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出了“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这一栏目,旨在带领大家重温那些闪耀着光芒的“小案”,细细品味其中蕴含的“道理”,并共同体会司法案件中传递出的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为您讲述一起员工因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后闭眼休息3分钟而被公司解雇的案件。
在职场中,专注工作固然重要,但适时的休息也是应当被认可的。若员工在连续工作8小时后感到倦怠,短暂闭目休息3分钟,雇主却以此为由,指责员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而将其辞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余某加入该公司,担任店长一职,负责管辖该公司设在某商场的店面。到了2024年9月26日,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通知余某,他的工号将在当天被注销。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亦在当天正式终止。
该公司提出,解雇余某的依据是其工作管理上的失职表现,具体情形如下: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顾客正在店内购物的时段,于工作期间于收银台旁的座椅上入睡,此行为遭到商场员工的举报;2024年8月6日,余某在店铺营业期间擅自关闭店门,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商场的规章制度,导致公司无法在该商场继续租赁,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余某坦言,2024年9月遭到商场员工举报的情况确实属实,不过他当天从上午9点30分开始工作,直至晚上10点30分结束,整个门店的日常工作全由他独立完成。公司所谓的“睡觉”发生在当天晚上大约8点左右,由于连续工作了超过8个小时,他感到身体疲惫,便坐在椅子上闭上眼睛休息了一会儿,实际上并未入睡。顾客踏入店内时,已有专人接待,然而在客户挑选商品时,由于感到疲惫,便坐下稍作休息,仅闭目养神了短短3分钟。至于2024年8月店铺关闭的情况,那是因为当天店内只有一名员工,在员工上洗手间期间,店铺临时关闭了片刻。
余某觉得某公司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合法,因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以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赔偿的金额。劳动仲裁委员会批准了余某的请求。然而,某公司对此不满,遂将案件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某公司提供了一段时长仅为2秒的视频资料,记录了2024年9月17日晚上8点左右的情况。视频中,余某头部倚靠在背板上,闭目休息,然而,这段视频并不能充分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的睡眠状态,同样,它也无法展现对门店日常销售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的迹象。视频拍摄过程中,余某当天实际工作时间已连续超过八小时,而该公司并未在此期间安排人员临时替代余某的工作,亦未为其提供应有的休息时间。在这样的工作时长下,余某感到身体疲惫,闭上眼睛休息是一种自然且正常的生理反应。
某公司提出,2024年8月6日,余某在营业时段内选择关闭店铺。依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当商场工作人员询问店铺关闭的原因时,余某回应称是“厕所”问题。余某对于关店的原因已经给出了合理的说明,并非无端地关闭了店门。
综合来看,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大过失,同时,某公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余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已达到严重损失的标准。在未对余某进行警告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的情况下,某公司便直接依据此点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此举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支持,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向余某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据此,法院判定该公司需向余某一次性补偿工资差额217.2元,提供住房补贴3000元,以及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赔偿金49572.24元。同时,法院也驳回了该公司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
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生效。
法官心语
谭海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万顷沙人民法庭法官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系法律所赋予,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非但不是管理制度的额外赐予。即便是在工作期间,雇主亦需合理规划,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时间,以保障其基本需求。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指出员工有两项失职举动:一是店铺在营业期间员工闭目小憩,二是店铺在营业时段内不得不关闭。但需注意的是,闭眼休息是员工在连续工作超过八小时后出现的正常生理反应,而闭店则是由于在员工如厕期间无人替代岗位的无奈选择。该公司作为雇主,在缺乏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余某因涉及的两项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具体损失,且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仍决定与余某终止劳动合同,此举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定该公司需向余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益。
用人单位若将员工因满足生理需求或减轻身体疲惫而进行的短暂休憩视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便此行为并未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便据此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实则是将员工当作无情的机械看待,过度膨胀了管理者自身的权力,且过分追求工作效率。若存在不合规的管理体系越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我国法院将坚决维护劳动者的荣誉和正当权益。
面对启动劳动仲裁或步入诉讼的困境,劳动者更渴望拥有健康且受制度保障的劳动关系。首先,这要求劳动者要有勇气维护自身权益,勇于表达反对意见;其次,企业亦需转变经营观念,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摒弃短期行为的管理模式,实施科学合理的制度,促进劳动者从繁重劳动向优质劳动的转变,从而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代表委员点评
朱征夫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的荣誉会长,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主席。
这起“员工因连续加班超8小时闭眼休息3分钟而被解雇”的事件,乍看之下似乎只是劳动纠纷的典型案例,实则暴露出一些企业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忽视所形成的深层管理弊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同时也是法律界的从业者,我对此案所反映出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深感忧虑,并且对法院作出的公正裁决表示高度赞同。
法院的裁决清晰表明,劳动者享有休息权,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基本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有详尽的规定,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的管理手段侵犯员工的这一基本权利。若企业连三分钟的休息时间都不愿给予,无限制地榨取员工的体力和顺从,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暴露了其管理理念的不足之处。这种只注重效率、忽视员工身心健康的管理模式,很难形成健康、可持续的劳资关系。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员工构成了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只有当员工保持身心健康,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展现。那些能够为员工提供充足休息和关照的企业,能够有效提升员工的归属感与忠诚度,从而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团队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将员工沦为“机械”,剥夺他们应有的休息权利,这种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的短视管理模式,在短期内或许能够榨取劳动力、削减成本。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它会导致员工身心俱疲、创造力锐减、人才不断流失、企业形象遭受损害,甚至可能触发劳资矛盾,最终阻碍企业的持续发展。
法治构成根本,人性传递温情。企业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保护力度,折射出其文明发展的尺度。劳动者无需因短暂休息而心生恐惧,每当他们感到疲惫时,都能得到制度的理解与支持,这才使得高质量发展拥有了源源不断的人文动力。事实表明,企业若想在尊重法律、关怀员工的道路上实现双赢,才能确保稳健前行,长远发展。
信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部门,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文字: 吴媚(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漫画:羊城晚报 庞嘉慧、谭颖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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