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依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工人的正当权利,理顺劳资双方的关系,构建并保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求的用工体系,推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根本大法,制定此项法律条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公司、个人经营主体,即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存在工作关联的职工,均须遵循本法规。
政府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以及与之签订劳动契约的从业者,按照这项法规实施。
1974年10月1日,1401年3月1日,2011年2月1日,1953年2月1日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拥有同工同酬的就业机会,有权自主决定职业方向,能够获得应有的薪资待遇,享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与假期安排,可以享受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具备接受专业能力提升的学习机会,能够参与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有权通过正规途径解决劳动纠纷,还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各项其他劳动权益。
工作人员需要达成工作指标,增强专业能力,遵循安全健康规范,恪守工作规则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要求,创建并持续改进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员工能够行使工作权利,同时完成应尽的工作责任。
国家致力于推动劳动事业的发展,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大力推广职业培训,明确工作规范,平衡社会财富分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处理劳资双方关系,持续改善工人的经济状况。
第六条国家支持公民参与公益服务,组织技能比拼和改进提案,推动学术探索和技术更新,嘉奖杰出贡献者与优秀员工。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根据法律要求,借助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介入单位事务的决策过程,或者与雇主就保障自身权益展开对等性沟通。
第九条【劳动部门设置】国家劳动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劳动事务管理。
省以及市级地方政府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各自辖区内的相关事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国家致力于推动经济进步与社会繁荣,以此营造工作条件,增加工作可能,拓宽职业途径。
国家倡导公司、机构、团体在法律及行政法规限定领域内发展产业或扩大业务,以此创造更多工作岗位。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促进就业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制定办法,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职业中介组织,以便开展就业方面的帮助。
第十二条【工作机会均等准则】工作应聘者,不论来自何方、属于哪个族群、性别如何、信仰何种宗教,都不应受到差别对待。
第十三条 妇女就业机会与男子相同。招聘员工时,除非国家明确指出某些工种或岗位不适合女性,否则不能因为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女性,也不得提高对女性的录用门槛。
特殊群体的职业机会,包括残障人士、民族少数群体及退伍军人,若相关法律或法规有具体条款,则需依照那些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禁止雇佣未成年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任何组织都不应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
从事文学艺术、体育运动及特殊工艺的行业,在雇佣年纪未到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时,务必遵循国家相关准则,办理核准程序,同时确保他们享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机会。
涉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 该法第58条第二款
童工指的是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他们和未成年工有所区别,后者是指年龄介于十六周岁与十八周岁之间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约定。这种协议明确了各自的责任,规范了工作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签订和调整劳动协议,务必恪守公平互利、共同商定的准则,绝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规章的要求。
一旦依照法律签订劳动合同,这份协议便立刻产生法律效力,签约各方都必须要遵守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责任。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条】
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法律效力的工作契约,自签署那一刻起,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作用。若确认契约部分无效,但其余部分不受影响,那么剩余部分依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2至53条 劳动合同法第26条】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契约务必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同时需要包含以下各项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合同约定中,除了前面提到的基本要素,双方还可以商议确定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7条和第8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到第7条。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契约的时长,可以是有确定终止时间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截止日的,还可以是针对某项具体任务完成情况来约定的。
工作人员在同一个工作地点持续服务达十年整,若双方都愿意继续合作,且员工要求签订没有固定结束时间的雇佣协议,那么就一定要签订这种类型的合同。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12、14条】
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间规定】允许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试用阶段,这个试用阶段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半年的时间。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10/1/73]
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里约定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的内容】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工作合同里商定有关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事宜。
涉及劳动关系的法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法第23条,合同法第43条至92条,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本法第102条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劳动关系结束】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事先设定的劳动关系结束情形发生,该合同关系即刻停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双方一致终止】只要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份工作合同就可以终止。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第二十五条【过失性解雇】员工出现以下状况时,公司有权终止雇佣关系:出现工作失误且情节严重,未能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第二十六条【非过失性辞退】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有权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不过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本人,此事已定,不容更改:
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受伤,治疗结束之后,既干不好原来的活儿,也不愿意干公司重新安排的活儿;
员工无法胜任现有任务,即便接受过相关指导或调换过其他岗位,依然无法达到要求。
三, 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外部环境出现显著变动,导致原先的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而双方在重新调整合同内容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人员精简】公司面临破产实施法定重组阶段或者业务运营遇到重大困境,确实需要减少员工数量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工作人员通报情况,征询工会或工作人员的意见,经过向劳动管理部门汇报批准后,才能够裁减人员。
企业按照这项规定辞退员工,若六个月内重新招聘,必须优先考虑那些被解雇的人选。
1968年11月1日,1970年7月1日,1998年1月7日,2019年5月1日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第二十八条【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企业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时,需要根据国家相关准则发放经济补偿金。
涉及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得病或者出事被证实不能干活或者只能干部分活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07/1/99]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
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契约,如果工会认为该决定不合理,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倘若雇主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或合同条款,工会能够要求对方重新考虑此事;当劳动者寻求仲裁途径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必须依照法规提供援助和协助。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想终止与企业的雇佣关系,需要提前三十天,并且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企业这个决定。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以下状况,劳动者能够即刻告知雇主终止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若雇主要用暴力手段,或进行威胁,又或者采用非法方式,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迫使员工进行工作。
(三)雇主没有依照劳动协议的条款发放薪资,或者未能给予员工应有的工作环境。[02/1/14]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涉及事项及签订手续】企业员工与企业能够就薪资待遇、工作时长、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议题,达成集体协议。集体协议草案需提交职工大会或全体职工进行讨论并获准。
工会作为职工代表与企业签署集体协议;若未成立工会,则由职工推选的代表与企业签署该协议。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51条】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的审核】集体合同订立之后需要提交给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从收到集体合同文件开始算起,如果在15天内没有表示反对,这个集体合同就开始生效。
06/1/28 05/1/67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54条】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依法订立后,对企业及其所有劳动者均产生强制作用。劳动者单独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里,关于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等方面的条款,不能比集体合同里的要求差。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55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工作时间标准】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可超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长不可超出四十四小时。
第三十七条关于计件工作时段,对于从事此类计件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需依据第三十六条所述工时体系,恰当设定劳动量规定与计件薪酬准则。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的休息日安排,单位必须确保每七天中至少有一天让员工得到休息。
第三十九条【其他工时安排】若企业因生产状况无法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后,能够采用不同的工作与休息方案。
第四十条【法定休假节日】企业需在特定时间点保障职员得到休息,具体节日包括以下这些: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增加劳动时长】企业若需扩大业务,经与工会及员工商议,可适当增加工作时间,通常每天不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须确保员工身体健康,每日增幅最多两小时,但整月累计时限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07/1/26 05/1/66
第四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工时延长情形包括,某些特定状况发生时,工时延长可以超出常规规定,不受先前条款约束。
出现天灾人祸、意外事件等情形,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与财产利益,必须立即应对的。
(二)生产工具、运输通道、市政设施出现损坏,妨碍工作与民众权益,务必迅速进行修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07/1/26]
第四十三条【禁止雇主增加工时】雇主不可以违背法律要求,让员工工作时间变长。
第四十四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出现以下状况时,雇主需要按照以下标准发放超出员工常规工作时间报酬的薪资:
安排员工加班的,需给予不低于原薪150%的薪资补偿;
二日加班未安排调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原薪两倍的劳动酬金。
在法律规定的休息日让员工加班,需要支付相当于原工资三倍的补偿金。
【相关法条:宪法第43条】[04/1/28]
第四十五条【年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有带薪假期。具体安排由中央政府制定。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薪酬分配核心准则】薪酬发放必须依据劳动贡献,确保付出相当获得等同报酬。
薪资待遇伴随经济进步而逐步改善,国家对于薪酬总额进行总体管理。
第四十七条【企业自行决定薪酬分配】企业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企业的薪酬分配办法和薪酬标准。
第四十八条【基本工资维护】国家建立基本工资维护机制。具体的基本工资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请国务院进行登记。
企业给予员工的薪酬不能低于本地的最低薪资要求。
关于薪资维护机制,哪些说法依照劳动法规条目?
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不能低于这个规定的最低数额,这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要求
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劳动者在结婚或丧葬等特殊时期,或依法参与社会性活动时,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薪酬,不能克扣
第四十九条【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考虑的要素】制定和修正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全面权衡以下各项条件: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必须用现金每月发放给员工本人,不能非法扣减或无故延迟支付员工薪酬。
第五十一条【节假日等薪资发放规定】员工在法律规定的休息日以及处理婚丧事宜的假期里,还有依照规定参与社会性活动的时候,单位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发放报酬。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用人单位务必构建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体系,严格遵循国家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则和规范,定期对劳动者开展安全卫生知识普及,旨在预防工作环节中的意外事件,并有效降低职业病风险。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务必达到国家规定的规范要求。这些设施必须满足相关标准,确保使用者的安全与健康。
新增、改造、扩筑项目中的劳动安全防护装置,务必和核心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运行。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企业有责任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满足国家标准,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工具,对于从事可能损害职业健康的工种的员工,要定期安排体检。
第五十五条【特殊工作的人员准入条件】担当特殊工作的人员,务必接受专门教育,并且获得特殊工作资质,方可从业。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作业时,务必恪守安全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工作人员面对企业负责人违规指令、强迫进行危险活动,可以拒绝服从;对于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能够进行指责、揭发和申诉。
第五十七条【伤亡事件与工作相关疾病的记录、通报、处置】国家设立伤亡事件与工作相关疾病的记录通报处置体系。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和用人单位须依法对劳动者工作期间出现的伤亡事件以及劳动者罹患的工作相关疾病情形,实施记录、通报和处置。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女性劳动者与青少年工人享有特别的工作保障措施,国家对此类人员施行专门的保护政策。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女职工不能做的工种】不可以让女性员工干矿里头挖煤的活儿,也不行的是国家定的那种特别累的体力活儿,还有那些女性干不了的活儿。
东星公司新建造的化工厂线在开始运作时,哪些做法触犯了《劳动法》的要求?
安排女性技术人员加入企业技术攻坚团队,随后前往地下设施空间实施检测工作
在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设备安装调试未结束之时,生产线已着手进行试运行
C.试运行时段,承担特殊任务的人员已经参与过专项学习,不过他们尚未获得对应的执业许可证明,培训完成但证书没有到手
D.试运行开始前,未对生产线上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条【女性生理期的特殊照顾】不可以让女性在生理期间去做高处作业,或者在低温、冷水环境下工作,也不可以安排她们承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任务。
第六十一条【女性怀孕期间的特殊保障】不允许让女性在怀胎期间承担国家明确规定的第三等重体力劳动,也不得让她从事孕期绝对禁止的工作。对于怀胎已满七个月的女性,不可以要求她延长工作时间或上夜班。
第六十二条 女性在生育期间,可享有至少九十日的休假待遇。
第六十三条【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关照】在女职工照顾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不能让她从事国家明确规定的第三级体力活,也不得让她做哺乳期间禁止的工作,不可以要求她加班,也不让她上夜班。
未成年工不可以被分配到矿山地下、有毒有害的环境,也不可以承担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任务,同时还要避免从事其他不允许未成年工参与的工作。
第六十五条【未成年人定期体检】雇主需要定期为未成年人做身体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推进职业培训发展】国家运用多种方式,实施多项举措,促进职业培训进步,培养劳动者的工作技能,提升劳动者的综合素养,加强劳动者的求职本领和岗位本领。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需要将职业培训的发展融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安排,同时提倡并且援助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机构团体成员开展多种样式的职业训练活动。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的责任】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学习机制,依照国家相关要求来筹集和支配专门的提升技能的款项,同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有步骤地帮助员工进行技能上的学习。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职业技能资格方面,国家明确职业种类,针对特定职业设定技能规范,推行资格认证办法,经由官方认可的检测单位承担对从业者进行技能测试与评估的任务。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致力于推进社会保险事业,构建社会保险体系,并设立社会保险资金,确保劳动者在年老、生病、遭受工伤、失去工作、生育等情形下能够得到支持与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标准】社会保险标准需与整体经济进步程度及社会负担能力相匹配。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依据不同险种划分资金渠道,逐步推行社会共济。企业及个人须依照法规参与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十三条【领取社会保险福利的情形与规范】职工在以下状况中,依照法规获得社会保险福利:因疾病需要治疗时,或遭遇非因工意外导致伤害时,或因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时,或因生育需要休养时,或因工伤事故需要治疗时。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相关法条:社会保险法】[06/1/74]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法规进行资金的收取、使用、保管和运作,同时承担着让社会保险基金能够不断增长的任务。
社保基金监管机构依据法规,对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运作进行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行。
社会保险的管理部门及其监督部门的成立方式与具体职责,均需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加以明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06/1/74]
第七十五条【补充保障与个人储备保障】国家提倡企业依据自身状况为员工设立额外保障。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职工福利】国家致力于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建设公共性服务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休憩、调养和康复的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 动 争 议
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雇主和雇员之间出现劳动纠纷,相关方能够依照法规寻求调解、进行仲裁、实施诉讼,同样可以自行商议化解。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02/1/54]
处理劳动争议需遵循适当、公平、迅速的准则,依法保障争议双方应有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劳动纠纷出现后,个人或组织能够向所在机构的劳动纠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若调解未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若希望进行仲裁,能够向劳动纠纷仲裁组织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任何一方亦有权直接向劳动纠纷仲裁组织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能够向司法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47条】
03/1/47 02/1/54
第八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内部可以组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该组织包含工人方面代表、公司方面代表以及工会方面代表。调解组织负责人需由工会方面代表出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16条】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劳动行政机构的代表人士,同级别工会的代表人士,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人士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负责人由劳动行政机构的代表人士担任。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
第八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申请人需在劳动争议出现后的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请求。仲裁委员会通常在接到请求后的六十日内,完成裁决的拟定。若各方对裁决结果均无异议,则必须执行该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和第43条,现行规定与原《劳动法》第82条内容有所不同。现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计算这个期限的标准是,从当事人明确意识到或者理应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刻开始算起。在继续存在的工作关系中,若出现拖欠薪资的纠纷,员工申请调解无需遵循先前的时效规定;一旦工作关系结束,则须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起申请。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从接到调解申请开始算起,必须在四十五天内完成裁决。遇到状况繁杂须要推迟的,只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首脑准许,就能够延长并且用书面告诉有关人士,不过加长的时间不能超出十五天。倘若超过了期限还没做出仲裁的判定,有关人士便有权就这劳动争议的问题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的效力】劳动争议相关方若对仲裁结果不认可,能够从接到裁决文书开始,在十五天内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司法裁判。若某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也不执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裁决得到履行。
【相关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第八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纠纷,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有权出面,协调相关方进行调解。
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化解,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若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当事人有权在拿到仲裁决定书后的15天内,向司法部门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劳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上级到县级的政府部门依照法规,检查雇主是否遵守劳动规定,对不守法行为有权阻止,并要求其纠正。
第八十六条【劳动监督机构的监督流程】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部门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企业单位掌握劳动法规遵守状况,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同时检查工作场所情况。
负责监督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务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依照法规公正处理事务,同时需遵循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雇主的劳动法律法规遵守状况实施检查。
第八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规范状况实施监督,同时社会力量也参与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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