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劳动法的概述部分的第一节, 是讲述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内容, 其中一讲述的是劳动法的概念细分起来, 这里面包含了狭义劳动法。
有一部被称作狭义劳动法的法律, 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产生的, 是以“劳动法”来进行命名的法典式法律, 这部法律是于1994年7月5日, 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 并且在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正, 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需注意的考试要点是, 狭义的劳动法所指的仅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一部单独的法律, 它并不涵盖《劳动合同法》, 也不包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除此之外的其他劳动法律。
(二)广义劳动法
所指广义劳动法, 是对那些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言, 且还是范畴涵盖与其紧密关联其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统称。
广义劳动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考试的要点在于, 法考里所讲的“劳动法”, 一般是指广义的劳动法。要确定某一个法律规范是不是属于劳动法, 关键在于看它是不是调整劳动关系, 或者是不是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所调整的对象涵盖了两大类, 其一为劳动关系, 此乃核心调整对象, 另一类则是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核心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是一种社会关系, 它存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是在劳动者实现劳动这一过程当中所发生的。
1. 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特征是法考高频考点,必须精准掌握:
关于考试要点, 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从属性, 它也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类似关系的核心标准。从属性涵盖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这两面, 其中人格从属性是最为根本的判断标准。
人格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经济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2.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 是指存在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这种关系是就劳务事项展开等价交换所形成的, 并且它受民法所调整。
事关考试的关键要点为, 要去判断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其核心标准在于从属性, 倘若一方对于另一方存在着指挥、管理以及监督的关系, 那么便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要是双方处于完全平等、各自独立的状态, 那就倾向于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3.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涉及到承揽人依据定作人的所需完成工作量, 之后向定作人交付工作产出效果, 进而定作人给予报酬的这样一种关系, 被认定为承揽关系。
关于考试要点, 劳动关系所着重关注的乃是劳动过程, 而承揽关系所着重关注的则是劳动成果。要是定作人所关注的是“谁来做、怎么做”这种情况, 那么就倾向于劳动关系;要是关注的是“最终结果”这种情形, 那么就倾向于承揽关系。
4.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把“雇佣关系”(我国当下法律没采用“雇佣合同”这个概念, 不过在学理以及司法实践里依旧在使用)说清楚, 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社会关系, 即受雇人给雇佣人供应劳务, 雇佣人为此付出报酬。
考试要点如下, 在当下现行的法律框架范围之内, 个人彼此之间所存在的用工关系, 就像家庭雇佣保姆这种情况, 它并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那种劳动关系范畴, 而是归属于民事雇佣关系这一类别, 是受到民法典进行调整的。然而要是个体工商户对帮工、学徒进行雇佣, 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劳动关系了。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不但对劳动关系开展调整, 而且还对跟劳动关系关联紧密的别的社会关系作调整。那些关系自身并非是劳动关系, 然而它们和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以及消灭紧密存在关联, 是用来保障劳动关系能够顺利运行的。
1. 劳动行政关系
劳动行政关系, 是一种社会关系, 它存在于劳动行政机关、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相互之间, 并且是在劳动行政管理的进程当中所产生的。
2. 劳动服务关系
劳动服务关系, 是一种社会关系, 它存在于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之间, 还体现在劳动服务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 这种关系是因劳动过程提供社会化服务而产生的。
3. 劳动团体关系
劳动团体关系, 是那种工会跟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也是工会与政府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还是工会相互之间出现的社会关系句号。
4.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是一种社会关系, 它指的是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跟争议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那种关系。
考试重点之处在于, 与劳动关系紧密关联的, 其他一些社会关系自身并非是劳动关系, 然而, 其是围绕着劳动关系才得以产生的, 并且是为了劳动关系而提供服务的, 它属于劳动关系正常运转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条件。判断某一一关系是不是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之内, 关键在于看其是不是与劳动关系存在着紧密、密切的联系。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适用的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法》第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 劳动法所适用的是, 以下这些用人单位:
下面是考试要点, 国家机关, 用人单位包括在内时, 是限于有以下情形的, 即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用人单位, 而其内部公务员又或者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是不适用劳动法, 以上这些。
(二)适用的劳动者
劳动法适用于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劳动者的资格条件:
(三)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在考试要点方面,存在着这种情况, 那就是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当他们再次就业的时候, 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所构成的是劳务关系, 而不是劳动关系。然而, 如果是那种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在司法实践当中, 是倾向于认定其可以构成劳动关系的。
(四)特殊主体的适用问题1. 公务员2. 事业单位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两类:
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考试要点是, 适用劳动法;而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不过在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来执行。
3. 其一是农民工, 其二为兼职人员(又叫做非全日制用工), 其三包括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 其四涵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考试要点, 特殊主体对于劳动法的适用情况, 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构建了劳动关系。只要构建了劳动关系, 原则上便会适用劳动法, 不过要是存在特别法所规定的情形, 那么就要依从特别法的规定。
第二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那种贯穿于劳动立法过程, 贯穿于执法过程, 贯穿于司法全过程的根本准则, 它对于劳动法的理解, 对于劳动法的适用, 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一、劳动权平等原则
秉持劳动权平等原则, 意味着劳动者于劳动就业范畴, 以及劳动待遇层面, 皆享有平等权利, 且并不会因民族之差异, 或种族之不同, 又或是性别的区别, 还有宗教信仰各异等情况, 而遭受歧视。
(一)平等就业权(二)平等择业权(三)同工同酬原则
在考试要点方面, 劳动权平等原则所具有的核心要点是, 要禁止歧视情况的出现, 这里面包含的有就业歧视以及待遇歧视。然而呢, 平等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绝对的完全相同, 那种基于工作岗位所存在的特殊要求进而作出的有着合理性的差别对待这一情况, 它是不会构成歧视的。
二、劳动自由原则
劳动自由原则, 指的是劳动者于劳动关系构建、变动以及解除这些方面, 拥有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 不会遭受强迫以及非法的干涉。
(一)职业的选择存在着自由, 其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有着自由, 其三, 劳动合同的变更以及解除存在着自由。
考试要点在于, 劳动自由原则所呈现出的是双方自由并非处于相等状态, 即是劳动者的自由要比对用人单位的自由更大, 而这恰恰是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理念的一种体现, 并且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会受到劳动法严格限制。
三、倾斜保护原则
处在劳动法里面, 鉴于劳动关系当中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这一现实情况, 倾斜保护原则体现为具有如下内容: 立法给予劳动者更多保护, 司法给予劳动者更多保护, 行政给予劳动者更多保护, 借此达成实质平等。
对于考试要点而言, 倾斜保护此一原则归属于劳动法领域里极核心的原则一项, 它是能够将劳动法与民法区分开来的根本特性所在。民法所崇尚追求的平等是处于形式层面的平等, 而劳动法所着重向往追求的平等乃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一)立法上的倾斜保护
立法上面的倾斜保护呈现出在劳动法里众多强制性规范的存有情况, 而这些规范无法借助当事人间的约定从而加以排除。
(二)司法上的倾斜保护
在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 司法方面所呈现出的倾斜保护, 体现为给予劳动者基于程序层面以及实体意义上的特殊保护。
(三)行政上的倾斜保护
行政方面的倾斜保护性显现于, 劳动行政相关部门, 针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相关行为, 展开了主动的监察以及处罚。
考试的要点在于, 倾斜保护原则存在着三种表现的形式, 这三种分别为立法倾斜, 关于立法倾斜即强制性规范, 还有司法倾斜, 司法倾斜是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况, 另外还有行政倾斜,行政倾斜指的是劳动监察, 它有可能会通过多选题的形式来对其展开考查。
四、三方协商原则
三方协商原则, 指的是在劳动关系里的重大问题方面, 由政府、工会以及用人单位三方代表利用协商的办法共同参与决策的原则。
(一)政府、工会、用人单位三方代表
(二)三方协商的内容与形式
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
三方协商的形式:
要点如下, 考试时需关注: 三方协商原则, 这是劳动法特有的一项原则, 它能够体现出劳动法所具备的社会法属性。三方协商这种情况, 和双方协商存在差异, 举例来讲, 就如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那般, 其核心要点在于政府会介入其中开展参与以及协调工作。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 乃是一种关系, 它是在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关系予以调整这个过程当中所形成的, 属于法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i.主体双方呈现出既平等又不平等的状况, 在法律地位方面是平等的, 然而在实际关系里劳动者处于从属地位。内容有着法定性与约定性相结合的特点, 劳动权利义务之中, 既有法律直接规定的部分(强制性规范), 又存在当事人协商约定的部分(任意性规范)。客体具备单一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以及劳动条件。其具有国家干预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以及消灭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干预。
考试要点在于, 劳动法律关系乃是劳动关系经过劳动法调整之后所呈现出的法律表现形式,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基础所在, 劳动法律关系又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1. 劳动者的资格条件
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所需具备的条件, 就是劳动者的资格条件, 它包含了劳动权利能力、还有劳动行为能力。
(1)年龄条件
(2)劳动能力条件
2.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3.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二)用人单位1. 用人单位的资格条件
用人单位的资格条件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具体条件:
2.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3. 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考试要点在于,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其义务的数量比起权利来更多, 而对于劳动者来讲, 其权利的数量远比义务多, 这是倾斜保护原则于主体权利义务配置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所涵盖的内容, 具体来讲, 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其各自享有的劳动权利, 以及对其所应当承担的劳动义务。
(一)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 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享受到的那种, 能够达成某种利益的蕴藏着可能性状态的权益。
劳动权利的特征:
i.其一, 权利存在不可放弃性, 其二, 劳动者的好多权利有着属于自己而不能任之被舍弃的特性表现像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这类, 其三, 即便是劳动者源自内心自愿选择放弃那也是不产生任何效力的。再者, 权利具备强制性, 其劳动权利的成就有着国家强制力在此给予保障。还有第三方面, 权利跟义务形成对应关系, 就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权利对应着的是用人单位务必要担负的义务, 而相应的用人单位所存在的权利对应着的是理应劳动者去履行的义务。(二)劳动义务。
劳动义务, 乃是一种必要性它涉及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主体需依法承担, 承担的内容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 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劳动义务的特征:
i.劳动义务履行时, 其因有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具义务强制性, 若不履行就须承担法律责任, 具备义务的强制性;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 同时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 这体现了义务与权利的不可分割性;用人单位的好多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不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 呈现用人单位义务的法定性。
考试的要点在于,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具备的最大特点, 乃是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也就是说, 存在许多权利义务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当事人没法通过约定去将其排除。这一点与民事法律关系里, 权利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当中的客体体现为, 是那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两方, 其权利以及义务共同朝着之处的针对对象。
(一)劳动行为
劳动行为一种活动, 它由劳动者来实施, 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实行的, 也是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的那种劳动活动。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要点在于考试, 劳动行为有着人身专有的属性这一情况, 它不能够被其他人替代而进行履行这个行为, 同时也是不可以强制劳动者去做出履行这个动作的。用人单位存在不能强制劳动者持久提供劳动这种状况, 而且只能去追究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 乃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给予的, 用以从事劳动所需的物质条件, 以及保障条件。
涉及考试要点的情况是,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涵盖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劳动行为, 另一方面的劳动条件 , 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其中, 劳动行为为由劳动者一方所提供的 , 而劳动条件则是归用人单位一方进行提供的。
五、造成劳动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以及消灭的情况(一)是产生: 也就是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法律关系被产生, 这意味着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 也就是从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之状态转变至存在法定权利义务之状态。
考试的关键要点在于, 劳动合法的关系是在建起所用工时之日开始确立的, 并不是在所作签订合同之时确立的, 也就是说, 劳动合法且合理具有关的系的产生是以现实实际的使用工作之人当作标志的。
(二)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变更情况, 这其中指的是, 劳动法律关系所包含的要素, 也就是主体、内容以及客体, 发生了变化。
(三)消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劳动法律关系出现消灭的状况, 指的是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双方之间那种劳动权利义务的关系停止了。
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考试要点在于,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属于法考高频考点, 要重点去掌握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还要重点掌握劳动合同解除的流程, 以及重点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情况。并且, 要注意区分解除这种提前结束的情况, 和终止这种自然结束的概念。
第四节 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一、工会(一)工会的性质与地位
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地位:
考试要点在于, 工会的根本宗旨是, 代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并且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并非用人单位的附属机构, 而是独立的, 属于劳动者的组织。
(二)工会的权利
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工会享有以下权利:
重点权利详解:
(1)劳动合同解除的监督权(《劳动合同法》第43条)
考试要点: 用人单位采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却没有在事先通知工会, 这种情况构成了程序方面的违法, 劳动者能够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作为理由, 去请求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不过, 用人单位能够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 对有关程序进行补正。
(2)集体协商权
(三)工会的义务
(四)工会的组织体系
工会组织的重要规则:
工会主席在任职时段之内, 用人单位不能够随随便便就解除跟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属于针对工会干部的一种特殊保护方式, 目的在于确保工会依照自身意愿独立自主地行使应有职权, 以上就是关于考试的要点内容。
二、劳动行政部门(一)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主管劳动工作的行政部门, 在各级人民政府里被称作劳动行政部门, 它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主要职责:
(二)劳动监察制度
劳动监察所指的, 乃是劳动行政部门, 进行依法监督的时候, 要针对用人单位, 遵守相应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展开监督检查, 并且还要针对于违法行为, 去进行查处, 这类情况被称为一种制度。
劳动监察的特征:
劳动监察的范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
i.其一,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形。其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三,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形。其四,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形。其五,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形。其六,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其七,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其八,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形。其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的方式:
劳动监察的程序:
i.把有违法行为需查处的用人单位予以立案, 劳动监察员展开调查、检查工作来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并对此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之后还得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设有劳动监察时效, 若违反劳动之保障法律的行为, 在两年的时间范围之内, 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 并且也未被举报、投诉的情况, 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便不会再实行查处行为。此期限是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开始发生那一日起进行计算的 ;要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存在着连续或者继续的这种状态, 那么则是从行为完结那一日开始计算。
以下是改写后的: 考试重点之处在于, 劳动监察它所具有的时效是两年光景儿, 这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年情况不一样, 需要留意去进行区分开来。劳动监察时效呢, 自那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要是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话, 那就从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了。
(三)劳动行政处罚
劳动行政处罚, 是一种行政制裁, 它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 针对那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而给予的。
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
常见的劳动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关于考试要点, 要留意分别区分行政处罚, 此处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 以及民事责任, 像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这类民事责任, 需经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或者是法院来进行裁决。行政处罚所针对的是违法行为其自身, 而民事责任重点针对的是给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这两者是能够同时存在的。
本章核心考点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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