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高强度的技术研发领域之中,存在一些快且有着节奏感的企业,这些企业会共同运用“弹性工作制”以及“加班审批制度”去实施管理。
然而,公司曾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形式,对员工加班进行实际性的安排,可是却凭借“未经审批”这个理由,拒绝给员工支付加班费,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做出怎样的认定呢?
临近劳动节,于4月28日,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情况,并且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当中,有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已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孙某身为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没过多久,便升职为算法部负责人,其主要任务是从事语音识别技术的研发工作。
对于“正常全勤时间: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这个信息,孙某记得相当清楚,领导在微信工作群里不止一次发过这样的通知。群里还出现了“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领导十分贴心地表明,会给加班同事把后勤保障工作做好。
“家常便饭”的是工作日的晚上开会,钉钉打卡记录着孙某每日的工作时长。
孙某离职是出于个人方面的缘故,之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的是让公司支付加班费,然而仲裁给出的结果并非如他预想的那般,于是他提起了诉讼。
法庭之上,某智能科技公司将自身的规章制度亮明拿出,表明在已然设有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形状况下,加班这件事是必须要走相应流程、经过审批方可予以认定的。哪怕孙某有着打卡记录存在,然而却并没有经过审批这一环节,便不能够算作是公司所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于微信工作群里,多次通知工作时间,安排晚间会议,表彰加班行为 ,“倘若公司对审批制度都不重视不当回事,又怎能反过来借助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足够用以证明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的晚上参与公司会议,且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在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是能表明,公司的确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这样的客观情况。
所以,针对孙某所提出的,在工作日时段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相关请求,法院对此给予支持,最后判定公司向孙某支付,其在职两年多期间的加班费,总计14万余元。
不能滥用加班审批制度,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特别强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若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加班,就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胡宇表明,有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其自身不存在问题。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利之际,务必遵循合理、审慎的准则,不可以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借助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形式,实际上已然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就算没有履行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胡宇表示,如果有人作为劳动者,提供了确凿的证据,以此来证明企业在休息的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对应的企业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可以用“未经审批”这个理由来拒绝。
有一项制度叫做加班审批制,它可不是那种能被随意拿来当作免除责任的金牌,技术研发这件事,也绝对不应该把劳动者的健康当作牺牲的对象,企业要是想要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那就得对人文关怀予以重视,得给劳动者创造出健康且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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