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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内容是什么?如何咨询律师?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0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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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48条_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区别_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多少

一、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一条是啥?

第三十六条: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共识,双方均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若劳动者选择在合同期内离职,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一是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必要条件;二是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三是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了劳动者权益;五是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情况导致劳动合同失效;六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若雇主采取暴力、恐吓或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员工工作,或若雇主违反规定指挥、强制员工进行危险作业,从而危害员工人身安全,员工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雇主。这正是劳动合同第36条所规定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39条与第40条存在差异,第39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具体情形,而第40条则具体阐述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进行的各项操作以及相应的赔偿措施;第39条仅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情况进行了罗列,而第40条则对应当采取的赔偿方式和步骤进行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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