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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总则: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及相关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7-3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劳动关系,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体系,推动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规定,本法律得以制定。

第二条 位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实体(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受本法的规范和调整。

劳动者有权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获得劳动报酬、享有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提出劳动争议的解决请求,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其他劳动权益。

劳动者需履行劳动职责,增强自身职业能力,严格遵循劳动安全与卫生规范,严守劳动纪律及职业操守。

第四条,企业需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享有劳动权益并切实履行其劳动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施多种手段,旨在推动就业增长,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确立劳动规范,调整收入分配,健全社会保险体系,优化劳资关系,逐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品质。

国家推崇劳动者投身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义务劳动,推动劳动竞赛及合理化建议的实施,激发并维护劳动者从事科研、技术革新及创新发明的积极性,同时对于劳动模范和优秀工作者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亦或与雇主就维护自身劳动权益进行公正的对话与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劳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劳动事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致力于推动经济与社会的进步,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致力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国家支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遵循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开展产业创建或业务扩展活动,以此促进就业增长。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采取相应措施,致力于培育多样化的职业介绍机构,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提供就业服务。

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如何,均不得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十三条规定,女性同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益。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除非国家明文规定某些特定工种或岗位不适合女性,否则不得以性别作为拒绝女性求职或提升女性录用门槛的理由。

第十四条规定,针对残疾人、少数民族成员以及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若法律法规中有特定条款,则应依照这些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及特种工艺类机构在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时,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必要的审批流程,同时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契约。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在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时,必须坚持双方平等、自愿选择以及达成共识的原则,同时必须确保不违背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相关双方需严格依照合同内容执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无效的劳动协议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若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但此情况不影响整体效力的,则该合同的其他部分依旧保持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上款所列的必要条款之外,双方还可以就其他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特定工作完成度为期限的合同。

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服务超过十年,若双方均同意延长劳动合同,那么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包含试用期条款。此试用期最长时限为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关于保护雇主商业机密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定,一旦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或者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得以实现,劳动合同便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规定,若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雇主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若出现严重失职行为或进行营私舞弊,将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触发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雇主有权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向员工发出通知:,

劳动者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在医疗期限届满之后,若无法继续承担原岗位工作,亦无法胜任由雇主另行指定的其他岗位。

劳动者若无法胜任其工作职责,即便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依旧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动,导致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且双方经过协商仍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在用人单位面临破产实施法定整顿阶段,或者其生产经营遭遇重大困境,若确实有必要进行人员裁减,则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进行情况通报,并征询工会或职工的看法。在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之后,方可进行人员裁减。

若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进行人员裁减,且在六个月之内重新招聘员工,则需优先考虑录用之前被裁减的员工。

第二十八条规定,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规定,若劳动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雇主便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其劳动合同:,

患有职业疾病或因工作受伤,且经鉴定确认已完全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认为其做法不妥当,则可提出自己的看法。若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对其进行重新处理;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工会应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若欲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雇主发出相应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规定,若劳动者遇到以下任一情况,均有权立即向雇主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一)在试用期内的;

企业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或非法拘禁等手段,强制员工进行劳动。

(三)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约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内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工时安排、休息与休假、工作环境与卫生条件、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等相关事宜,有权签订集体协议。该集体协议的初稿需提交至职工代表会议或全体员工进行审议,并经其表决通过。

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若企业未设立工会,则由员工选举出的代表与公司达成协议。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一旦签订,便需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若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集体合同文本后的15天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该合同即刻生效。

第三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程序签订的集体协议对相关企业及其所有员工均产生法律约束。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单独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条件与报酬等方面的条款,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协议所设定的要求。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我国规定,劳动者每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而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长也不得超过44小时。

第三十七条 规定,对于采用计件制的员工,雇主需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所确立的工作时间制度,合理设定他们的劳动量标准以及计件工资的发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若企业生产的特性不适用于本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下,可采取其他的工作与休息制度。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规定,企业基于业务发展需求,在征得工会及员工同意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劳动时间,但通常每日加班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情况需加班,则应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总时长不应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触及以下任一情况,超时工作将不受本法规第四十一条所设定的时长上限的约束:,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_2025 劳动法_

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情况,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劳动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亟需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生产设备出现故障、交通运输线路受损、公共设施运行中断,这些情况均会对生产活动及公众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必须迅速进行抢修处理。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雇主需依照以下规定向员工支付超出常规工时工资的报酬:,,,,,,,,,,,,,,,,,,,,,,,,,,,,,,,,,,,,,,,,,,,,,,,,,,,,,,,,,,,,,,,,,,,,,,,,,,,,,,,,,,,,,,,,,,,,,,,,,,,,,,,,,,,,,,,,,,,,,,,,,,,,,,,,,,,,,,,,,,,,,,,,,,,,,,,,,,,,,,,,,,,,,,,,,,,,,,,,,,,,,,,,,,,,,,,,,,,,,,,,,,,,,,,,,,,,,,,,,,,,,,,,,,,,,,,,,,,,,,,,,,,,,,,,,,,,,,,,,,,,,,,,,,,,,,,,,,,,,,,,,,,,,,,,,,,,,,,,,,,,,,,,,,,,,,,,,,,,,,,,,,,,,,,,,,,,,,,,,,,,,,,,,,,,,,,,,,,,,,,,,,,,,,,,,,,,,,,,,,,,,,,,,,,,,,,,,,,,,,,,,,,,,,,,,,,,,,,,,,,,,,,,,,,,,,,,,,,,,,,,,,,,,,,,,,,,,,,,,,,,,,,,,,,,,,,,,,,,,,,,,,,,,,,,,,,,,,,,,,,,,,,,,,,,,,,,,,,,,,,,,,,,,,,,,,,,,,,,,,,,,,,,,,,,,,,,,,,,,,,,,,,,,,,,,,,,,,,,,,,,,,,,,,,,,,,,,,,,,,,,,,,,,,,,,,,,,,,,,,,,,,,,,,,,,,,,,,,,,,,,,,,,,,,,,,,,,,,,,,,,,,,,,,,,,,,,,,,,,,,,,,,,,,,,,,,,,,,,,,,,,,,,,,,,,,,,,,,,,,,,,,,,,,,,,,,,,,,,,,,,,,,,,,,,,,,,,,,,,,,,,,,,,,,,,,,,,,,,,,,,,,,,,,,,,,,,,,,,,,,,,,,,,,,,,,,,,,,,,,,,,,,,,,,,,,,,,,,,,,,,,,,,,,,,,,,,,,,,,,,,,,,,,,,,,,,,,,,,,,,,,,,,,,,,,,,,,,,,,,,,,,,,,,,,,,,,,,,,,,,,,,,,,,,,,,,,,,,,,,,,,,,,,,,,,,,,,,,,,,,,,,,,,,,,,,

对于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安排,应支付其不低于原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在休息日若安排员工进行工作且无法安排补休,应支付其不低于原工资两倍的报酬。

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进行工作的,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有权获得带薪的年假。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负责制定。

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随着经济不断增长,工资待遇逐渐得到提升。我国政府对于工资总额实施了全面的调控措施。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需依据自身的生产运营特性与经济收益状况,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决定本单位的薪酬分配模式及薪酬数额。

第四十八条我国实施最低工资保障政策。该工资标准的确定权归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需向国务院进行报备。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现金方式每月直接发放给本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扣除或无理由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法定节假日、处理婚丧事宜或参与社会活动期间,雇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其工资的发放。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需设立并完善劳动卫生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规定与规范,对员工实施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培训,以预防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并降低职业病风险。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建设新项目、进行改造或扩大规模的过程中,确保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并供应必需的劳动防护装备。同时,对于从事可能带来职业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单位应定期安排健康体检。

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特殊工作的员工需接受特定培训,并需获得相应的特殊作业资质。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若遭遇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规指挥或强制进行危险作业,他们有权利拒绝服从;对于可能威胁生命安全及健康的举动,他们同样有权利进行批评、举报或提出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了伤亡事故及职业病情况的统计、报告及处理机制。在此框架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均需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在作业期间遭遇的伤亡事件以及职业病的发生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规定,女职工不得被分配至矿山井下工作,也不得参与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任何被禁止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规定,女性员工在月经期间不得被分配至高空作业、低温环境作业、冷水作业,以及执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任务。

第六十一条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分配执行国家所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那些孕期应避免的劳动。针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禁止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间工作。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婴儿年龄未满一岁时,不得被分配进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亦不得从事哺乳期应避免的其他工作;同时,也不得要求其加班或上夜班。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被分配至矿山井下作业,不得参与有毒有害的工作,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任何被禁止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多渠道,实施多样化手段,致力于推进职业培训事业,致力于挖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潜力,致力于提升劳动者的整体素质,旨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与工作效能。

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需将职业培训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同时,应积极倡导并扶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开展多样化的职业培训活动。

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需设立职业培训体系,依照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并合理运用职业培训资金,结合自身情况,有步骤地对员工实施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我国明文规定职业类别,针对既定职业的规章制度及技能要求,推行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由已备案的评估鉴定机构承担对从业者职业技能的评估与认定工作。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国家致力于推进社会保险事业,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旨在确保劳动者在面临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困境时能够得到必要的援助与经济补偿。

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应与国家的经济进步状况以及公众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依据保险种类进行划分,并逐步推进社会统筹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需遵循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的收入与支出、管理以及运作,同时承担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价值稳定和增长的职责。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以及运作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建立,均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我国政府倡导并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为员工设立额外的保险保障。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致力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积极建设公共福利设施,旨在为劳动者创造休息、修养以及疗养的良好环境。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寻求调解、仲裁途径,或提起诉讼,同时亦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以解决问题。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迅速的原则,确保依法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劳动争议一旦发生,涉事人员有权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此外,当事人亦可选择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企业内部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该调解机构由员工代表、雇主代表以及工会代表共同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职由工会代表出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别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等各方代表。该委员会的主任一职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出任。

第八十二条 若需提出仲裁请求,申请人须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通常情况下,仲裁裁决需在收到申请后的60日内作出。若对仲裁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应予以执行。

第八十三条若劳动争议的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自接获仲裁裁决书之次日起计十五天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提起诉讼也未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若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分歧,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当地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有权召集相关各方进行协调处理。

若在执行集体协议过程中产生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若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自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次日起计15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实施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进行改正。

第八十六条 在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内,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门派遣的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进入企业内部的权利,以便掌握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实际状况,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工作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的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人员在进行职责范围内的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公正无私地执行法律,同时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纪律。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行政机关的相应部门,在其职责权限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和法规的状况实施监管。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照法律规定,致力于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并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循劳动法律和法规进行严格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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