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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上线!含劳动人事争议案例,速来了解详情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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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活动,通报人民法院案例库已经启用。最高法规定,审判案件过程中,司法人员需要查询该案例库,借鉴其中收录的类似案件进行判决。此举有助于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防止出现处理相同案件结果各异的情况,对于确保法律得到准确且一致的应用具有显著作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启用那天,收录案例总数达三千七百一十一例。其中,劳动人事纠纷案例有四十三例,涉及退休年龄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计两例,劳动法库随即完成了相关数据的整理汇总。

参考案例一

侯某生等人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案号信息:2024-16-2-186-001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年3月25日裁判文书 / (2020)赣民再2号 / 此为再审裁定】

裁判要旨

判断个人与雇主之间的承包协议属于劳务合作还是雇佣关系,关键在于考察双方责任与权利的明确划分。假如承包者在任务执行阶段掌握生产组织权、人员调配权以及费用支配权,独立承担协议期间出现的各类责任事件和争议,并且在人员配置、工作计划、薪资待遇等核心事务上不受雇主干预,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具备从属性质,不构成雇佣关系。

当个人与雇主缔结服务委托契约之际,其年岁已逾法律规定可停止工作的界限,且在缔结契约前,个人与雇主之间未曾存在过雇佣关联,理应判定双方缔结服务委托契约的共识,旨在构建服务委托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参考案例二

乌鲁木齐一家物业管理企业状告马某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2023-16-2-186-001,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日期是2023年3月30日,案件编号为(2022)新民再229号,属于再审案件

裁判要旨

涉及已届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互动,不能只看劳动者年龄,要查清不能领养老金的缘由是否与企业有关,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因企业责任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养老金,企业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决定关系终结,这时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变成的是提供劳务的关联。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职工因为雇主方面的原因无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那么就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条款来执行,即不能以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那一刻作为劳动合同结束的时间点,这种情况下,职工和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

那个入库的案例二提出一个看法,涉及已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主张需要核实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缘由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若非单位责任,便构成劳务性质,用人单位有权结束合作,若是单位责任,则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终止。

不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有清楚说明:劳动者一旦到了法定退休年纪,劳动合同就结束了。这项规定里面没有增加其他任何要求,只要求年纪到了就行。这也是法院判决时普遍的看法。

也许最高司法机构觉得《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关系争议案》(归档号:2023-16-2-186-001)不符合普遍法律见解,于是隐秘地将其撤下,如今在司法文书数据库中查询,已寻不到这个案件了!

看来,法官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已经无需再参照这个判例了。小编重新分享这个被撤下的案例,供大家做个留念。

参考案例

入库编号:2023-16-2-186-001

乌鲁木齐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对马某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却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或退休待遇的个体,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待遇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劳动法和劳务法的区别_最高法案例库 劳动法 劳动关系认定

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诉求,要求依照法律规则,判定其与马某某之间没有形成劳动隶属关系,具体情况和理由如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此前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663号裁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偏差,并且缺少必要的依据支撑。该裁决将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的做法,是不准确的。马某某在2020年5月20日申请在我物业公司骑马山人大小区担任保洁岗位时,其年龄已届满58岁,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招聘主管在征询其退休状况及社保缴纳事宜时,马某某表示自己已办理退休手续,无需该公司为她缴纳社会保险,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据此一直视其为返聘的退休人员,该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签订的都是劳务性质协议,马某某有意或存在恶意隐瞒了关键个人情况,才造成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与马某某签订劳务协议或劳动协议,应认定马某某存在严重过失,因此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某某之间形成的应为劳务性质关系。

马某某提出异议:针对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要求,他并不认同,他声称自己与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确认,马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进入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岗位,具体工作地点在骑马山人大公务员小区,双方事先并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确定为2600元。该员工于2020年11月23日因身体受伤,此后不再为物业公司工作。马某某已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尚未领取相关养老金。再作调查发现,2021年7月6日马某某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主张马某某与物业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系。物业公司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下发了(2021)新0103民初10654号民事裁决文书,裁决认定马某某与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关系。该裁决作出后,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31日下发了(2021)新01民终6025号民事判决书,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不接纳上诉请求。判决公布之后,乌鲁木齐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递交了重新审理的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对此案进行了复核,并下达了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直接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30日颁布了编号为(2022)新民再229号的民事裁决。

裁判理由

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当前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马某某和物业管理单位在2020年11月23日前后,是否具备劳动雇佣关系。

根据相关法规,女性劳动者年满五十需办理退休手续,马某某出生于1962年10月10日,于2020年5月20日加入物业管理企业时,已超出女性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属于合法的劳动者身份,马某某在受雇于物业管理企业之前没有稳定的职业,其收入主要并非来自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的报酬,本案中马某某实际服务仅六个月,工作期限相对短暂,说明其对物业管理企业该岗位的依赖程度不高,物业管理企业在聘用马某某时,也没有打算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尽管马某某从事的工作属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范畴,其接受企业的安排并由企业给予报酬,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形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从法律规范角度分析,本案法律适用中的核心议题在于,对于已届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一旦依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解释(三)》第七条有明确说明,当雇主与已依法领取养老保障或退休金的被雇佣者产生工作纠纷,若诉诸法院,司法部门应视作劳务纠纷进行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为《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企业与其雇佣的已经依法获得养老保险金或者领取退休费的人员之间产生的用工纠纷提起诉讼的,司法审判机关应当将其视为劳务纠纷进行审理。”第五十四条还说明:“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案于2021年9月13日启动,需遵循《解释(一)》的条款。即便依照二审判决所依据的、行为当时生效的《解释(三)》来判定,此案的最终裁决也不会因此改变。

但是,前述两项法规都没有明确说明,对于已经年满退休标准却尚未领取养老保障的人员和雇主之间的联系应当如何界定,第二审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解释(三)》第七条的内容,倒推认为由于马某某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因此他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工作联系属于劳务关系,这种判决缺少法律支撑。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纪,却还没领取到养老保险金的人,和他们的工作单位之间算是什么关系,法院是这样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点,一旦劳动者开始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劳动合同就到此结束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清楚说明,只要劳动者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得终止。这些法律法规都界定了劳动合同结束的情况,至于本案怎样运用这些规定,法院有如下看法,如果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职工是否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作为判定合同是否到期的唯一依据,万一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不去办退休手续也不拿养老保险金,公司或许就要一直和这位职工维持雇佣关系,直至职工离世或公司解散,这种情况下对公司来说很不合理,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清楚说明:“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雇佣关系即告终止。”由此可见,前述两项条款并非互相矛盾,而是起到互相补充和健全的作用。在这个案例里,马某某没有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因此不能直接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条款。此案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该条款指出,当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然而,从该条款的本意来看,若仅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直接赋予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判断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时,必须具体审查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关联。马某某未和物业公司签署正式的雇佣协议,双方没有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共识,经查证的事实显示,马某某在加入物业公司前没有稳定的职业,他自己参加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目前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是因为年龄未到60周岁且缴费时间不足15年,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对于马某某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没有主观上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与马某某之间不能被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分析,首先是马某某申请确认2020年11月23日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申请工伤赔偿,不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说明(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进城务工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批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进城务工农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的规定,都清楚表明用人单位聘请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段内因工受伤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工伤确认,因此马某某虽然因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与物业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妨碍对其工伤的认定,对其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的损害。从立法初衷考量,针对年满退休年龄的从业者,依据具体情况判定劳务联系,有助于劳动力合理调配,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进步。马某某在进入物业公司任职时,其年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退休界限,导致社保管理机构无法为其办理社保账户,也不接收其社保费用的缴纳,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将遭遇司法判决后难以执行义务的窘境,极易引发社会冲突,因此,对于那些年满退休年龄却尚未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界定,不能违背当前劳动法规的要求,即便没有充分依据,也不应更改调整养老保险等劳动权益保障的现行条例。根据前文探讨,马某某达到法定退休阶段,使得其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劳动联系随之结束,双方自此建立的是服务雇佣关系,即马某某自开始工作日至2020年11月23日,双方确立的是服务雇佣关系,物业公司的重新审理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理由,物业公司的再次审理申请获得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条款,作出如下判决:首先,取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6025号民事判决,以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其次,马某某与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3日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第32条第一款

一审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编号为(2021)新0103民初10654号,判决日期是2021年10月28日。

第二审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6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31日宣告生效

重新审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2022)新民再2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23年3月30日最终确定下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02月24日作出调整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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