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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法合同法全文细则 职场用工必看新规内容整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9-1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这天起实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 还有工会等组织, 应当采取举措, 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 力促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切实维护劳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依法律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还有基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用的人位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合同的, 用人单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一个月未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的每月两倍工资起算时点是用工首日满壹个月后的第一日, 截止时点则是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那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给劳动者每月付两倍的工资, 并看成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 须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和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项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满一零年的起始节点, 应该从用工单位用工之日起算, 涵盖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时长。

第十条 原本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去往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其在原用人单位任职的工作年限, 应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里的工作年限。先前原用人单位已给该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的话, 当新用人单位依照法规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 来核算需支付经济补偿所对应工作年限时, 就不该再计入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理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 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定;就协商不一致的内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 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还有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它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里面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得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呀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每一项事项, 须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相关规定执行;要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各类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各自标准, 并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彼此约定好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各类有关规定来执行的话, 就听从该约定的安排。

第十五条 处于试用期期间内的劳动者, 理应有的其工资不得低于本身企业单位同岗位职位所对应基准档位底层工资的全部比例百分之八十整, 或者即应具备有的那份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好明确规定核算的全部比例百分之八十整, 并且万万不得低于当下此用人单位其所在地城市域所张贴标明宣布出来的执行最低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 包含用人单位为着对劳动者实施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有明确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时间段内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身上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 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双方另有约定的, 从该项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规定, 劳动者即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没有照着上劳动合同里头说订头的那种标准给提供规定要求内的劳动安全防护啥的以及给满足符合需求的劳动相关环境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这些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的相关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用欺诈、或者胁迫之手段, 抑或乘人之危, 致使劳动者于违背真实意思的境况下订立又或是更改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内免除其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仲裁条款, 或者有关项目。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威胁非法等其他手段或者限人身自由制劳者劳动者的者暴力或者强迫。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 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劳动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可以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有之一, 依照劳动合同法依规定的条件、程序情形, 得有用人单位可同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完工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之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期与他方主体建立劳务关系, 就达成本单位的工作事宜造成恶劣干扰, 或是经招聘者明示后拒不调整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他人之危, 使用人单位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患病或是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 在规定医疗期满之后, 既不能胜任原本的工作, 也无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九)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旧无法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协议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还得完成这些变化。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办理劳动合同变更相关手续后, 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签订时候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绝非微小的变动, 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选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既定工作任务作为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目标任务最终完成而终止之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的规定向劳动者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应当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 严格按照法定依规履行, 即便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劳动者系依法存续的工伤职工, 绝不可逾越规范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应该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的或者终止了劳动合同的日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于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 劳动者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便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

一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应得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同时,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起了劳动关系, 这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 要不就是经过用人单位提醒之后, 其依然拒不为之改正!

(四)劳动者用欺诈、胁迫的方式或者凭着情势急迫趁人之危, 让用人单位在背离真实意图的情形下订立或者改动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 是依据劳动者应得工资来计算的, 包含计时薪资或计件薪资和奖金、津贴及补贴这类货币性收入, 倘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的, 需要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没满十二个月的, 则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核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其所属单位、或者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向本单位、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此种义务, 去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够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或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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