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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高温来袭!海淀法院法官提示保障劳动者权益要点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期,我国多地遭遇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海淀法院的法官指出,在炎热的夏季,预防中暑和降温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绝不能掉以轻心。企业需增强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依法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及时调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

法官指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依据市级及以上气象部门下属气象站当日发布的气温预报来调整工作安排,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除外。具体来说,若当日最高气温超过40℃,则应立即停止所有室外露天作业;当气温在37℃至40℃之间时,企业应确保员工室外露天作业的总时长不超过6小时,且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出国家规定,同时在气温最高的时段内,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而当气温介于35℃至37℃之间时,企业应通过轮班休息等方式减少员工的连续作业时长,并严禁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员工加班。

法官强调,在现实操作中,有些企业单位并未严格遵循防暑降温管理制度的规范,即便在酷热难耐的天气里,仍旧强制要求员工进行连续的户外露天工作,甚至安排加班,这无疑给户外作业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企业需强化法律政策学习,积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持续留意气象机构发布的高温警报,并迅速发布暂停或调整户外露天工作时间的具体指令。

若高温作业人员察觉到雇主在室外露天作业上存在违规行为,他们可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对单位内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提出批评、举报或控告;他们还有权拒绝接受违反规定的指令以及被强迫进行冒险作业。

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规指令或冒险作业要求,这并不算作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劳动者对于那些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劳动环境,他们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批评、举报或控告。

足额支付高温津贴

2014年5月30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以及市总工会共同发布了一则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需在6月至8月期间,确保露天作业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获得高温津贴;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上调至每人每月至少180元;而对于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工作的员工,高温津贴标准也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至少120元。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需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之中;雇主需为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或遭遇高温天气的员工提供防暑降温的饮品和必要的药品;不得用金钱或物品替换这些饮品和药品;同时,这些饮品和药品也不应用来抵扣高温津贴。

法官指出,部分企业以执行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已支付最低工资为由,拒绝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补贴。这种不规范的做法亟需改正。高温补贴属于津贴范畴,应计入工资总额,与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一同发放,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高温补贴。法官指出,根据《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的构成涵盖了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以及补贴等所有收入项目。同时,劳动者在法定的高温、低温、井下作业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中获得的津贴,则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范围内。因此,高温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收入范围内,雇主不得以已经支付了最低工资为借口拒绝发放高温补贴。

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_劳动法 高温_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调整

进行健康检查并合理安排人员范围

法官指出,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高温天气即将到来之际,雇主需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状况的检查。对于存在心脏、肺部、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不适宜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应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此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雇主负责承担。用人单位严禁在气温超过35℃的炎热天气时段,让怀孕的女性员工和未成年工人进行户外露天工作,亦不得让他们在温度高于33℃的作业环境中进行劳动。

法官提醒,企业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从事高温工作的员工进行全面的健康体检,防止患有心肺血管等疾病的人员参与户外高温作业。一旦发现相关事宜,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自行纠正。

除此之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雇佣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种选择、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安全保护措施的相关规定。同时,严禁安排未成年人从事那些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繁重、有毒或有害劳动,以及存在危险性的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特别规定明确指出,孕期女职工应避免参与的工作种类,涵盖了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第三级和第四级的工作内容。

法官强调,在安排从事高温劳动的员工时,用人单位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科学界定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并确保弱势群体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缴纳工伤保险确保高温引发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

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从事高温作业或遭遇高温天气工作而引发中暑的劳动者,一旦被确诊为职业病,将有权获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法官指出,在现实操作中,有些企业未能充分掌握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误以为中暑只是小问题,实则不然。特别是“职业性中暑”的预防更是需要格外重视。企业必须遵循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为所有劳动者,包括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若发生职业性中暑情况,雇主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为员工申报工伤,保障员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若雇主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工伤员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待遇,那么雇主需自行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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