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企业文化里,“自愿加班”“奋斗者精神”常被频繁说起,然而极少有人切实提起一个简单问题:你加的班,有工资吗?实际中,好些劳动者长时间处于“无偿加班”“隐形加班”状况,甚至被告知“工资已含加班费”“不加班就影响考核”,但严格来讲,这些现象都已踩到法律红线上了。
我国法律清晰明确地规定了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长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长不得超过44小时,通常实际执行的是40小时,超过这个标准的工作时间,原则上说都属于加班时间,只要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是默许的与工作相关的劳动付出,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是用企业文化去替代法律规定。
有着不少企业,尝试借助“岗位特别约定”,去规避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像是于劳动合同里写入“工资已涵盖加班费”“实行弹性工作制”“按年薪制不另外给付加班费”等条款。实际上,除非依据法律经过审批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不然这类约定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普通岗位的员工,在大部分情形下依旧依法享有加班费权益。
于司法实践里,认定加班的关键并非仅在于“是否打卡”,还在于事实管理关系是否存在,比如说,领导于下班过后借助微信、电话、钉钉、邮件等途径持续布置工作任务,公司明确要求随时待命,节假日被安排远程处理事务,必须完成临时性项目等,只要是属于用人单位控制下的劳动行为,皆可认定为加班。
法律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规定得极为明晰,其中指出,在工作日加班的情况下,工资不得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要是在休息日加班且无法安排补休,那么就要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资;而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的,需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此比例具备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降低或者规避。
失败维权的劳动者众多,并非法律缺乏保护,而是证据因素导致,能够成功维权的方式并非与公司进行争吵,而是切实做好证据保存相关工作,此工作如:
含有加班审批具体记录,以及打卡详细记录,还有考勤系统清晰截图,和工作聊天相关记录,以及邮件往来确切内容,和项目安排具体文档,和排班表等内容。这些材料于劳动仲裁当中,是判定是否存有加班事实的关键证据。
在碰到那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状况之时,身为劳动者能够借助劳动仲裁这个途径依照法律去维护自身权益。在进行仲裁以前建议准备好完整的证据材料,并且出具书面的仲裁申请。法律针对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通常来讲是一年,所以不能够拖延太长时间,不然的话就会对权利主张造成影响。
特别要予以提醒的是,好多单位借助“绩效考核”“调休抵扣”等形式隐性抵付加班费,而这样的做法是一定要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的。调休得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安排得合理,不能够凭借形式上的“可调休”去否定实际发生的加班事实。
并不能说加班就全是问题,关键在于有没有被给予应有的尊重。法律并非是不支持努力奋斗,而是不支持没有保障的那种付出。要是每一次超时的劳动之后都没办法有合理的回报,那劳动法这样存在着也就没什么价值了。真正成熟起来的职场上的环境,是既能够允许打拼奋斗,同时也能保障相应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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