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为《解释》),该文件第十九条款明确指出,如果雇主和雇员事先商定或者雇员向雇主表明无需支付社会保险费用,那么法院必须判定这种商定或表明无效。这项法律解释,明确了长期以来在雇主与雇员执行社会保险及缴纳相关费用时存在的观念偏差和操作不当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须共同承担为员工参与社会保险并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这项义务具有强制性,相关条款已在中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详细阐明。但是以往存在雇主与雇员未严格遵守规定的情况,一方面是一些雇主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有雇主与雇员达成协议,雇员在获得雇主提供的一定报酬之后,便不再要求雇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企业若不支付员工社会保险费用,能够节省显著的开支,进而削减用工成本,即便为此给予员工部分补偿,通常也远少于社保的应缴金额。不参与社会保险能让劳动者省下不少开支,公司提供的补助还能增加实际到手的钱,对工资不高的员工来说,这种立竿见影的好处确实很有诱惑力,因此他们和用人单位常会默契配合,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基本法规。
现行法律条文里部分表述不够清晰,也造成了一些人的误解。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劳动保险当作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这就可能让某些雇主产生“可以和员工商量是否参加社保”的错误想法。最高法院这次的《解释》,更加明确了企业和员工双方参与社保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由国家设立,具备突出的风险抵御作用和部分收入调节作用,劳动者参与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责任,退休后能够持续领取养老保障金,这种保障作用的持久可靠性是其他保障方式难以比拟的,此外各类社会保险均含有收入调节功能,对低收入群体更为有利企业需要缴纳费用来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社会保障是一种与付出相对应的保障制度,参与者必须承担缴费义务。部分劳动者只顾眼前利益,不愿缴纳社保费用,允许或默认公司用少量补偿来免除其缴纳社保的义务,从长远角度考虑,实际上是将个人与家庭的未来置于更大的经济风险之中,这是非常不划算的选择。
特别是,个人和机构拒绝参与社会保险和缴纳费用,由此造成劳动者未来陷入难以摆脱的窘境时,仍需政府和社会给予援助,并且会占用公共财政资源。这次最高法院的《解释》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保险法定的强制性,能够切实降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与社会保险及缴费方面的不合规现象。

改进社会保险体系并提升其社会功能,必须采取更多措施。首先,需要修订相关法规,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中的“社会保险”调整为“补充保险”,以此增强法规条款的清晰度。必须借助持续深化改革,提升劳动者从社会保险得到的补偿程度,特别是要借助强化社会支援来让低收入群体得到更多帮助,从而切实增强劳动者加入社会保险的意愿和动力。
然而,最高法的这项《解释》,使得近年来在内外条件变动下本就压力倍增的公司——特别是规模较小的企业,产生了更多担忧,部分人甚至忧虑这次“社会保障新规”导致的企业社保开销增加,或许会变成让某些中小企业倾覆的“决定性因素”。本质上讲,劳动密集型公司承受的负担沉重状况,并非单靠普遍减少社保缴费就能缓解。某些公司通过规避纳税能获得一时之利,但损害了工人的保障利益,也对守规矩的企业造成不公。社保体系改革的核心要旨在于增强公正性、扩大保障范围和适当提升福利标准。以此为基础,持续改进社会保制度,既能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又能适度降低公司成本。
这位学者担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同时是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的教授职务。
发于2025.8.25总第1201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社保新政”,影响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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