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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保障权利履行义务,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进行审议,相关条例于2011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确保企业工会依照法律行使职责和完成责任,要发挥其在推动企业进步、保护员工权益、建立良好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考虑本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省地域内所有公司,以及采用公司化运营模式的事业机构,还有它们的工会组织,都应遵循此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正当权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事,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自主运行,接受职工监督,支持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开展生产,引导职工遵守企业合法制定的规章,组织职工达成生产和工作目标。

第四条 公司理应协助公司工会自主开展事务,为公司工会执行任务、举办事务给予条件。

第五条 高层工会承担着对基层工会进行引导、监察、扶持和协助的任务,为基层工会推进工作给予法律依据、政策支持、资讯供给、技能教育以及会员专属福利等帮助,并协助基层工会处理运营中遇到的难题和挑战。

企业工会在执行维护权益任务时碰到阻碍,能够请求更高一级工会暂时承担企业工会的权益维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承担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和稽查职责。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企业工会组织需在企业开始运营或机构建立后,六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

公司工会依照法规吸纳员工加入组织,确保员工拥有参与组建的权益,上级工会具备协助和引导企业员工成立工会的职责,任何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阻碍和约束。

公司需同用工中介商定派遣人员加入工会的书面协议,若未签订书面协议,则视为派遣人员须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

第八条 企业工会若符合法人资格要求,需依法完成登记手续,从而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身份,工会主席将担任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企业会员数量达到二十五名时,须组建工会委员会;若会员人数不足二十五名,则可选择独立成立工会委员会,或者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依据地域或行业归属联合组建基层工会组织。此外,需依照相关规范成立工会经费监督机构、工会女性员工组织。

第十条 企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企业工会的全体成员大会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会议,每一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倘若企业工会的委员会或者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提出请求,就能够临时举行企业工会的全体成员大会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会议。

企业工会会员大会的参会者通过会员自行推举的方式选出,采用固定任职模式,其任职期限与该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允许连续当选。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其每届任期为三年或五年。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固定执行部门,需要向其汇报工作,同时接受会员的监督。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没有召开时,该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规定,凡拥有员工数量超过二百五十家的单位,其工会组织必须设置专职的工会负责人,这个负责人可以是主席,也可以是副主席。

工会专职人员的具体数量需要工会单位与企业进行商议来最终决定,对于拥有两百名以上女性职工的企业工会,必须设置专门负责女职工事务的工作人员岗位。

公司工会能够向社会征召工会职员,上级工会也能够向公司委派工会职员。

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方式是民主选举,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进行。

公司最高管理者、合作经营者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还有人事负责人,都不能在本公司工会担任主席或副主席职务。

工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副职级别来设置;专职的副主席则参照公司内部部门正职的级别来安排。

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若尚未结束,则不能任意更改他们的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需要调动时,必须获得本层级工会组织及更高一级工会组织的批准。

撤换工会领导人员需举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未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不能撤换。

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一旦开始担任职务,其劳动合同期限即行延长,延长的时长等同于其担任职务的时间;非专职的主席、副主席或委员在担任职务后,若原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部分比任职时间短,则劳动合同期限会自动延长至任职结束。不过,如果在任职期间个人犯下严重错误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不适用此规定。

企业需要鼓励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委员参与上级工会所举办的培训、交流等相关事项。

依法成立的企业工会,不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将其取消、整合,或者划归至其他机构。

公司停办时,其工会组织随之解散,同时需向更高一级工会机构进行登记;公司进行合并或拆分操作时,必须同步创建新的工会组织,并且需要获得上级工会机构的核准。

第三章 工会权利义务

员工劳动法培训_企业工会权利义务_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

第十七条 企业在制定、调整或选定涉及员工核心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关键事项时,比如薪酬方案、工时安排、休假制度、作业安全、保障待遇、技能培养、行为规范及工作标准等,必须与工会组织共同商议;在推行这些制度与决策时,若工会认为有欠妥当之处,能够向企业表达意见,并经由对话进行修正优化。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解答,依照法规协助和引导职工与企业达成共识,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监督企业并促使职工完全执行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就薪资待遇、工作时长、休息休假安排、劳动安全与卫生条件、保险与福利政策、职工培训计划、女性员工权益保障等议题,与企业展开平等对话,达成集体协议。

在县以下地方,那些聚集着同类企业或小规模公司的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地带,允许行业工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组织出面,替职工们与企业方或者企业联合体进行对话,达成行业通用或者区域共通的集体协议,并且签订专门的集体协议。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有资格替劳动者向单位倡议公平协商,并且订立关于薪酬的专项集体协议。

公司需要就薪酬分配和调整方式、薪资发放等涉及员工收益的方面,与职工代表组织展开对等磋商,接着要制定企业薪酬专项集体协议。

企业若要单独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需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工会相关缘由。企业工会若认定企业有悖于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之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企业须认真考量工会的看法,并在收到工会反馈后的十个工作日里,书面告知工会最终的处理情况。

企业工会有资格察看公司实施劳动保护相关法规,以及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具体状况。

企业工会应对企业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要求;企业需在工会提出纠正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处理意见;若企业既不改正也不按时回复,企业工会可向更高级别的工会汇报,由更高级别的工会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法介入,或协助、支持职工依照法律申请仲裁、提起法律诉讼。

企业工会需组建劳动安全监督小组,或委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旨在协助单位依照法规完善工作环境安全规范,引导员工恪守工作准则和操作规范,策划开展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运动,对单位的工作安全状况进行监察。

企业工会依照法规,针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监督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同步使用,并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企业工会若遇单位违规指挥、迫使员工从事危险工作,或生产中发现显著重大安全隐患及职业危害,可提出意见与建议,单位须迅速研究处理;若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情形,有权责令单位安排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企业工会能够介入涉及员工遭遇意外死亡事件或面临重大健康威胁的情况的调查与处置过程,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主张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惩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需要推动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同时加入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公司工会需要向员工普及劳动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并组织学习活动,同时指导员工运用正当途径处理工作上的纠纷。

企业出现停工、怠工状况时,企业工会需迅速向更高一级工会汇报,在上级工会的指引下,替职工向企业或相关机构表达合理的诉求和想法,同时提出处理方案;要与企业配合,推动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环境。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需建立本企业困难职工名册,施行生活帮扶、医疗帮助、法律支持、子女助学以及职工间相互支援等举措。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需引导员工参与创造合理化提案和技术改进、技术突破等竞赛项目;需组织员工参与文艺体育活动,以提升员工能力,推动企业文化建设;需培育并选拔优秀典型人物。

企业工会借助职工大会等途径,引导成员参与公司的集体决议、共同管理以及监督运作过程。

企业工会借助职工大会、厂务公示等渠道,对职工培训开支的拨取和运用加以管控,同时辅助公司开展员工学习活动。

企业工会要接受职工和上级工会的监督,职工可以对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意见,职工有权要求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查处,上级工会需要及时派遣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职工。

第四章 工会经费财产

成立工会单位,需每月依据全体员工薪资总额的两成,依照法规标准提取工会经费,并须在指定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构办理申报与缴付手续。

公司依照法规上缴的工会费用,遵循“地区管理、税收配合”的规则,由当地税务部门代为收取。

上级工会收到单位上缴的工会费用后,须依据相关标准,准时划拨给单位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依照法规成立单独的银行账户,自主负责工会经费的处置,工会经费的支出遵循工会委员会集体决策下的主席主管机制,重要支出由集体共同商议确定。

工会经费主要用来服务职工,开展工会相关事务,不能以公司名义用来提升工作环境,也不得给个人或组织提供资金借贷、担保等本应由公司负责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工会须遵循经费自主管理的理念,构建工会经费的规划方案、结算报告及监督机制,周期性核查工会经费的运用状况,并将核查成效通报给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企业工会须主动接受公司内部审计及上级工会针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核查与监督,确保其使用规范透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保障工会运作及组织事务的需求,给予相应的物资支持,包括办公所需的设备,以及活动开展所用的场地等资源。

第三十五条 企业工会的经费、财产以及国家分配给工会使用的房产,都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可以非法占有、擅自使用或随意转移,也不得当作企业自身的经费和财产进行查封、没收、冻结、转移或实施其他处置行为。

两个单位合并时,原先的经费、资产以及国家划拨给工会的房产,都归属于合并后形成的那个工会;当单位工会分开时,原先的经费和资产需要根据分立后成员的多少来公平分配;如果单位工会被取消,清算完债务后剩下的经费、资产和房产,将由上级工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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