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地的人大常委会于1日分别进行了投票,一致通过了旨在推动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相关决议(以下简称“该决议”)。该决议自2025年9月1日起,三省一市将同步实施。
这标志着长三角地区在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方面,首次以协同立法的形式出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开启了法治化进程的新篇章。该“决定”包含十九条内容,对长三角区域在战略科技力量共同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同建设、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共同研发、科技成果及创新资源的共享、以及企业创新主体的共同振兴等方面,均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在1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得知,“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上海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巩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创新优势,并引导各种创新主体积极参与。同时,该文件还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战略协同、共建高地、开放合作以及成果共享等。《决定》明确要求,各方应协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的构建,增强国家科研机构及高等级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实力,同时扶持和壮大科技领域的领军企业;促进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关键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与建设,助力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省内中心的建立,合力构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并确保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在长三角地区顺利实施。
决策中明确提出要积极促进基础研究的协作,设立长三角地区的基础研究联合基金;同时,积极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的协同攻关,优化企业命题的机制,改进“揭榜挂帅”和“赛马制”等科研任务的管理模式,增强创新资源的跨区域和跨领域整合;并推动不同省份和园区之间的交流合作以及协同发展,以促进形成创新型的产业集群。

“决定”强调各参与方需深入参与全球创新网络,热切投身于全球科技治理事务,努力打造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备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平台,并致力于吸引海外知名学府及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在长三角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据消息,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区域协同立法由原先的地方性探索创新阶段,提升至国家级法律制度层面,从而为跨行政区域的协同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导,联合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人大常委会共同规划,将“决定”的编制工作纳入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的协同立法规划(2025-2027年)和各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正式项目之中,同时推进相关立法进程。
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携手组建了专门的立法工作小组,致力于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领导亲自率队,两次前往江苏、浙江、安徽三省进行交流,积极听取当地相关部门的宝贵意见。在制定过程中,工作小组与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的科技、司法行政机构以及人大相关委员会保持紧密沟通,协同努力,对“决定”草案进行逐条逐句的细致审查和反复琢磨,共同进行精雕细琢,集中精力对关键条款的表述进行深入探讨,确保了执行标准的统一性。
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制度基石在于“决定”的制定。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助力下,三省一市针对区域科技创新协同进步,出台了《三省一市共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行动方案》,并在该方案指导下,致力于培养国家战略科技实力、促进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从而在区域合作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制定决策,有助于将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措施转变为制度性安排,进而有效突破阻碍科技创新协同进步的难题,通过体制机制的革新,加速构建长三角地区的科技创新核心区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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