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审理劳动争议相关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关联法规,参照民事审判经验,最高法院于6月2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依照相关部署,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函递交或电子邮箱途径,就征求意见稿给出具体修改意见,需要阐明理由。信件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五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箱地址为wanglinqing269@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28日。
草案包含十八项条款,核心在于明确竞业禁止的具体细节和经济补偿的额度,涉及企业以排名靠后为由终止合同是否该赔偿,以及外籍人士、无国籍者还有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内地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八条第一款条款明确指出,若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设定了禁止同业竞争的条款,但未明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当雇主要求雇员遵守该禁止同业竞争条款时,法院将不予采纳。
草案第十六条款明确,当员工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并未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点、第(二)点所述情形时,企业若以“末位淘汰”等手段单方面终止雇佣关系,员工若以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赔偿损失,司法机构应予以认可。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款明确指出,外籍人士、无国籍者以及台港澳居民若未依法获取《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即便已与雇主签署劳动协议,若他们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记者:张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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