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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通过时间、修正历程及适用范围介绍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2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达成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目的,从而对劳动关系予以调整,进而构建并维护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劳动制度,以此推动经济实现发展以及社会取得进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存在的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为用人单位),和那些与之构建起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情形适用本法。

处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那些劳动者,他们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了此种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劳动者要依照本法来执行 。

第三条,劳动者拥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拥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存在取得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其应有的保护的权利、劳动者存在着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拥有享受社会保险以及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拥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干活的要做完工作任务,提升职业方面的技能,依照体现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程遵行,恪守劳动纪律,践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而且完善规章制度,此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且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施行各类举措,推动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订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渐次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举办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与从事发明创造,对劳动模范以及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款,劳动者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借助职工大会的这种形式,或者运用职工自代表团大会的此类架构,又或者经过其他的样式,投身于民主管制的进程之中,再者是针对保住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相关事宜,跟用人单位开展平等的磋商行为。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当中,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劳动工作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借助推动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营造就业条件,扩充就业机会。。

国家倡导企业,鼓励事业组织,支持社会团体,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范畴之内,去兴办产业,抑或是拓展经营,以此来增加就业 。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这些措施是为了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而发展职业介绍机构的目的在于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会因为民族存在差异,不会因为种族有所不同,不会因为是不同性别,不会因为宗教信仰各异,从而受到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具备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于录用职工之际,除国家所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得基于性别缘由而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得提升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残疾人的就业,对于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对于退出现役军人的就业,若法律、法规存在特别规定,那么便依从该规定 。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那些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文艺单位,体育单位,还有特种工艺单位,一定要依照国家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且要保障他们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那个权利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用以确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也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还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不得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

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之后,便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定要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受法律约束生效力的无效的劳动合同,是自订立的那个时候起始的。倘若确认劳动合同只是部分处于无效状态,且与此同时并不对其余部分所具备的效力构成影响的话,那么其余的部分依旧是具备效力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了前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外,当事人能够就其他的内容展开协商并进行约定 。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存在着这样几种类型,第一种是有着固定的期限,第二种呈现为没有固定的期限,第三种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 。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达到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全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时长最长是不可以超过六个月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呢,能够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哟。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之时,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浮现出来,劳动合同随即就会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需要提前足足三十日,并且是以书面的形式去通知劳动者本人:

其一,劳动者身患病症抑或是并非因工作而负伤,在医疗期结束之后,既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又不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历经培训之后,又被调整了工作岗位,可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

当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了重大改变,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并且经过当事人之间协商后,不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这件事达成一致协议的 。

第二十七条,要是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的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的话,那么就得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去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给出的意见,在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能够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以本条相关规定实施裁减人员操作后,若在六个月这个时间段之内进行人员录用工作,那理应优先去录用先前被裁减的那些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不能够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曾经患上职业病的个体,或者因工作导致负伤,且经过认定被确定为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或者是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情况;。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要求按第三十条执行时长会出现问题,工会要是觉着不恰当就保有提出看法的权利。一旦用人单位违背了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就具备要求去重新处理其情况的权力;当劳动者着手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时,工会依据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提前三十日,并且是以书面形式去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于第三十二条之中,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 , 。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采用暴力的方式,以威胁的手段,或者运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来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是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和企业,能够就劳动报酬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时间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休息休假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会同集体由工会代表职工跟企业去签订,对于未有建立工会的那些企业,是由职工推举出来的代表和企业签订 。

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之后,是应当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的,自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开始计算,在十五日内要是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集体合同才会即刻生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呀,它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对企业全体职工也具有约束力呢。职工个人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当中,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标准,是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施行这样一种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八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实行那种计件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中提到,企业倘若因生产方面的特点,而没办法施行本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的话,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批准,那么就能够实行其他的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求,在和工会以及劳动者沟通协商之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普遍情况下每天不可以超出一小时;要是因为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处于健康状态的条件之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可以超出三小时,然而每个月不可以超出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延长工作的时间,是不会受到本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那种限制的:

一,出现自然灾害,发生事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对劳动者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威 胁,此时需要进行紧急处理 。

生产设备出现故障,交通运输线路有问题,公共设施发生状况,影响到生产,关乎公众利益,且必须马上进行抢修的情况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一种,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下列标准,支付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高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的时间,支付的工资报酬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且是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报酬 。

若是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去从事工作,然而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形下就是要支付工资报酬,该报酬是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具体数额 。

其情形为,在法定休假日这个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去参与工作,这种情况下就要支付工资报酬,且该报酬是不低于员工原本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达一年以上之时,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之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来规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会在经济发展所构建的基础之上逐渐提高。国家呢,针对工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还有工资水平。

国家施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这乃是第四十八条所表明的,其中,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且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定,之后还要报给国务院备案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需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也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于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得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还得健全,紧接着要严格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并且应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以此来防止在劳动过程当中生出事故 ,达到减少职业危害的目的 。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工程项目要是新建,或者是改建,又或者是扩建,那么其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施,必然得跟主体工程一块儿进行设计 ,一块儿开展施工,一块儿投入到生产以及使用当中 。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得为劳动者供给契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且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面临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面临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同样有权拒绝执行;针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且有权检举,还有权控告,针对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也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亦有权控告。

第个条款五十七,国家构建起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统计报告还有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理应遵照法律对劳动者于劳作过程里发生的伤亡事故,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展开统计,进行报告,加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提出,应杜绝安排女职工进行这样的劳动,即在矿山井下的劳动,属于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被禁止从事的劳动 。

第六十条规定,不可以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去从事高处作业、低温环境作业、冷水作业以及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句号。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可以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孕期明确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达到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不允许安排其延长工作的时长,并且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可以把处于哺乳一个周岁还没到的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安排做国家所规定的,处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在哺乳期有禁忌而不能从事的其他类劳动,并且不可以给她安排去延长工作的时长,还有加夜班劳动哦。

第六十四条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第六十六条,国家借由各种各样的途径把各种各样的措施给采用起来,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予以开发,把劳动者素质实施提高,让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得到增强。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之中去,鼓励并且支持那些有条件的企业,还有事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去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需建立职业培训制度,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以及使用职业培训经费,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针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则,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致力于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着手设立社会保险制度,进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以此让劳动者于年老之时,或者患病之际,又或者工伤之时,再或者失业之时,以及生育之时等情形下,能够获取帮助以及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版》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依据保险类型来确定资金来源这种方式并且逐步推行社会统筹这样的做法哦。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去参加社会保险,还要缴纳社会保险这项费用才行呢。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并且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依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针对那开展着保险基金收支活动的情况,以及对那处于管理状态的保险基金,还有那实施运营操作的保险基金,进行监督。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其职能由法律规定。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该机构的职能同样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国家有这样一条规定,即第七十五条,它鼓励那些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形,去为劳动者构建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建造公共福利设施,给劳动者休息、休养以及疗养创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能够依照相关规定去申请调解,能够申请进行仲裁,亦能够因此提起诉讼,还照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把问题解决掉。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解决劳动争议,要依据合法的原则,要遵循公正的原则,要按照及时处理的原则,要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一旦发生之后,当事人能够向本单位设在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去申请调解,要是调解没有成功,当事人其中的一方倘若要求仲裁的话,那么可以向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当事人其中的一方同样也能够直接向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是对于仲裁之后所做出的裁决不服气的话,那就可以向专门负责司法审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存在这样一条规定,也就是第八十条,于用人单位的范围内,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的。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一职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的。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以及同级工会代表,还有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所组成的。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的。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那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的那个日期开始计算,在六十日之内,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提交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而言,应该是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的六十日以内,做出相应的裁决。对于仲裁裁决不存在异议的那些当事人,必须得履行相关裁决。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中的当事人,要是对仲裁裁决持有不服的态度,那么是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十五日时间范围之内,朝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既不提起诉讼,同时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所规定的内容,这种情况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是可以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了争议,当事人进行协商,然而却解决不成,当地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有关的各方来协调处理。

履行集体合同要是引发了争议,当事人协商没办法解决的话,能够朝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满意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开始计算的十五日之内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那些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状况展开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拥有制止的权力的,并且还会责令其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旗下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力进入用人单位,去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还可查阅必要的资料,并且能够对劳动场所展开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必须要出示证件,要秉持公正之心来执法,并且要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的部门,它们在各自自身职责所涵盖的范围以内,针对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律、跟法规是否遵守的情况作出逐一监督行为 。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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