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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双方劳动关系如何认定?看这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2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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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黄某,是女性,于1973年1月12日出生。从2024年1月3日开始,去到开平的某个公司工作,在此之中,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商定,黄某每日的劳动报酬是150元,加班的话,按照每小时20元来计付报酬,公司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通过打卡这种方式来进行考勤。

在2025年有这么一天,是3月19号,名叫黄某的人摔倒还受伤,黄某自己说,他是在上班的那个时间段,去往冷库的途中不小心摔倒然后受伤的,当时是被公司的何某以及其他员工送到医院去进行治疗的,之后总共住院了12天,受伤之后,黄某就再也没有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了。

2025年6月5日,黄某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为确认,在2024年1月3日至2025年5月23日这个时间段,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依据是,黄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而决定不予受理该事宜。黄某呢,对这份通知书不服,所以,便将此事起诉到了法院。

【争议焦点】

黄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相关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黄某出生于1973年1月12日,其在2024年1月3日进入公司工作之时,已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

故其提出的诉求,是在2024年1月3日开始起算,一直到2025年5月23日这个期间内,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此依法不予确认。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虽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应认定劳动关系

提出上诉的黄某表示,在其入职的当时候,早已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退休年龄,然而,却依旧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享受到养老保险所给予的待遇,这种情况并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里所规定的,能够让劳动合同终止的那种情形。

按照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其与所招用的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了用工方面的争议,进而提起诉讼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是应当按照劳务关系来进行处理的,然而,这并没有去排除,那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种可能性。

因此,我与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作出的二审判决表明,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状态应当是终止,而且这种终止不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条件。

二审法院觉得,在这个案子里,黄某是1973年1月12日出生的,当他于2024年1月3日进入公司去工作的时候,早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黄某有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国务院具备以行政法规形式,针对该条款前五项情形以外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出来的行政法规,当中第二十一条给出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规定,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而来的。

那条规定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并没有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作前提的条件。所以,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法律明确表明,劳动合同是应当终止的,而且不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中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被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废止了。

黄某凭借该条规定宣称,自己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却并未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然而其仍旧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对此本院并不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1月25日

案号:(2025)粤07民终4575号

【实务要点】

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界限

法院持有这样的观点,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当劳动者一旦抵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合同就会立刻自行终止。并且没有把“是不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作前提条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在202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给废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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