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实务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近期劳动法课程(可点击报名)
往日精选:
小编按:确认劳动关系,它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吗?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种类型,依照法律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另外一种观点是,觉得确认之诉本质上是对一种法律状态的确认,它不涉及具体的给付请求,所以不适用时效规定。
就当前实践情形而言,多数地区选用第一种观点,少部分地区秉持第二种观点,以下是2025年10月29日法院最新作出的判决,。
在2011年10月24日的时候,某物业公司,即甲方,和吴某,也就是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的期限始于2011年10月24日,终到2016年10月23日。
2017年10月27日,吴某达成与公司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这一行为,之后,吴某处于离职情况 。
在2024年12月24日的当天,吴某提出了仲裁申请,其请求的内容是,要去确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该时段应是从2011年12月开始,一直持续到2014年11月 。
吴某作为申请人在申请仲裁后,该仲裁委作出了裁决,此裁决时间为,定于2025年3月13日,并且裁决内容是驳回其仲裁请求 。
吴某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审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的申请。仲裁裁决通常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里面作出。对于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必定得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划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前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鉴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朝着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会中断,从中断之时开始,仲裁时效期间再度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存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没办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这个案件当中,吴某在2017年10月27日的时候,和公司签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按照规定,吴某应该在跟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去申请仲裁,然而吴某并没有在这个期间去申请仲裁,反而是在2024年才申请仲裁。并且呢,吴某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劳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某物业公司辩解称吴某的诉求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仲裁时效,对此一审法院予以了确认。所以呢,对于吴某主张自己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这个辩解理由,一审法院是不予以采信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心中不服,从而提起上诉,其觉得确认劳动关系是不受诉讼时效制度所限制的。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然而诉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这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呈现为当事人依靠提出请求的方式,去要求国家裁判机关针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裁判,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并非实体请求权,更不是债权请求权,所以它不属于仲裁和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
二审判决:仲裁时效制度统一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无例外
二审法院觉得,依照吴某所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公司给出的答辩意见,本案当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不是已经过了仲裁时效。结合现有的在案证据,本案的认定意见是这样的 :
吴某作此宣称,表明本案属于确认之诉,故而并不适用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针对这一情况,本院持有如下观点,即确认劳动关系的这类诉讼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设定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起始于当事人知晓或者理应知晓自身权利遭受侵害的那一日起进行计算。前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会因为当事人一方朝着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朝着有关部门诉求权利救济,又或者对方当事人欣然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自中断之时起,仲裁时效期间会再次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又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而不能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去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中止。
依据该规则能够认定仲裁时效制度全面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不存在例外情况。所以吴某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适应仲裁时效的上诉观点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而其上诉诉求无法成立,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件里头,吴某是在2017年10月27日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那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吴某理应在2018年10月27日之前,向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然而他一直到2024年才申请仲裁,这明显是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时间。并且在本案件当中,吴某并不具备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
所以说,二审法院,在2025年10月20日,做出了这样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新01民终5012号
招聘单位 ,该以怎样的方式 ,去应对 ,因超龄用工 ,以及延迟退休 ,还有解雇 ,而产生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呢 ?劳动法库 ,推出了 ,全是实际操作内容的课程 ,由李迎春律师 ,来进行主讲 ,点击链接 ,就能够报名啦 !
人社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合同无经济补偿!| 劳动法库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