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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及相关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保障员工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依据劳动法律及公务员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对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雇佣工人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中的员工,若其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则有权获得带薪的年假(此处简称为年假)。相应单位有责任确保员工能够享受到年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员工工作年限累计超过一年但不足十年的,享有五天的年假;若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但不超过二十年,则可享受十天的年假;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员工,则可享有十五天的年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时间 _劳动法年假赔偿规定_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对于工作年限介于1年至10年之间的员工,若其病假累计时长超过2个月;

四、对于工作年限达到10年但不足20年的员工,若其病假累计时长超过3个月,请遵守相关规定。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视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而定,同时兼顾员工个人意愿,单位需全面规划并实施员工的年度休假制度。

年度内的年休假可统一规划,亦能分阶段实施,通常情况下不会跨越年度。若因单位的生产特性或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将职工的年休假跨年度安排,则最多可跨过一个年度进行。

若单位确实因工作需求无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在员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则可不予安排。对于员工应当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需按照该员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人事及劳动保障机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主动对各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若单位既未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也未按照本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其职权要求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若单位逾期未进行改正,除需支付年休假工资外,还应按年休假工资的数额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对于拒绝支付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的单位,如果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则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若是其他单位,则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职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关于职工与单位在年休假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国务院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各自独立地制定本法规的具体执行细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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