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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3-1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有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此条例经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在2014年5月21日的时候进行通过了,现在予以公布,从2014年8月1日开始施行。

2014年5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其第一条,旨在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且稳定之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并结合自治区之实际状况,进而制定出此条例。

在第二条中,于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还有个体经济组织结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再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也就是以下所称呼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于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条例所表述的职工劳动权益,指的是职工的权益,该权益是职工依法享受的,并且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有着建立、存续、解除以及终止这样的过程。

对于第三条而言,职工在就业与选择职业方面,无论性别、民族、不论宗教信仰,皆依法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够自主择业、有权取得劳动报酬,从而可以进行休息与休假,并且在劳动安全卫生这一方面也有相应权利;同时,也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具备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而且,若有需要,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在法律、法规所规定范畴内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意的组织以及任何的个人,对于那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具备检举的权利,同时也拥有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那个负责决断的权力机关,应该给出相应办法和手段情况,去把对于职工有着劳动工作当中所含有权益保障这方面事情的领导以及协调工作的力度予以增强。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着管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会依法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件事,并且会针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展开监督。

如若用人单位存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况,或者是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那么工会是有权利依照法律要求予以纠正的,如果职工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又或者提起诉讼,工会会依照法律给予支持以及援助。

第七条,用人单位需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予以公开,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依据第八条规定,职工需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集体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据法律合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要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去保障,劳动模范,的劳动权益,要协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做好,劳动模范,尤其是,困难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发放工作,落实,离退休,劳动模范,养老保险政策,等事项,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去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劳动权益保障

一,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劳动的合同,会使用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又或者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去制定,且向人力资源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而来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文本,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持有一份的。

用人单位跟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又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可以跟职工订立那种,免除或者减轻其针对职工在因工伤亡以及患职业病方面,依法所应当负担责任的任何协议,或者条款。用人单位要是违背了以上规定,跟职工订立的协议,或者条款,一概无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际,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要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为用人单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这般决定,又做出了,减少劳动报酬的那般决定,还做出了,计算职工工作年限的那般决定,由此发生了劳动争议,从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强迫入股,及其他名目的费用,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专业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也,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或者欠缴。用人单位允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职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要合理对其加以确定,并且要建立起到职工而言工资正常增长的调节机制,伴随企业经济效益呈现增长态势之后,并逐步去增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要是因生产经营困难,没办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而要延长,或是暂时给予部分支付职工工资,那么应当提出方案,跟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同级工会,对方案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遵守,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职工完成工作量符合法定工作时间,需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定额标准确定,此标准要保证90%以上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也能完成。

第十八条当中,用人单位应当要保证职工享有各类假期,其一是国家并且包含自治区所规定的节日与周休息日,其二是年休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其三是依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其它的假期。

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的情况,职工是能够拒绝的。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职工拒绝加班,就扣发职工工资,并且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职工被用人单位安排在,国家以及自治区所规定的节日里工作,或者延长工作的时长,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周休息日工作,那就应当按照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要是没办法安排补休的话,便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在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离岗时也要进行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且建立健康档案;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对发生的职工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不可以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又或者是出租给不符合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并且不具备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人单位要是违法发包或者出租,进而造成职工伤亡或者职业危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这样的权利,对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里存在着的问题,能够提出建议,能够进行批评,能够实施检举,能够予以控告;职工还有权去拒绝违章指挥以及强令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职工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给出建议,或者进行批评,又或者实施检举、控告,甚至是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进而就降低其工资,或者对其福利待遇有所影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的义务。

本单位职工的职业教育以及技能培训,会使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标准提出来的那笔培训经费,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向着职工去收取培训费用的。

若用人单位没有针对职工开展职业培训,那么就不可以凭借职工无法胜任工作这个缘由,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过,要是职工参与职业培训之后未达到相应要求,抑或是坚决拒绝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则不在此种限制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或者由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

人力资源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受理认定工伤申请之后的六十日之内,作出相应决定,若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则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该决定会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用人单位,以及职工或者近亲属。

用人单位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得及时安排医疗救助,若遇到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之后,能够适当延长,只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若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所规定的那样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日子或者被诊断、鉴定成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之内,能够直接朝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职工出现因工伤亡的情况,或者职工患上职业病,依照国家以及自治区所规定的内容,去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

用人单位并未依照规定去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由于工伤致伤亡的情况,或者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况呢,是由该用人单位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抚恤待遇。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所订立的与女职工相关的劳动合同,不得存在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这一内容的情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于晋职、晋级等之类的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有关单位需要依据法律依法去保护处于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可以去降低保护的标准以及相应的待遇,不可以安排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禁忌作业。

第二十八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特殊行业若要招用未成年工,就得向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去备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依法招用的未成年工施行特殊保护,定期去进行健康检查,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禁止其管理人员,采取下列方式,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此乃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

(一)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身体;

(五)侵犯职工通信自由;

(六)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企业处于破产清算阶段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支付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支付职工的抚恤费用,支付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支付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把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纳入到保障范围之内。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去帮助,那些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去办理申请低保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得跟被称作用工单位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来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得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得定期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予以了解、实施监督,得一起去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职工。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跟用工单位得针对下面这般事项,在双方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里把它明确下来: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承担;

(二)未与被派遣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的责任承担;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工单位依据同工同酬原则,针对被派遣职工,与本单位处于同类岗位、具备同等条件的职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要是没有同类岗位,那就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岗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到了劳动合同到期之时,用工岗位所在单位要是还继续留用那些被派遣的职工,那是得去征得其同意才行的,还得赶快和劳务派遣的单位去重新续订一份劳务派遣这个协议,而劳务派遣的单位呢则应当在一个月以里的时间和该名职工去续订劳动合同。

有这样一种情况,即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只要含有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就会被视作用工单位与被派遣职工直接去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在用工单位应当去和其订立劳动合同。

一份,属于劳务派遣范畴的状况说明,其中明确地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并未和用工单位,去做出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这样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又过了一个月的时间,用工单位,持续地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这种情况发生了。

(二)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

(三)临时性工作岗位使用的被派遣职工存续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四)由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向本单位派遣职工的情况,或者存在向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情况。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二项所说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那种存续时间不会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呢,是指给主营业务岗位去提供服务的并非主营业务的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用工单位里劳动者因为脱产学习、休假等这类原因没办法工作的一定时间段内能够由其他劳动者来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若跨地区派遣职工,那么被派遣职工的劳动报酬依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来执行,社会保险亦是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办,当然,要是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则除外。

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出去的职工,于派遣期间遭遇工伤事故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要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去做好工伤认定申报方面的工作,以及后续与之相关联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救济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建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联动机制,去调查处理,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分步去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信息查询系统,用来供职工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工会对本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若拒不改正,工会需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由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若仍不予改正,上一级工会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且将本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相关情况,详细准确地报告给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据此谨慎严肃地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若对该意见书置若罔闻不予改正,上一级工会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郑重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后自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出现劳动争议时,职工能够跟用人单位商议,还能够邀请工会或者第三方一同跟用人单位商议,进而达成和解协议。

若是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之后未出现达成协议的结果,甚或是即便签署了和解协议之后仍然不予以履行的情形,那么当事人能够向调解组织提出申请,从而进行调解,若是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无论是因调解未达成预期结果,还是达成了调解协议却并未履行,这种状况下当事人能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的,在法律没有另外加以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日开始算,十五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那么另外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达成协议是经过调解的情况,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要双方当事人去签名或者盖章,经过调解员签名,并且加盖调解组织印章之后才会生效,它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

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开始计算,在十五日内要是没有达成调解协议,那么当事人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因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方面的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因工伤医疗费方面的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因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了调解协议,若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之内不履行,那么职工可以拿着调解协议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引发劳动争议的那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申请需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这是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于作出的仲裁裁决,要是当事人没有异议,那当事人就得履行。

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能够成立职工法律援助组织,所成立的职工法律援助组织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其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同时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诉讼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里,第四十七条文规定,对于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还有主要负责人,另外包括投资人,会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且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通报给社会征信管理机构,要是情节严重的话,还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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