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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安排通宵坐硬座去出差?算不算违反劳动法呀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9-1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如果公司安排你通宵坐硬座赶路,

第二天一早须准时到外地岗位打卡,

你会接受还是拒绝?

上海就出现了这样一起真实劳动纠纷:

员工因拒绝通宵出差安排

直接被公司

以“不出差算旷工”为由开除。

员工到底能不能

对不合理的出差说“不”?

一起来看这起案例↓

事件回顾

瞿女士(化名)是上海市一家企业里的项目经理。有一天, 公司的行政专员告诉她, 已经订好了从上海去往成都的火车卧铺票及可提供住宿的酒店, 要求瞿女士在次日九点以前到达成都市的公司办公地点打卡并完成报到。

瞿女士查询后才知晓, 公司替她预订乃是夕发朝至类型之硬座票;同时呢, 为节省住宿成本, 公司安置安排的酒店在郊外区域, 乘坐搭乘公共交通前往成都那边的办公室需要耗费一个多小时。瞿女士对公司行政部门说道时这样表达: “疲倦劳累至极, 坐一整夜一连可睡觉的片刻时间都未曾拥有, 我就不去啦”。公司行政员工在这之后则明确表示, 不进行出差算作为是旷工行为, 旷工达3天之多就作出开除决定。

当时瞿女士就明确拒绝了那次出差要求;没料到, 三天后, 公司居然以旷工的名义向瞿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

對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瞿女士並未予以认可。她覺得, 公司的出差部署極度不合常理, 剝奪了自身的休息權利, 作為員工具備完全的資格加以婉拒。並且, 瞿女士已經提前向公司表明了拒绝的意圖, 沒造成重大影響, 公司不可以逕行認定為曠工。

但整个公司认为预留于瞿女士去成都办公室打卡上班的时间十分充裕, 虽然整个出差行程安排非常紧凑。由于成本考虑, 硬座亦为郊区的酒店同样如是, 若已造成项目进度滞后、损失发生, 原因恰是瞿女士拒绝公司工作安排、未遵守出行计划到达出差地打卡上班, 和上述情况别无关联, 此外。

仲裁双方争执不下期间、翟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仲裁的申请吗?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该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有明确规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个劳动者都当有享受自身应有的休息权利”。宪法里早就把这项专属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休息权”, 定义为本国所有合格劳动者必须应有的权益了?

律师说法:

不合理出差安排

劳动者有权说“不”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贾秀萍律师对此案作出解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 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出差途中, 即便大量占用职工休息时间本质是为, 完成单位工作该路途时间, 亦应被视作工作时间。若行程安排过度紧凑严重影响, 正常休息情形就属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 面对这类不合理出差员工有权拒绝。本案当中瞿女士拒绝通宵硬座出差, 具备正当理由单位直, 接以此按旷工开除定性, 属于违法解除情形呢。

律师同时提醒, 如果出差属于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约定的合理工作范畴, 且路途时间落在正常的工作时段, 同时没有额外加重职工负担的前提, 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该出差安排,且经单位催告以后仍不配合, 企业按旷工处置则属于合法行使经营管理权限。当然, 也绝非所有出差都可以随意拒绝这样的说法成立成立。

另外划重点: 出差路途如果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期间以及时段, 劳动者处于待命又或者正式工作的对应工作状态, 超出法定固定工时额度的对应所有额外部分时长, 需算作正常加班, 用人单位需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应具体规定来支付对应超时加班的合法薪资报酬。

律师也劝告, 员工去往异地出公差, 会离散家庭, 抬高个人生活开销资, 雇有单位该当落实公差补助、交通膳食住宿核销等候遇, 多给以人情关切, 均衡公司策划开支与岗亭民众权力, 兴办和气安定的管事劳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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