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情况下的职场当中, 有不少员工明明仍处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 可却被公司以一种刻意的方式“晾着”, 具体表现有不给配备电脑, 将工作系统予以关闭, 甚至更换门锁致使员工无法进入工作场地, 此时你虽然还挂着工号, 然而却什么事都没办法去做。
面对这种状况, 员工可不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辞去工作, 进而获取由公司给予支付的经济方面的补偿款项呢?
其答案为, 只要契合“未提供劳动条件”这一标准, 在辞职之际阐明理由, 员工全然能够依据法律而“体面地离去”, 公司尚且需要掏钱对你予以补偿。
一、法律早就管这事儿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规定:
劳作者能够免除劳作合同, 条件是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作合同所定下的约好, 去给予劳作保护或者劳作条件。
这并非平常意义的辞职, 而是那种被称作“法定解除”的情况, 在此种情形下公司是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关于这规定可查看《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
与此同时, 《劳动法》当中的第32条, 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的第18条等相关法规, 同样明确地对员工在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的状况之下主动解除合同给予了支持。
二、哪些行为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
不是表示不给你安排些许活计就算数, 在司法实践当中, 通常而言, 是要符合下面几种情形的:
典型情形1:不给进门、不让办公
也就是说, 法院于【(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9421号】这个案件当中表明:
公司未经允许搬离办公设备, 还更换了门锁, 致使员工没办法进入办公地点, 这种情况构成了未提供劳动条件, 员工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情形2:关闭工作系统权限
珠海中院在典型案例中认为:
公司把员工的工作系统权限给关闭了, 导致员工没办法去完成岗位职责, 这就构成了未提供劳动条件, 员工提出主张要解除合同, 并且要求给予补偿, 法院给予了支持。
典型情形3:安排“待岗”但无合理安排
要是单位致使员工处于“待岗”状态, 然而却既不给予新的工作安排, 又不发放生活费,且不提供培训机会, 这般情况也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没有提供劳动条件。
不过要留意的是, 并非全部的“待岗”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说在【(2024)沪0104民初12431号】这一案件当中, 法院做出了认定, 公司积极地为员工安排面试新设立的岗位, 此情形并不构成恶意地“晾人”, 所以并不支持员工所提出的补偿请求。
三、员工想辞职拿补偿,要注意哪些操作?1.必须说清楚理由!
当你发出辞职通知之际, 务必要清晰明确地书写出来, 公司所呈现的环境状况是未提供劳动条件, 而绝不能够以简单的方式去撰写, 比如写个人原因或者只写辞职这样的表述。
不然的话, 按照【高院《92条意见》里第73条】所做出的解释, 就算之后打起官司来, 也不会得到支持从而拿到补偿的。
2.必须掌握确凿证据!
你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公司如果无法证明“行为合理”,法院就很可能支持你。
四、辞职后能拿多少钱?
如果你以合法的方式去行使解除权, 那么公司就必然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去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
金额怎么算?
经济补偿金等于, 工作年限乘以, 离职前十二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N 倍)。
不足1年的按1年算,6个月以下按半个月工资。
五、员工和公司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对公司而言:
采取关门锁的方式, 实施断系统的行为, 运用不给工作这样的手段, 来“逼走”员工, 这种做法极易被法院判定为恶意, 而其结果便是, 既没能将人赶走, 还得赔付补偿金。
对员工而言:
倘若未曾妥善留存好证据, 或者没能清晰阐明解除原因, 那就极容易被判定为“主动辞职”, 故而无法获取补偿。
总结一句话:
不给你工作条件之公司, 不让你上班之公司, 千万别“悄悄辞职”, 而是要留下证据, 说清理由, 依法走人, 去让公司赔偿你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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