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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 | 北京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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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知晓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被颁布出来并开始实施以后,一直以来都是存在持续不断的争议情况的,在经历了2012年所进行的修订之后,那种争议的状况仍旧是并没有消失的。
2016年3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期间,有多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这部分人大代表觉得,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十分重视对劳动者利益保护,却把企业的权益给忽视了,并且个别条文存在着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况 。
2016年11月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的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名叫《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里讲,针对人大代表提交的10件《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这样的看法,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在立法宗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接下来会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在经过调研评估后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四川大学商学院陈维政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称,劳动合同法乃是用以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规范,所以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皆应当获得保护以及尊重。要是立法朝着其中一方倾斜,甚或只为一方给予单边保护,那么双方的关系既不可能达成均衡、协调且和谐的发展,甚至连维持都不可能。
>> 每逢经济增速放缓,劳动合同法就被提出应修改?
记者经过梳理后发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存在两个高峰,一次是在该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前后时期,因为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遭受打击,众多企业经营面临困难,当时就有声音提出,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致使企业经营状况变得更为糟糕。于是乎,劳动合同法在2012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主要涵盖的内容是劳务派遣部分,其余条款并未发生变动。还有一回,就是近些年,伴随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一些区域以及行业出现了企业破产关门、停工裁减人员的状况,关于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的探讨又一次冒了出来。
关于再度启动修法进程的时间,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报告有所提及,报告之中表明,“财经委员会提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严谨地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强化研究论证工作,加快工作推进速度,在合适的时候提出修法建议。”。
近几年来,针对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质疑,除了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曾多次点明问题从而引发众人关注之外,在学术界里,围绕劳动合同法展开的争论,是以“北常南董”作为代表的。
“常”指的是常凯,他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还曾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的组长,由于他的观点自始至终都主张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在业内被称作“劳方代表”。“董”指的是董保华,他是华东政法大学的教授,曾经参与过《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的研究以及劳动法的制定,因为他是现行劳动合同法坚决有力的反对者当中的一员,所以在业内被称为“资方代表”。双方产生争议的关键要点在于劳动合同法是不是过度保护或者过度偏向于劳动者,进而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 劳资双方究竟孰强孰弱?
目前正在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之中的“立法目的”这一项,条文规定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却并没有提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一内容!
据了解,在劳动合同法起草期间,曾经就立法目的问题引发热烈争辩,这个问题是,立法目的究竟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所谓的“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 。
有研究表明,恰是因为劳动合同法“过度向着劳动者偏向”,致使企业用工成本提升、用工灵活性下降、用工效率不高等等问题出现。那么,劳动合同法这样的立法宗旨是不是合理呢?劳动合同法应不应该“过度向着劳动者偏向”呢?
很多人觉得,和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从属状况,属于天然的弱者,也就是“资强劳弱”,所以劳动合同法应对劳动者实施倾斜性保护 。
陈维政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我对上述观点并不认同,因为在现实里究竟谁属于资方,谁属于劳方,难以做到明确界定、截然划分,所以很难简单做出谁强谁弱的断言。”。

此刻,我国的企业展现出多元经济形态,其中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除此之外,还出现了大量呈现混合经济形态的股份制企业。
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时,陈维政举华为为例,称华为员工都持有公司股份,他们既是员工,同时又是股东,并且任正非本人仅持有公司1.42%的股份。
陈维政称,于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成分、民有成分以及外资成分彼此相互融合,你在我之中,我是你部分,出资人常常处于企业之外,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皆是企业的雇员以及劳动者,然而他们之中有好多人又因股权激励计划而持有公司股份,进而成为股东,也就是资方的一员。另外,近些年来在国家政策鼓励之下涌现出数量极大的创新创业企业,员工既是企业劳动者,又是事业合伙人,极难界定他们是资方还是劳方。
如果把所有用人单位所雇用的人员简单地界定为劳方,并且把用人单位界定为资方,有的情形下确实是 “资强劳弱”,然而有的情形下却反而是 “劳强资弱”。
陈维政持有这样的看法,当劳动者的供给数量超过需求时,这般情况下劳动市场上就会展现出买方市场的态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有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当劳动者的供给数量少于需求时,就像近年来频繁出现的 “招工难”“用工荒” 这种状况,劳动市场就会转变为卖方市场,也就是劳动者反倒具备优势 。所以,在企业之中简单地去划分劳方和资方,并且把劳动者一概而论地说成是弱势一方,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
陈维政称,要对劳动者的不同构成予以梳理以及分类,把普通员工跟管理人员作出区分,将一般管理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区分开来,把企业所有者与职业经理人区分清楚,在劳动法律法规适用方面实施区别化管理。并且,对于企业里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像农民工、非全日制工、劳务工、低技能工等,给予特别的考虑以及保护。
>> 专家:有必要重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鉴于劳动者范畴没能清晰界定,与此同时“资强劳弱”假设前提存有疑问,依陈维政看,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的主张自然无法成立。并且劳动合同法必须向劳动者倾斜的观点违背了法律根本性质,法律本质是公平正义,并非倾斜某一方。
但是,要是劳动合同法并非朝着劳动者的方向倾斜,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会不会没办法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呢?
“劳动合同法需维持公平,不可有所倾斜,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拥有的合法权益,诸如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人身安全以及健康保障权、人格尊严等,于任何时刻以及任何情形下,都理应获得法律毫无折扣的保护,只是此并非倾斜,乃是法律的基本责任所在以及底线范畴。”陈维政如此表述 。
有一个重要原因致使现行劳动合同法是在争议当中通过的,那是因为在2007年的时候,山西“黑砖窖”事件被曝光了,这就让大家觉得确实是有必要借助劳动合同法来给劳动者们提供倾斜性保护。“然而这却是一个善良的错误,毕竟‘黑砖窖’事件跟有没有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这个事件实际上是窖主涉嫌非法拘禁以及人身伤害的刑事犯罪。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此类事件仍然时不时就会被听闻。”陈维政说道。
陈维政告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要再次评定偏向于劳动者单方保护或者倾斜保护的立法主旨,坚守法律的公平实质,在全面守护劳动者权益之际,同时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保障其于用工方面的自主权利以及经营管理的权利,借此成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且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出双方皆获益处的整体态势。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还存在着什么样的争议呢?其中,无固定期限合同引发了最为广泛的争议,是这样的情况 。
陈维政教授跟他的研究团队,梳理了我国理论界多年来的174篇文章,这些文章是关于劳动合同法争论的,之后形成了一份研究报告,这份报告名为《何去何从?——对立法宗旨和修法思路争议的质化研究》 。
研究报告表明,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讨论之中,数量最多的是围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的签署,其占比为百分之十九点五三,由此能够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约给企业带来的制约引发了最为广泛的争议;处于第二位的是致使企业成本有所增加,主要缘由是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二倍工资等方面,占比为百分之十六点六七;位列第三位的是使得企业用工自主权、用工灵活性、经营自主权有所降低,并且增加了企业风险,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了影响,占比为百分之十一点四六。
多名人大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在上述议案里还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
就目前的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言,它并未去区分大中小企业,而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对此情况,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明,大、中型企业是具备条件和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然而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面也不可以太大。小微企业是不应该和大中型企业一样依照一个标准、一套制度去执行的,应当有所区别,不然小微企业就很难存活。
2017年第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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