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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劳动法和社保法修改了哪些地方?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期,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并自2018年12月29日起正式生效。那么,这两部法律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呢?让我们一探究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对第十五条第二款内容进行调整,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改为“需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完成审批流程”。

(二)对第六十九条进行修订,将“由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更改为“由已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对第九十四条进行修订,将其中提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替换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解读:

(一)简化了未成年人从事特定行业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流程。对《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句改为“必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该修订使得文艺、体育及特种工艺类单位在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保护措施更为灵活,简化了在特殊用工情况下的行政审批流程,有助于减轻特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未成年人时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即便经过此次修改,《劳动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依然得到坚持,这一立场不会发生改变。

(二)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力度有所减弱。《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的原始条款中明确指出:国家负责确立职业类别,并为这些职业设定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同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项制度要求,劳动者职业技能的考核与鉴定工作需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来承担。该条内容对“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进行了调整,改作“由已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力度,反映出我国劳动法在机构选择方面的倾向性调整。

(三)在完成机构改革并调整监管架构的基础上,对用工监管部门的职能进行了调整,使其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指出,若用人单位违法雇佣未达到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错误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本次修订法案基于职能机构改革后的具体状况,对第九十四条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一表述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劳动法有几次修订_ 2018年劳动法修改内容 _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改内容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以下修订的决定:

一、对第五十七条的内容进行修订,将其中提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而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则需按照各自的险种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管理上,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统一会计制度。

三、对于第六十六条的内容,建议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这一表述,更改为“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进行编制之外,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照各自的社会保险项目独立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据本决定进行适当调整,并予以重新发布。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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