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三十日内, 为其职工,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若是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那么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核定其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者同样要如此, 并且用人单位要负责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也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乃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纳社保。
情形如下, 在2024年4月30日的时候, 北京海淀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方面的纠纷案件, 富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当中约定了在3个月的试用期之内是不缴纳社保的, 还约定了试用期每个月的工资数额以及转正之后每个月的工资数额, 同时还规定工作没有满6个月提前离职的话, 离职当月的工资是不会发放的。
在经历了试用期过后, 富某因为所在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 从而提出了离职, 之后富某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郑重提醒, 那些作为用人单位者, 应当务必严格去遵循社会保险法、劳动法之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去缴纳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情况来看, 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情形之下, 则劳动者能够解除和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并且呢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 可不是社会保险的“空窗期”, 拒绝缴纳社会保险, 不但要面临政府主管部门的稽核风险, 而且还会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风险, 违法成本是比较高的。
向劳动者依法提供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具有劳动保护作用或与劳动条件相关的内容, 及时且足额地把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些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状况时, 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且该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履行其法定义务,避免产生劳动争议。
从2025年9月1日之后开始算, 高等法院下达了相关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里边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的义务, 不可以通过任何的相关形式, 以及任何的正当理由去拒绝, 或者放弃缴纳相关社保。所以说, 员工社保的缴纳具体情况将会成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稽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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