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苏豪,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餐饮企业做厨师,向记者反映,他已提前30天给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准备离职回老家去,他准备年底回老家结婚,不打算来新疆了,所以提前给酒店递交了辞呈,可公司负责人表示,他可以离职,但有个条件,就是必须找到接替自己的人才能走,否则,公司不给结算10月份的工资。
称自己是打工之人,所认识的人数量有限,究竟能去往何处寻觅接替之人呢 ,苏豪这般讲道 ,其内心只想弄明白 ,公司要求他必须找出接替之人方可辞职这样的做法到底是否具备合理性?
律师说法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就可辞职
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柳海清称,劳动者辞职,这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需劳动者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劳动合同便可解除,并不需要用人单位进行审批。
那么,符合怎样的法定程序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呢?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者辞职作出了相对宽松的设定,劳动者只要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实体上的要求,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标点都错了,这个问题很严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通常情形下,劳动者于试用期之内提前三日,在试用期满之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此便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劳动者不论有无缘由,只要依照上述标准去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便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亦可将此称作基本辞职成功。
对苏豪而言,已向用人单位提前30天进行书面通知,所以30天之后用人单位理应给他办理离职手续,不然即为违法。苏豪的工作交接期起始于书面通知发出之时的30天,超过30天,无论用人单位当下是否有人接任苏豪的工作,他皆能够正常离职。寻觅接替人员属于用人单位的职责,苏豪不存在此项义务。
倘若苏豪打算提前离去,然而用人单位表明要寻觅到接替之人后才行,这属于双方进行协商所产生之结果,是合乎情理、符合道理的,要是寻觅不到接替者,用人单位能够在30天内不让苏豪离开,不过满30天之后理应让其离去。
肯定的是,企业要是以扣发工资当作条件,那就违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晰规定呀,离职之后办理完相关的离职手续,这家单位理应予以结清工资呢。要是到了发薪日依旧不发,苏豪能够前往劳动部门进行投诉。(王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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