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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茶叶抵工资违法!深圳南山法院判付货币工资60万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7-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公司约定以茶叶抵顶员工工资

法院:以物抵薪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应以货币形式支付

本报讯

数月来, 员工的工资一直被拖欠着, 在此情形下, 用人单位提出用茶叶来抵扣薪资, 还签订了相关协议, 然而事后却拒不支付货币工资, 那么这个以物抵薪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呢? 近日, 在广东省深圳市,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用人单位A公司向王某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具体金额为60万元。

A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生产以及销售某一品牌的茶叶, 在2021年7月的时候, 王某进入该公司任职总经理,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每月薪资是10万元, 且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在2022年1月到10月期间, A公司每个月仅仅给王某支付4万元, 累计拖欠工资达到了60万元。

2022年11月, 鉴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以及存在项目资金短缺等状况, A公司作出决定, 要收缩经营规模, 于是与王某进行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 并且签订了《薪资清偿协议》, 该协议确认A公司存在欠薪60万元的情况, 还约定可以按照A公司出品茶叶的零售价,以2折至3折的折扣以货抵薪;同时表明当公司具备资金能力的时候, 会在一年半的期限内, 分期或者一次性全额清偿王某的薪资。

一年半之后, 王某向A公司提出支付所欠薪资的要求, A公司却以《薪资清偿协议》里有关工资数额的约定明显呈现出不公平的状况作为理由, 进而要求对欠付款顶进行调整, 并且要求依据双方达成协议中的约定, 拿来茶叶去抵偿工资, 最终拒绝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

王某去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给出裁决, 要求A公司支付60万元工资。A公司对此不服,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不用支付这笔工资。

法院进行审理之后, 得出这样的看法, 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在于, 《薪资清偿协议》里面, 关于所拖欠薪金数额的相关约定, 以及用货物来抵顶工资的约定, 是否具备有效性。

首先, 双方所签订的那份《薪资清偿协议》, 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这份协议上面有A公司的盖章, 还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其内容和实际欠薪的情况是一致的。A公司虽然声称协议所约定的工资数额显失公平, 还主张王某的薪资应该根据实际工作的情况予以调整, 然而A公司并没有在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 对王某的薪资进行调整, 反而是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 签署了涉案的《薪资清偿协议》, 明确表示拖欠工资60万元, 所以A公司的该项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句的规定, 还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其明确指出工资必须要用货币的形式来支付, 绝对不可以只用实物形式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进行支付。所以呢, 以货抵薪这样的条款是抵触了上述这些强制性规定的, A公司拿茶叶来抵顶工资的这种主张, 在法律层面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某工资共6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作出规定, 工资应当采用货币形式, 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以物抵薪的实质, 是用人单位把经营成本或者滞销产品转移给劳动者, 通过这种手段变相剥夺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的自由支配权利。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在于, 实物常常被过高作价, 劳动者有可能被迫接受价值不相等的回报, 进而面临工资实际贬值甚至血本无归的状况。所以, 任何使用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方式来充抵薪资的行为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劳企双方就算达成了那所谓的“以物抵薪”这般协议, 因为它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所以也是无效的。即便这个“以物抵薪”协议已经实际被履行了, 要是那实物的价值不合理, 没办法抵偿工资, 用人单位依旧可能会面临被追偿的风险。

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证据是劳动者应做之事, 若碰到公司强行以物抵薪这种情况, 要及时借助劳动监察投诉、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工资货币支付的基本规则来行事, 不能以产品、礼品、购物卡、代金券等形式去变相抵薪, 要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取工资报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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