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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及要点解读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1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3日之时,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此刻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就是以下所讲的劳动合同法予以贯彻实施,进而制定了本条例。

其中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相应举措,以此推动劳动合同法得以贯彻施行。从而实现促进劳动关系趋向和谐的目的要求。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依法成立的,等合伙组织,同样是依法成立的,还有基金会,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若依法获取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了登记证书,那么便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倘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取得登记证书,在受用人单位委托的情况下,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开始那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在经过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之后,要是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所对应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且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给到劳动者每月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呢,是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句号。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着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且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已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马上和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当中应当涵盖劳动者的姓名,劳动者的性别,劳动者的公民身份号码,劳动者的户籍地址以及现居地址,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劳动者的用工起始时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此乃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中所明确规定的。

序号九所提及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中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情况,应该是自用人单位开始用工的那一日起开始计算,这里面包含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前的工作年限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并非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从原本的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去工作,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身在原用人单位时的工作年限将会合并起来计算成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初的用人单位已经给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按照法律规定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进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之际,就不会再去计算劳动者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了。

第十一条,除了劳动者跟用人单位达成协商一致的这种情形之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应当跟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一致的内容,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这种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当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且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跟劳动者,不可以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以外,去约定别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跟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样,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还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依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去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比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高,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依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句号。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培训费用,涵盖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得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具备凭证的培训费用,包含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所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之时,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约定的服务期倘若尚未到期,那么劳动合同理应续延直至服务期满;双方要是另有约定的情况,此种状况下则依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某一种,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劳动者能够跟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当中所约定的那样去提供劳动保护,又是或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所定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

在这种情形下,即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手段,或者是通过胁迫的方式, 又或者是利用乘人之危的时机,致使劳动者处于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进而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于劳动合同里,免除自身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况存在着。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存在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通过暴力的方式,或者以威胁的手段,亦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去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

(十二)存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的情况,并且存在强令冒险作业的情形,而这种状况危及到了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存在着这样一些情况,即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行政法规也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存在比如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某一种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条件,还有程序,用人单位能够跟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别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又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采用欺诈的手段,劳动者采用胁迫的手段,劳动者利用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内涵的情形之中,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内涵的情形之中,变更劳动合同,就是这样子的情况。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得了病,或者并非因工作而受了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没办法去从事原来的工作,而且也从事不了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经历了培训之后,又进行了工作岗位的调整,可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订立劳动合同之际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企业出现转产情况,或者进行重大技术革新,又或者对经营方式予以调整,在经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流程之后,仍然需要进行裁减人员的操作。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的时候,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进而致使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履行的。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其额外支付的工资,是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去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中规定,那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是因为任务完成从而终止了,那么用人单位就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签订的的那个劳动合同,除却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那般去支付经济补偿之外,还应该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来支付一次性工伤用的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时候的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所出具的,用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存在的期限,写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日期,写明员工所处的工作岗位,写明该员工在本单位所经历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若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法里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给违反了,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那么就不会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的年限是从用工开始的那一日起进行计算的。

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准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要是存在以下这些情形当中的一种,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把约好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给解除了,那么劳动者就得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去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当劳动者在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时,还和另外别的用人单位建起了劳动关系,情况是,这对完成本单位给他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又或者是在用工单位向其提出后,他却拒绝进行改正的这样一种状况。

劳动者采用欺诈的手段,劳动者采用胁迫的手段,劳动者利用乘人之危的情况,让用人单位处于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用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理应获得的工资来计算的,这里的工资涵盖了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以及补贴等货币形式的收入。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12个月里,其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便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要是劳动者工作的时长不满12个月,那就依照实际工作的月数去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提到,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了劳务派遣单位,该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有一条规定是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呢,得去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所规定出来的义务,还要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去招用于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开展相关活动,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实施相应行为,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若违法解除,或者违法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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