设置高额的离职违约金。依据《意见》,用人单位是不得在劳动合同之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只是法律、行政法规那边另有规定的状况除外。这所意味的是,除开特定的情况,像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专业培训这种,企业并不能够随意去设置离职违约金,以此来限制员工的流动自由。

小刘是我的同事,他曾碰到这样的状况,他所在的那间公司要求每一位新入职的员工去签署一份协议,该协议规定入职两年之内要是离职就得支付三万元违约金,新规之下这种做法会被明确禁止,企业不可以借助设置高额违约金来变相“束缚”员工 。
第七,禁止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里包含工资,然而在一些企业当中,拖欠工资的情况依旧是存在着的。按照《意见》,用人单位需要按时且足额地给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可以没有缘由地进行拖欠。与此同时的是,用人单位还不可以是以各种名义去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像用“工作失误”、“业绩不达标”等这类理由去扣减基本工资。
昔日,我听闻一位友人讲述其过往经历,公司假以“节约成本”之名,接连三个月仅发放工资额度的百分之八十,其余部分承诺于年末一次性予以发放,然而年末却以“业绩未达标”这个缘由取消了那部分工资。依据新规定,这般做法显著地属于违规之类别,企业务必要按时且足额地支付工资,不可以任何一种理由进行拖欠抑或是克扣 。
第八,禁止强制"阴阳合同"行为。
“阴阳合同”指的是,企业跟员工签两份内容不一样的劳动合同,一份用于内部实际执行,另一份用于应对外部检查,这是一种典型的规避劳动法规的行为。依据《意见》,用人单位不准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不准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规避法律责任。
我听闻过这般一个事例,某公司跟员工订立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是月薪5000元用于社保交纳还有外部检查,另一份是实际施行的月薪8000元,这般的做法不但损害了员工的社保权益,还是对法律的规避,依据新规,这种“阴阳合同”行为会被明确禁止。
出现的这些新规之下,展现并且体现出来的是对于劳动者权益方面更进一步的保障情况,同时呢,对于用人单位也提出要求,而且是更高的必须要合规的要求。就劳动者而言,去知晓以及了解这些规定,对我们在碰到不合理对待这种状况的时候,有着能够依据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帮助;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那就需要时间上及时地去调整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用工行为,以此来防止因为违规用工而面临法律风险的情况发生。
那么,身为普通劳动者,我们该怎么运用这些新规来保护自身权益呢? , 这是个问题 。 。
首先,要强化法律意识,去知晓自身权利。劳动法所规定的乃是最基础的劳动权益保障,每一位劳动者都理应针对此有所认识。能够借助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劳动法普法讲座、留意人社部门的官方发布等途径,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
我们能够定时查看人社部的官网,或者去关注犹如“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这般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以此知晓于当下新出现的劳动政策所产生的变化。我们还能够借助像中国法律服务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这样的平台,去查询与之相仿的劳动争议相关案例的处理最终结果,进而强化自身的维权意识。
其二,留存关键性证据,用以筹备有可能的维权事宜,于日常工作期间,需养成留存关键性证据这般一类习惯,诸如劳动合同、薪资条、考勤记录、加班记录以及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等,这些材料于出现劳务纷争之时,皆可能化为重要的作证依据 。
那位被我称作朋友小王者,正是凭借留存下每日的打卡记录,以及加班申请表,最终得以成功地向公司追讨回了长达半年之久的加班费。证据乃是维权的根基所在,要是没有证据,哪怕自身有理有据,也极难在维权一事上成功达成目的。
第三点,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有这样一种行为方式,那就是进行理性沟通,并且去尝试内部解决问题呢。当遭遇到不合理对待之时,能够先去尝试和用人单位展开理性沟通,把相关法律规定讲清楚,借此争取实现内部解决。好多问题呢,有可能是因为企业管理人员对法律缺乏了解,或者是沟通出现了不顺畅的状况才导致的,经由理性沟通,说不定就能够得到解决呢。
我们公司往昔有一位同事,因产假工资计算方面的问题,和公司出现了分歧,她先是去收集了相关的政策规定,而后约见人事经理展开沟通,经过理性的交流,公司察觉到了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进而补发了相应的产假工资 。
首先,是第四个要点,要去寻求专业方面的帮助,并且通过依照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在内部进行沟通,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之后,那么便可以考虑去寻求专业的协助,就像朝着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去进行投诉,或者去申请关于劳动方面的仲裁,亦或是直接提起劳动诉讼等等这类情况。而在整个这样的程序里头,说不定是要有专业律师所给予的帮助才行的。
曾经,我的一个朋友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去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喜获相当于1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专业的法律途径,虽说耗时有些长,不过可是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哟。
首先是第五点,要去关注集体所具备的力量,借助工会来保障自身权益。工会乃是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它有着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职能,还有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这样的职能。,在存在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形下,能够通过加入工会,或者选择与工会进行沟通,凭借集体力量去维护自身权益。
在我们公司,工会于年底之时组织了一回有关年休假安排的集体协商,随后与公司达成了更为合理的年假使用以及补偿方案,使得每一位员工都能够充分地享受休假权利。集体的力量常常比个人维权更具成效。
回到文章起始部分所提及的小李面临的问题,也就是公司要求员工提前到岗,然而计薪时间却被推迟 根据即将施行的新规定 这样的做法是确切禁止的 小李能够搜集相关证据 像是打卡记录 工作安排等 并且参照新规与公司进行沟通 提出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的要求 必要的时候 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对用人单位来讲,新规的推出同样是一个契机,能凭借这个时机全面整理以及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提高合规水准。良好的劳动关系是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根基,尊重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单单是法律的要求,还有益于提升员工的满意度与忠诚度,推动企业长远地发展。
从新开始实行的规定,在对于劳动关系予以规范以及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障这两方面,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期望凭借政府、企业以及劳动者一同付出的努力,足以搭建起更加和谐、更为公平的劳动关系,致使每一位身为劳动者的人,均能够获取理应给予其的尊重以及权益方面的保障。
于工作期间曾经碰到过什么样不符合常理的对待呀,是以怎样的方式去处理的呢,针对马上就要施行的新规定,有着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域把个人的经历以及想法都分享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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