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张三怀孕。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一家企业出具了《终止工作关系文书》,终止依据是违背了该机构的内部规定,导致被该机构解雇。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张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工作关系的款项,并索要生育补助金。劳动纠纷调解机构拖延很久,没有下达受理凭证。张三于是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2022年1月28日,张三分娩顺利生产。
一审: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生育津贴损失不支持
公司因为张三违背了公司的规则,就解雇了张三,不过这家公司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张三真的有违反公司规则的行为,所以公司是违法解雇的,需要支付违法解雇员工的补偿金。

张三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但他不希望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张三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担张三提出的生育津贴方面的损失。
二审:违法解除赔偿金与生育津贴可以一并主张
张三没能拿到生育保险金,是因为公司违法终止工作关系后停止缴纳生育保险。怀孕的员工在合同终止后面临就业难题,如果拿不到生育保险金,就会失去收入,这违背了法律对女性劳动者特殊照顾的精神。张三要求违法解约赔偿,并不代表他放弃了对生育保险损失的要求。解除工作关系补偿金属于针对雇主违规行为的惩罚性补偿措施,而生育保障权益受损是指劳动者非因个人因素在怀孕生产期间无法领取生育保险基金所覆盖的各项开销。这两类情况并不互相排斥,允许同时提出主张。
生育津贴的缺失部分,依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条的规定,能够进行核算,具体方法是将生育前一年个人月度平均收入除以三十天,再乘以休产假的总日数,得出的结果即为生育生活津贴,因此这种损失应当依法获得认可。
案号:(2023)渝01民终7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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