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加班加点工资之时,首先要去解决的一个问题,便是计算基数问题。于用工实践当中,因为各个用人单位采用不一样的工资制度,施行不同的工资结构,进而使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显得相对复杂。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规定或表述并非完全一样,《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表述成“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十三条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规定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各地的地方立法规定也不一样,像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把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规定为“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上,出现包含“基本工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还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样诸多概念。另外,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一些关于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的司法实务意见。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参阅本文下附的关联法条,以及部分地区司法实务意见,从而全面认识与把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笔者觉得,能够从总体原则方面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加以把握,也就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或者约定的计算基数不符合规定(像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比最低工资还要低这种情况)之时,劳动者每个月工资当中,除去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部分,其他相对固定的部分或者金额能够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关联法条及部分地区司法实务意见: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下列标准,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高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去延长工作的那个时长,要给予支付并且还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那种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的时候,安排劳动者去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这种情形下,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在法定休假日这个时间段之内,安排去让劳动者从事工作任务的情形下,相关方面需支付的工资报酬,是不低于劳动者原本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数额。
劳动部门所出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其文号为劳办发〔1994〕289号。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本条规定,对于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而言,这里所说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所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式如下:先将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如此便得到日工资,接着再把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进而得出小时工资。而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来说,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之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的第一款是,当用人单位之于劳动者达成劳动定额或者满足规定的工作任务之后,依据实际所需安排劳动者于法定标准的工作时间以外去工作时,应给予按照以下标准支付薪水:
一、若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其工作时间,那么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发放,需按照一定标准来执行:即按照不抵于劳动合同所规定的,该劳动者本人小时所得工资标准的150%来支付劳动者工资。
两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于休息日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依照不低于与劳动者自身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去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工作,在法定休假节日,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的第二款项下,针对那些按计件方式获取薪资的劳动者而言,当他们达成了计件规定的任务量之后,要是用人单位作出安排,让其延长工作期限,那么就得依据上述所提及的原则,分别以不低于其自身在法定工作时间里的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费率、百分之二百的费率、百分之三百的费率来支付他们的工资。
1990年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五、对于标准工资而言,也就是基本工资,其有着相应的定义,而非标准工资,即辅助工资,同样有着对应的定义。
(一)标准工资是什么,它是那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去计算得出的工资,这里面还包含着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还有职务工资以及工龄津贴。
(二)非标准工资是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制司字6号)
九、计算标准工资时,是否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答:计算标准工资时,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是应当包含在内的。也就是,标准工资涵盖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其涵盖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涵盖工龄津贴,工龄津贴涵盖教龄津贴,教龄津贴涵盖护龄津贴。
十一、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具体指哪些?
答:“其他专门工作报酬”的情况是,少数职工在完成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了其他单位,像学会这类组织所安排的一些专门性工作,比如课题研究或者业余设计等,并且由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单位,而非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职工一定的报酬,而这类报酬并不计入工资总额。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要是安排劳动者去加班,或者把工作时间延长,那就应当按照下面这个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 若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去延长工作的时间 ,这时候要支付工资报酬 ,此报酬要不低于劳动者本人依照时日或者小时来计算的 正常工作时间 所对应的工资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且又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会支付其不低于本人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或者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作安排在法定休假日,按照支付薪酬要求,要支付的工资报酬,是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或者是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 分之三百。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支付的,是按照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以及质量情况,以货币形式给予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工资,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等,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然而不包括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所要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以及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段所对应的工资,指的是这般情况,即劳动者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内,提供了处于正常状态下的劳动,在此种状况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理应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涵盖的范围不包含以下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的津贴,夜班的津贴,高温环境下的津贴,低温环境下的津贴,井下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有毒有害环境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前面一项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所谓拖欠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还没有支付,或者支付的额度没有达到足额,应当给劳动者的工资的行为。
一,克扣工资,二,它是指用人单位的行为,三,这种行为是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它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其从事的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2.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
作为劳动者加班费计算依据的基数,是要依据法定工作时间里劳作者供应正常劳作所应获取的工资来予以确定的,劳作者每个月所获取的加班费是不会被计入到下个月加班费计算基数当中去的。具体呈现的状况如下标点符号。
在劳动合同之中,劳动合同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方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情况之下,那么是以该约定作为标准的;与此同时,双方又约定将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当作加班费计算基数,而当劳动者主张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用作加班费计算基数时,这种主张是应该被支持的。
(2)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下,要是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比原约定工资标准高,那么可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了变更,要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当作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此时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若劳动合同没能明确地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时,则应当把实际发放的工资当作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直地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涵盖国家统计局《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里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该包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可以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的一项作为计算基数。若以实际发放的工资当作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是应该扣除的,是不能被列入计算基数范围的。有国家有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进行调整的,那么按照调整过的规定来执行。
(4)若劳动者当月奖金具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性质,那么其便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要是劳动者当月工资和当月奖金的发放日期并不一致,那就应当把这两部分加起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对于用人单位并非按月、也非按季发放的奖金,需依据实际情形来判断是否可将其不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以及小时平均工资时,要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把每月工作时间按照21.75天来折算,还要按照174小时来折算。
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形的用人单位,待出现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者年度这种状况时,应当把综合周期以内的月平均工资用作加班费计算基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给出的解答》,(该解答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进行调研指导,文件编号为【2010】34号)。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我们持有这样的看法,对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两者间而言呢,如果存在关于月工资的约定情况之时,那么加班工资基数应当依据双方所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段的月工资予以确定;要是双方对于月工资并没有相应约定哪怕是约定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下,那么就应当凭借《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去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且是以所确定好的该工资的数额当作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若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依旧没办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那么对于加班工资的基数而言,能够按照劳动者实际上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那些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各类项目之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予以确定。
若工资是打包支付的情况,或者双方在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显著地不合乎常理,又或者存在证据能够证实用人单位怀有恶意地把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到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里,以此来达成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标的,那么可以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展开适当的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考意见,此参考意见涉及年份为2009年。
第六条,双方当事人,若约定了加班工资基数,便按照约定来进行处理,劳动合同,要是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然而约定了标准工资,那就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对于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标准工资,然而实发工资却明确列有工资构成的情况,能够把实发工资当中的标准(基本)工资当作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此当中不能把加班工资再次算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里面,并且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既没有约定标准工资,并且实发工资里也未明确具体工资构成,假如双方当事人长时间对此都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能够参照当地同行业工资收入水平以及双方当事人劳动惯例来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然而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名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文件,有一个时间限定是2015年。
六十一、要是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须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那么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是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就依从其约定。不过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除外。
双方在劳动合同之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的标准,或者从工资表里面能够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的标准,并且用人单位确实依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还依据此制作了工资表,该工资表也经由劳动者签名确认了,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就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了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照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
第七条,劳动合同之中,对于劳动报酬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若不明确,进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之下,用人单位跟劳动者能够重新展开协商,磋商不成的话,适用集体合同规定,要是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并未规定劳动报酬,那就实行同工同酬,要是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要以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之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
第四章 工资争议案件的实务问题
三、加班工资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十四条的规定来执行。
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那就依从其约定。
若双方所约定之标准,比集体合同的标准低,又比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的标准低,且还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那就会按照其中最高的那个标准去执行。
双方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若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中有规定,那么就按其执行。
(4)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任何薪资约定的状况下,要依据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时,或者劳动关系结束之前的12个月工资来计算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计算该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倘若该12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要是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那就按照其实际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2、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认定
在用人单位跟劳动者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况下,应该把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当作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月平均工资指什么呢,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之后应得的月工资收入,这里不包括用人单位能够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以及非工资性补贴,像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福利、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对于提成或奖金能不能纳入加班工资的基数这类情况,得去审查双方所约定的提成或奖金是不是建立在固定时间范围之内,要是没有清晰明确是在固定工作时间以内,那就不应当被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之中;要是是建立在固定时间范围之内的,那么就应该被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里,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借着提成或奖金的名义去减少加班工资的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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