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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通报:人工智能企业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劳动法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5-0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技术研发领域,其具备高强度、快节奏的特性,曾几何时,“996”“大小周”这种模式被当作行业默认的那种奋斗姿态。部分企业采用了“弹性工作制”,并且还采用了“加班审批制度”,以此来实施管理。

然而,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途径,对员工加班做出了实质性的安排,可是却凭借“未经审批”这个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究竟会怎样进行认定呢?

四月二十八日,劳动节渐近之时,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情况,还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孙某身为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前不久,获得晋升成为算法部负责人,他开展的主要工作是针对语音识别技术进行相应的研发。

孙某记得很清晰,领导不止一回于微信工作群里发布了这样的通知,即正常全勤时间是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群里同样出现了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领导还贴心地宣称,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工作日的晚上开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事情。钉钉打卡将孙某每一天的工作时长进行了记录。

离职之后,是由于个人方面的缘故,孙某去申请劳动仲裁,诉求是让公司给付加班费。然而,仲裁得出的结果跟预期并不相符,由此他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之上,某智能科技公司拿出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认为,在设有加班审批制度这个状况之下,加班这件事必须要走流程,并且必须经过审批才能够被认定。即便孙某存在打卡记录,然而却没有经过审批,所以不能算作是公司所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于微信工作群当中,多次去通知工作时间了,还安排了晚间会议,并且表彰了加班行为,“要是公司都不把审批制度当作一回事,怎么能够回过头来运用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足能够证明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去参加公司会议,并且在工作群里通报嘉奖在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显示,公司的确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形。

所以,就孙某所提出的,在工作日时段予以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而言,法院给予支持,最终判定公司给付孙某在在职两年多期间的加班费,总计达14万余元。

由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特别强调认为,休息权属于劳动者基本权利范畴因而表明这一事件性质,且加班审批制度不应被滥用。要是企业确因生产经营有无获取收益的需求,同时与劳动者达成协商一致进而安排加班,那么就务必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依照法律要求足额支付加班费。

胡宇表明,有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其自身不存在问题。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利之际,务必要遵循合理、审慎的准则,不能够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凭借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形式,实质上已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之时,就算没有经过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胡宇表示,如果劳动者提供了相关的、确凿的证据,以此来证明企业在休息的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其不能以“未经审批”这个理由来拒绝。

任意使用的“免责金牌”可不是加班审批制度,技术研发同样不该把劳动者健康当作代价去牺牲。企业若想达成可持续发展,那必然得重视人文关怀,给劳动者营造出健康与稳定兼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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