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于2016年1月27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发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是为了达成减少以及化解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因生理特点所导致的特殊困难这一目的,从而对女职工健康予以保护,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再结合本省实际状况,进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存在着像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这类的用人单位,其所拥有的女职工,对于这些情况,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且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方面的安全卫生条件,针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明确相应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妇女切实拥有着跟男子处于同等水平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进行人员招用时,除去国家所规定不符合妇女从事条件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绝对不可以凭借性别这个理由去拒绝招用女性职工,也不可以提高针对女性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于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里予以明确,或者借助其他书面形式,晓谕女职工下述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女职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为10%以上,于此相应地,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队伍里面,理当存在着女职工代表,这是必然的情况。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可以女职工结婚,女职工怀孕,女职工生育,女职工哺乳等作为理由,去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要把,其于劳动时间之内,依照规定所开展的产前检查时间,计算进入劳动时间,。
对于那些无法适应原本劳动的情况,要适度减轻他们的劳动量,或者是在本人提出之后,为其安排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对于那种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十分严重的情况,又或者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情形,会在每一天的劳动时间之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处于怀孕状态,且怀孕时长达到7个月以上的情况,是不可以对其延长劳动的时间的,并且也不会安排其去从事在夜间时段进行的劳动,是这样规定的 。
第九条,女职工存在流产先兆,或者具备习惯性流产史,在其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证明以及单位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者女职工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以下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女职工处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阶段,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去给予下面这些方面的劳动保护,:
(一)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二)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
第(三)点是,于每天的劳动时间当中,为其安排出1小时的哺乳时间;要是生育了多胞胎的话,那么每多哺乳1名婴儿,其每天就会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前面条款所规定的哺乳时间,能够一次予以使用,也能够分开来使用。哺乳的时间,以及在本单位范围之内为了哺乳而往返途中所花费的时间,是要计入到劳动时间当中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休息用房,应当为女职工哺乳,提供哺乳用房,并且应当提供必要设施。
进行鼓励,开展引导,让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起来,为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以及在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休息的用房,提供哺乳的用房,还有必要的设施 。
第十四条,女职工要是因为月经过多,或者是痛经,导致没办法正常去上班,然后申请休息的话,用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所给出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女职工特别的卫生方面的保护,给女职工发放必需的卫生用品。
第十一条哦,是这样的哈,当女职工出现更年期综合症这种状况,并且症状表现得极为严重,已经达到了根本无法适应原本所在岗位工作的程度,然后呢,她因而去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去调整工作岗位的那些情况之下呀,用人单位呢,就要依据医疗机构所出示的证明以及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给予恰当合适的安排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要每隔1至2年给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的检查了。被分配用来检查的时间是要计入劳动时间范围之内核算的,进而为相应检查所产生的费用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让其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还要把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各县级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之类的部门,得针对用人单位遵守此规定的情形,依据他们所拥有的各自职责去开展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
支持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要是违反了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以及第八条规定的话,那么呢,就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那么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来计算,进而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针对此种情况呢,女职工能够依法进行投诉哦,也能够进行举报,还可以去申诉,并且能够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接下来呢,还能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方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会、女性组织进行投诉、举报、申诉的,那些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展开调查、进行处理,或者在3个工作日之内转送给有权力的部门去调查、处置。调查、处理之后的结果应当告知女方职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于1990年公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其公布时间为5月19日,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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