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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怎么赔?劳动法规定+真实案例,教你算清赔偿金额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6-2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带薪年休假越来越被大众所熟知且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对于具体年休假的天数以及怎样来确定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好多职工却并非清楚明白。就在前些日子, 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了一起涉及带薪年休假的案例。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在2019年7月1日的时候, 徐某进入到某公司去从事压铸岗位方面的工作, 之后,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并且合同当中约定工资是2010元。在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的那段期间, 公司从徐某入职的当月开始就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接下来到了2021年3月25日, 徐某提出了离职申请, 随后, 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徐某处于在职状态时, 公司未曾安排带薪年休假, 双方针对年休假工资展开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徐某向仲裁委递上仲裁申请, 主张公司给付 2019 年 5 天、2020 年 10 天、2021 年 2 天总计 17 天的年休假工资 15006.9 元(9600 元除以 21.75 天乘以 17 天乘以 2 倍)。

庭审之际, 公司提想法: 于2019年7月1那日, 徐某开始入职, 自2020年7月1日起, 其着手享受年休假, 徐某工作年限未满10年, 依规定其年休假标准计为5天, 合同里约定的工资是2010元, 徐某的年休假工资得拿2010元做计算基数。

仲裁庭经查明, 到2021年3月时, 徐某社会保险累计缴费达110个月, 在其入职该公司以前, 有其他单位为他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情况。申请人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以及加班工资等构成的, 其中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在扣除加班工资之后的工资为8000元。

争论焦点在于, 徐某的带薪年休假究竟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那徐某的年休假标准究竟是五天还是十天, 又该怎么去确定徐某的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

案例剖析: 徐某所享有的带薪年休假究竟该自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表明: 职工持续工作达到12个月以上的, 便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为年休假)。那么究竟该怎么去理解规定里“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这一表述?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作了解释, 那就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 这既涵盖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况, 又包含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依据上述解释 , 由于徐某在入职前 , 存在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情形 , 也就是徐某在入职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 , 所以徐某入职该公司后 , 具备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徐某的年休假标准究竟是5天, 还是10天? 一直到2021年3月的时候, 徐某社会保险累计缴费达到了110个月, 然而缴费并没有满10年。所以, 仲裁庭判定徐某的工龄不满10年,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徐某年休假标准是5天。

职工刚进入用人单位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下的情况,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是依据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来经由计算确定的, 在折算以后不足1整天范畴则不具备享受的年休假。前面条款所规定的折算办法是这样的: (当年度于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个人全部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照上述规定, 徐某在2019年7月1日入职,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便是2天(184天÷365天×5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跟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际, 在当年度要是没有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那种情况, 应当依照职工当年已经工作的时间去折算应该休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并且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不过折算之后不足1整天的那部分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前款所规定的折算方法乃是: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依据上述所规定的内容, 徐某于2021年3月25日的时候离职了, 其在该年度当中的年休假天数为1天, 这是通过84天除以365天再乘以5天而得出的结果。

怎样去确立徐某的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表明,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 是依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进行折算的。前款当中所说的月工资, 指的是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 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依据上述的规定, 徐某在2019年度, 其扣除加班工资之后的平均工资是8000元, 2020年度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工资同样为8000元, 2021年度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工资还是8000元,据此确定公司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基数是8000元/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若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 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 那么, 应当于本年度内, 针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依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此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依照上述规定, 徐某在2019年度、在2020年度、在2021年度应休的年休假天数是8天, 这8天是由2天加上5天再加上1天构成的, 按照此番确定的天数来计算, 年休假工资为5885元, 这5885元是通过8000元除以21.75天然后乘以8天最后乘以2倍得出来的。

最后处理结果:仲裁庭支持徐某年休假工资5885元。

据浙江工人日报所传消息, 浙江工人日报之中的记者羊荣江, 以及通讯员沈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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