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律法规针对全日制劳动关系有没有清晰的规定呢,一个人可不可以跟两家单位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呀,约定每周工作的时间都超过24小时,平均每天工作的时间都超过4小时,按照月来发放工资呢,也就是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上述这些情况符不符合当下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
回复:您好!按照《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针对劳动者在同一时段与两家用人单位构建劳动关系制定禁止性的规定。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规定,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别的用人单位构建劳动关系,这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又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之后,却坚决不进行改正,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表明,用人单位招收与其他用人单位还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而给其他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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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下述情形当中的一种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之内,还与别的一些用人单位构建起了劳动关系,这种状况对于完成所在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而言,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又或者是在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来之后,坚决拒绝而不加以改正的 。
第九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门发出的关于公布《违反〈劳动法〉当中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其文号为劳部发〔1995〕223号 。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那种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是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除了让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之外,这个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它的连带赔偿份额要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面这些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观点】
在(2023)新40民终645号判决当中表明,存在具备这样一种情况,即劳动者一并同时去成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法所涵盖意义上的完整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时候,是不存在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的。劳动部所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有着明确规定,写的是,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这个时候,需要进行查验相应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用来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此才可以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正是经过这样的情况从而能够看出,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去建立全日制劳动法律关系,是存在着一定阻碍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指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劳动者拒不改正,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一规定也恰恰从反证的角度说明了同一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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