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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解释(二),9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1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过去两年间,涉及社保缴纳、离职后保密协议、公司福利发放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数量持续增加。8月1日当天,最高法院通过官方会议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民众普遍关心的焦点矛盾,旨在规范裁判尺度,确保职工权益不受侵害,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生效。

依照法规,缴纳社会保险是雇主与雇员双方必须遵守的规则。面对现实中雇主逃避社保缴费、雇员自行舍弃社保的现象,相关解释提出了具体要求:

不管是双方磋商还是个人单独许诺,所有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均属无效。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张艳谈到,一方面,部分企业为减少开支,另一方面,有些员工为获取更多现金,均希望社保费用能由单位发放至个人账户,这两种情形均有发生。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若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或员工自行保证不参与社保,此类协议均属无效。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若因雇主未按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而终止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赔偿,司法机构将依法予以认可。

张艳介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

员工每服务一整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的薪资,未满半年的部分则支付半个月的钱。

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时,若单位已将保险费用以补贴形式发放给员工,那么这笔钱可以申请退还。

最高法院指出,确立由雇主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准则,能够促使雇主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有助于保障社会保险的统筹运作,切实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同时也能有效减轻雇主的用工负担。

张艳说明,劳动者若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便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保障生活来源,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缴纳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承担,减轻个人负担,有效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企业而言,若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基金支付相关待遇,有助于降低企业用人风险,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法官指出,如果劳动者察觉到雇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他们有权依据法律向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申请,要求雇主在一定期限内补缴或补足,以便迅速保障自身的正当权益。

张艳强调,雇主与雇员之间达成的,或雇员自主许诺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均属无效。需要留意的是,这项司法解释自九月一日开始生效。对于未依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雇主,务必在此日期前补缴相关费用,以免面临支付离职补偿金的风险。

签了协议就可以不缴社保?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企业建议不缴纳社会保险,每月额外发放一笔补偿金,并且需要签署“主动不参与社保”的文件?

二零二二年七月,朱某加入某安保企业,双方订立了劳动契约。朱某报到次日,企业与朱某达成一项协议,内容为朱某不要求单位代为缴纳社会保险。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说明,声明核心内容为朱某主动提出不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社保补贴,若日后补缴社保需将补贴退还。一个多月后,朱某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及公司未缴纳社保是一项解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朱某同保安企业达成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共识,朱某随即以保安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保安企业是否需要向朱某提供经济补偿金?

张玉贤介绍:

保安企业声称,朱某在开始工作当天就要求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朱某为了每月获得更多报酬,自行决定不参与社会保险的。

朱某认为,那份声明是保安公司事先准备好的固定格式文本,要求他必须签字确认,他主张公司里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损害了他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属于无效内容,因此他决定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院审理指出,双方对声明签署过程说法不一,但声明内容已经违背了我国法律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劳动法如何规定缴纳社保_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社保缴纳规定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张玉贤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雇主与雇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要求,这是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法规确立的,带有强制性质。此次案例中,雇主和雇员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了雇员获得社会保险权益的权利,也破坏了国家构建的社会保险体系,因此这一协议自始至终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最后确认,由于保安企业没有依照法规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朱某因此终止了工作关系,满足法律规定的补偿条件,裁定保安企业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逃社保难逃责

员工弃社保失保障

裁判指出,企业为压缩开支,与雇员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最终难免面临补缴与赔偿局面,而雇员若为短期利益舍弃社保,长远来看将失去医疗、养老等根本保障。

司法人员指出,部分工作人员主动舍弃社会保险,以此换取即时的经济支持,暂时而言,工作人员的月度所得确实有所提升,然而其中潜藏着显著的隐患,并且对工作人员未来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张玉贤介绍,比如:

当劳动者生病就医时,没法通过医疗保险来报销医疗费;

在劳动者失业时,不能通过失业保险来领取失业金;

一旦雇员遭遇职业伤害,便无法借助职业伤害保险来补偿医疗开支,也无法领取所有的相关补偿金。

要是女性怀孕生产,那么生育医疗开销和生育期间的补贴就没办法用生育保障基金来支付了。

到了晚年阶段,劳动者若想获得养老支持,却无法借助养老保险来维持生活,保障其老年日常。

这些对于劳动者而言,都是实实在在的风险和利益损失。

司法官员提醒企业,若不替雇员缴纳社会保险,便无法借助社会保险来分摊风险和费用。雇员理应从社会保险中获得的各项福利,例如医疗费用的补偿、工伤的赔偿、生育期间的补助等,都将改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通过与雇员签订合同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这种手段既不恰当,也缺乏法律效力。

张玉贤说明,对于雇主而言,不帮雇员缴纳社会保险,暂时能够节省社保开支,不过从长远角度分析,存在两种隐患:

首要问题是依法征收可能引发的问题,社保管理机构实施强制征收时,企业需依法补足欠缴部分,同时还要承担逾期罚金。

存在另一种隐患,即雇员若要求终止劳动关系,雇主仍须发放财政补贴。

审判人员指出,若雇主要素未依规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终止劳动契约,法庭认可员工对经济赔偿的主张,有助于纠正雇主要素借由订立契约、作出声明等手段,逃避法定责任,促使雇主要素依照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

雇主需立即替雇员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每月执行代扣代缴任务。必须确保五种保险全部覆盖,保障项目完整。缴费金额要依据雇员实际收入状况,并参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准时完成。

法官提醒劳动者:

工作人员需留意核对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倘若察觉雇主未予缴纳、出现缴费中断或缴费数额不足的情况,便能够向社保管理机构提出核查请求并追讨欠缴部分。倘若雇主要素违规行为较为恶劣,亦有权终止雇佣关系,并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台央视记者 张赛 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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