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许多公司,加班已经变得十分普遍。国家法律清楚指出,如果公司让员工增加工作时间,就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不过,有些单位声称员工是“主动选择”加班,难道这样他们就可以不支付加班报酬吗?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王某进入上海某网络企业工作,企业与王某签署了有效期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王某的职位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八个小时,该企业施行加班审批流程,按照公司制度,凡是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获得书面许可后才能加班,否则会被当作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2020年8月份开始,王某依照单位指示,每日从早上九点持续工作至晚上九点,每周劳动五日。
2021年3月25日,王某决定离开原单位,并索要过去半年的超时劳动报酬,但企业没有同意。王某于是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那家互联网企业反对支付加班费,辩称公司有加班申请流程,王某在声称加班的时段里没有提交申请,所以算是“主动自愿加班”。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提供了他与领导、人事的微信对话资料以及出勤数据,网络科技公司确认这些材料是真实的,这些证据彼此佐证,能够证明从2020年8月开始,公司确实让王某每天从早上9点到晚上21点工作。这家网络公司虽然以公司内部的加班审批流程作为理由,但并不能改变“公司安排员工加班”这一基本事实,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法院判决这家网络公司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
虹口法院认为,企业出于管理运营的考虑,在劳动合同或内部规定中设定部分员工需遵循的行为规范,完全可以理解,然而这些规范必须限定在合理合法的界限内,公司不能利用此手段逃避本该支付的劳动成本,损害员工的正当权利。实际操作中,一些雇主会在工作时间之外指派员工加班,却不去办理相应的加班确认程序,当与员工产生纠纷时,他们便以内部规定要求加班需要审批为由提出异议,仲裁机构和审判单位应当精确掌握加班情形的确认依据,纠正雇主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员工正当权利的做法。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