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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咋定?两种情况处理有别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1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这一情况可以分成两种状况,第一种是年纪超过了规定界限并且领取退休金的人,第二种是年纪超过了规定界限但没有领取退休金的人。

达到退休年龄的人领取退休金的情况,依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一的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条款,应视为提供劳务的关系,这一点没有分歧。

超过年龄界限却无养老金,此事引发诸多讨论,各地应对方式互有差异,有的以雇佣关系对待,有的以工作关系处置,还有的针对特殊类型的工作关系进行个别处理。

原先以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会解决这个难题,由于征求意见稿里倾向于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认定,但正式条文出来后,不仅取消了征求意见稿里的那条规定,还废除了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条款,那个关于超龄人员退金按劳务关系处理的内容也一并取消了。

那么,超龄人员同雇主的联系,并未因劳动纠纷法解释第二的实施而变得明确,反而愈发难以理解且局面更乱。

这件事其实无需大家过分忧虑,并非规则设定者疏忽了此事,而是出于其他层面的考量。

劳动法和劳务法的区别_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_超龄无退休金劳动关系争议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公布的前一天,人社部在2025年7月31日公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8月31日,而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的时间是2025年9月1日。这些时间安排并非偶然,而是立法者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

人社部的草案里,不再看年纪偏大的工作者是否领过养老保障金,只看是否到了退休的年纪来分情况,清楚界定了年纪偏大的工作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各种责任与权利。

主要看超龄工作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并非工作雇佣关系,也不是简单服务合作,而是参照工作雇佣关系进行权益保障,比如工资支付、休息时间、工作环境安全、职业伤害赔偿等,都按照工作雇佣关系来维护,一旦出现矛盾,就按劳动纠纷来解决,这和江苏省目前执行的办法差不多。终止雇佣关系的方式更加多样,合作双方能够通过雇佣合同明确结束条件,而工作关系的结束和终止条件,合作者不可以事先商定。

目前还在广泛征询意见,欢迎各位积极建言献策,整体框架大体完备,关键在于9月1日能否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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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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