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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真实案例:公司群安排加班却不批加班费,法院判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5-06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处在高强度且快节奏的技术研发范畴之内,“996”以及“大小周”曾经被当作行业默认的奋斗模样来对待。一部分企业运用“弹性工作制”以及“加班审批制度”一同来开展管理。

不过呢,要是公司借助微信群、晚间会议等途径,实实在在地安排员工加班,可是却拿“未经审批”当作理由,去拒绝给员工支付加班费,那法律会怎样去认定呢?

日益临近劳动节之际,于4月28日,杭州中院通报了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情况,并且发布了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存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孙某身为在一家智能科技公司任职的算法工程师,就在不久之前,获得了升任,并成为算法部负责人,其主要从事的工作是语音识别技术的研发。

孙某清楚记得,领导不止一次在微信工作群里发通知,通知内容为正常全勤时间相关情况,具体是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群里还出现了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且领导贴心表示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平常在工作日的晚上进行开会这种情况是极为常见的,就如同家常便饭一般,而钉钉打卡这一行为则记录着孙某每一天的工作时长。

离职之后,是因孙某个人方面的缘故,其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是让公司支付加班费。然而,仲裁所给出的结果并不像他预先期望的那般,于是他提起了诉讼。

法庭之上,某那智能科技公司拿出来了公司所具有的规章制度,觉得在 设置有加班审批制度的状况下,加班一定要走流程、经过审批才可以认定呀。就算孙某拥有打卡记录,然而是没有经过审批的,不能够算作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呢。

声称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里多次通知工作时间,还安排晚间会议,并且表彰加班行为的孙某提出疑问,“倘若公司根本不重视审批制度,那又怎能掉过头来凭借它去拒绝支付加班费呢?”。

法院觉得,孙某所提供的诸如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这类的证据,完全能够证实那家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再三要求孙某于工作日的夜晚去参与公司会议,并且还在工作群里对在工作日晚上付出额外劳动加班的员工予以通报嘉奖。而这些事实清晰地显示出,公司实实在在是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的时段延长其工作时长时间的客观情形状况。

因而,就孙某所主张的,在工作日之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这一请求,法院给予支持,最终判定公司支付孙某在职有两年多的,加班费,总计有14万余元。

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特别强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滥用。若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加班,那就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胡宇表明,有部分企业施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围,其自身不存在问题。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利之际,务必要遵循合理、审慎的准则,不能够滥用优势地位去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借助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形式,实际上已然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之时,就算没有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旧成立。

胡宇表示,如果劳动者拿出了确凿的证据,用以证明企业在休息的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可以用“未经审批”这个理由来拒绝。

加班费审批的制度,可不是那种能够随便拿来被当作“免责金牌”而任意使用的东西,技术研发这个行业,也绝对不应该把侵害劳动者的健康当作达成目的所付出的代价,企业要是打算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跟愿景,那就一定要重视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要给劳动者们营造出健康的、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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