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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再回原公司又设试用期?深圳法院判了!关乎工资赔偿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6-02-1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三个月后离职的陈某,以新岗位重回了“老东家”A 公司,却发现自己仍然需要两个月试用期。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 A 公司行为构成违法,判决 A 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此刻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2023年7月的时候,陈某凭借“爬虫工程师”这个岗位进入了A公司,双方之间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是每个月1.2万元,转正之后工资是每个月1.5万元。后来因为工作项目期限等方面的问题,双方没能达成协商一致的结果,随后陈某离开公司了。

陈某离职之后,没有找到别的工作,A公司因为人手紧张,所以请陈某重新入职。在2023年12月的时候,陈某以 “PHP工程师” 这个新岗位入职了A公司,双方再次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工资的约定和之前一样,工作内容实际上也和之前一样。

2024年5月,陈某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上仲裁申请,其觉得A公司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况,进而请求A公司支付3万元赔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A公司,心有不服仲裁结果之情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之举,觉得陈某是以“爬虫工程师”岗位入职公司,此为其一,又以“PHP工程师”岗位于公司入职,此为其二,且两次约定试用期,其认为并不违法,基于此请求判决无需承担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为,陈某的工作岗位以及职责在双方劳动合同里已经明确记载为开发工程师进而还有编程工作这一情况,企业微信沟通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也表明,陈某两次入职的时候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更,并且陈某再次入职公司的时间跟前一次间隔的时间比较短,A公司通过再次约定试用期去考察陈某是不是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且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赔偿金计算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A公司需以陈某试用期满月工资当作标准,按照已然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那段期间,向陈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情况,法院判定A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万元。

承办法官表明,按照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跟同一劳动者仅仅只会约定这么一次性的试用期呢。这一项条款切实明确了试用期的唯一性这一原则哟 ,也就是说在同一劳动关系里边 ,试用期是不应当被重复进行设定的呀。

经办案件的法官称,通常状况下,要是员工再次进入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并且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内容没有出现变化,那么用人单位不应该再次进行试用期的约定。

特殊情形之下,要是岗位跟工作内容出现重大改变,像工作职责、技能要求等和之前存有显著差别之时,用人单位于合理评估员工适应新岗位的能力需求的状况下,还得跟劳动者协商一致而后重新约定试用期。在这个案子当中,A公司于初次试用期期间,已针对陈某开展考察且基本有所了解,当陈某再次入职之际,A公司二次约定试用期,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唐荣 李文茜 吴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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