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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及相关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保障员工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依据劳动法律及公务员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雇佣工人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员工,若其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即可享有带薪的年假(此处简称为年假)。这些单位有责任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年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若累计工作年限在1年至10年之间,可享受5天的年假;若工作年限超过10年但不足20年,则可享有10天的年假;而工作年限达到20年及以上的职工,则有权获得15天的年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_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_劳动法年假赔偿规定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对于工作年限在1年至10年之间的员工,若其病假累计时长超过2个月;

(四)对于工作年限达到10年但不足20年的员工,若其病假累计时长超过3个月;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视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而定,同时兼顾员工个人意愿,单位需全面规划并实施员工的年度休假计划。

年度内的年休假可统一规划,亦或分阶段进行,通常不跨越下一年度进行。若因单位的生产特性或工作性质,确实需要将职工的年休假延至下一年度,则可在一年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安排。

若单位确实因工作需求无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在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不予安排其休年休假。对于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需按照该员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机构,应依据其职责权限,对各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主动的监督和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若单位既未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也未按照本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整改,除要求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外,还应按工资数额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对于拒绝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的单位,若其涉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则应对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若涉及其他单位,则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 针对职工与单位在年休假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人事管理的机构以及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各自独立地制定了本条例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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