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要促使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朋友,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达成了解以及掌握的目的,为营造出全社会,有着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所以我们推出了专题普法宣传当中的系列内容,也就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问。
工资支付要求篇
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所以存在和被制定出来依据的是什么,其目的又旨在什么呢?
据答,《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立法依据,是我国首部专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而制定的专门法规,重点在于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目的是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取工资,以此作为立法宗旨。
2.问:农民工的定义?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作出规定,此条例当中所讲的农民工,乃是指为用人单位去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3.问:农民工的权利有哪些?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表明,农民工具备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权利。第十条规定,农民工拥有按时足额得到工资的权益。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利依照法律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任何单位与个人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4.问:农民工的义务有哪些?
回应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作出规定,农民工需要去遵守劳动纪律以及职业道德,要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进而完成劳动任务。
5.问:农民工工资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吗?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作出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采用货币形式,借助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可以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来替代。
6.问: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工资?
所答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存在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这类情况的,是按照月、周、日、小时作为周期来支付工资的;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那种情形,其工资支付周期是由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约定的。
7.问: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与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口头约定吗?
回覆是:不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作出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与农民工书面订立的约定,或者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具体的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8.问:农民工工资支付日期如何约定?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书面约定的具体支付日期,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能够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也能够在次期。具体支付日期碰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情况时,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进行支付。用人单位因为不可抗力,没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以后及时支付。
9.问: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在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是应当去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的。
10. 问:要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所应付的数额,那么农民工该采取怎样的办法来应对呢?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清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以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身为农民工的话,能够依循法定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能够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能够按照法律依据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发出支付令,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便可督促用人单位遵循限期履行义务。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一)
11.问:建设单位需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吗?
答:是需要的。其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是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12. 问,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的要求, 跟其他工程进度款拨付周期的要求, 是一样的吗?
首先,答案是不一样的。尔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需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这其中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还要约定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同时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这个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最后,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3.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由何单位开设?
答: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账户需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里农民工工资。
14.问: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据《回答》所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依照相关规定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账户属于专项用途,专门用以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里面农民工的工资。并且,开设以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地进行保存以便留作备查所用。
15.问:什么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表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需要依法跟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且要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借助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来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16. 问:能够先使得农民工进入场地展开施工,在之后再补充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展开用工实名登记吗?
作答为:不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表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理应依法跟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且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业应当借助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用工实名登记、实施管理。没有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切莫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提问,十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劳动用工方面,实施监督管理,有着怎样的,政策规定?
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其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展开监督管理,还要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情况,并且要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而分包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问: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但需要追问并保存下来的时间究竟是多少呢?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作出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且要保存至工程完工之后,还要保存至工资全部结清之后,并且至少要保存3年。对此,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样也应当如此办理。
19. 问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份工作,都明确了什么样的责任呢,有哪些呢?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表明,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以及工资发放这些情况予以监督。第三款指出,要是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那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进行清偿,之后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追偿。第四款说明,倘若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转包且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进行清偿,随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20. 问:对于分包单位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一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了什么样的责任呢,是哪些责任呢?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表明,就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以及工资支付而言,分包单位承担着直接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需要按月对农民工工作量展开考核,并且编制工资支付表,该表经过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以后,要和当月工程进度等状况一同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篇(二)
21.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有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这样一种制度,即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分包单位要按月去考核农民工工作量,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编制完成后,需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之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同交予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把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且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2.问: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可以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卡吗?
答:不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一条四款阐明说,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那个银行账户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别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缘由扣押或者变着法子扣押句号。
23. 问:因建设单位还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违法发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还有挂靠等等这些行为从而导致欠薪的情形,究竟是由谁来承担清偿责任呢?
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把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而致使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那么将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清偿。
问:建设单位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为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方面产生了争议,这种情况下能够拖欠农民工工资吗?
答:不行啊。那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有规定,要是建设单位跟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因为工程数量、质量、造价这些方面产生了争议,建设单位可不能因为这些争议就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去拨付工程款里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样也不能因为有争议就不按照规定去代发工资。
25. 问:若用工单位使用个人派遣的农民工,且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用工单位使用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当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
答:按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来讲,要是用工单位所用的农民工,是来自于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是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所派遣的,并且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就得由用工单位来进行清偿,与此同时用工单位还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去予以追偿。
26. 问:用人单位,把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出现欠薪这种情况的,要怎么处理呢?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指出,用人单位有着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的行为,用人单位还有着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行为,因这些发包行为致使所招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此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另外,当用人单位在允许个人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时,导致所招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当用人单位在允许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时,导致所招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当用人单位在允许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时,导致所招用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在这些情形下,由用人单位进行清偿,并且还能够依法展开追偿。
27. 问:若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且出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那就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有规定,用人单位要是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吊销,或者被责令关闭,又或者被撤销,再或者是依法解散的,那就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以前,依法去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另外,没有依据前款规定去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成立新家用单位之前,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给清偿掉。
28.提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针对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了怎样的规定呢?
解答如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作出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去存储工资保证金,此工资保证金专门用来支付那群为所承包工程付出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于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会实行减免措施,而对于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则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能够用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29. 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当中的资金,以及工资保证金,能不能被查封,能不能被冻结,又能不能被划拨呢?
答:不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规定,除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以及工资保证金,不会因为除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以外任何别的原因,而被查封,或者被冻结,或者被划拨的。
30.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当明示哪些事项?
回复称,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醒目空间位置设立起维权信息告示牌,用以明示诸般信息:其一列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及处于同一地点的各个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方面的基本信息;其二展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方面的基本信息;其三呈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方面的信息。
资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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