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856301683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最高法新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保约定无效,澄清误区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8-24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最新时期,最高司法机构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命名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文件里第十九条款明确指出,如果雇主与雇员私下商定或者雇员向雇主表明无需承担社会保险缴费责任,那么司法审判机关应当判定这种商定或表明不具备法律效力。这项法律解释,明确了长期以来在雇主与雇员处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保费用时存在的认知偏差和执行混乱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企业需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承担缴费义务,这是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关条款在我国的劳动法规和社会保障法规中均有详细说明。但是以往时常出现雇主与雇员未能严格遵守规定的情况,一方面是雇主自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雇主与雇员协商一致,雇员在获取雇主提供的一定报酬之后,不再主张雇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承担相关缴费责任。企业若不支付员工社会保险,能节省显著费用,进而削减用工开销,即便为此给予部分补偿,通常也远少于社保缴费额。不参与社会保险能让劳动者省下部分开支,再加上公司发放的补助,实际到手工资会有所增加,对于工资水平不高的员工来说,这种即时的经济利益确实很有诱惑力,因此双方经常私下达成默契,结果违背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法规。

现行法律中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清晰,容易造成人们理解偏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把劳动保险当作合同必备内容,可能让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可以和劳动者商量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解释》文件,更加明确了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

社会保险由国家设立,具备出色的风险抵御水平,同时兼具部分财富调节作用,参与者若缴纳养老保险并遵守法规,退休后能够持续领取养老福利,这种保障效果的持久性是其他支持手段难以比拟的,此外各类社会保险均含有财富调节作用,对收入偏低的劳动者更为有利企业承担缴费义务是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准则。社保是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保障制度,参与者必须履行出资责任。部分员工只顾眼前收益,不情愿缴纳社保,纵容公司用小额补偿换取其免除社保缴费义务,从长远角度分析,实际上会让自己与家庭面临更大的经济不确定性,这种做法实属因小失大。

特别是,个人和机构拒绝参与社会保险和缴纳费用,当劳动者未来遭遇自身难以摆脱的窘境时,政府和社会必须给予援助,同时会耗费公共财政资源。最高法此次的《解释》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增强了社会保险法定的强制性质,有助于显著降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与社会保险及缴费环节的不当举动。

中国最新劳动法_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_社保缴纳法律强制性

要更有力地改进社会保险体系并增强其社会作用,必须采取后续措施。首先,需要重新拟定相关法规,把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中的“社会保险”调整为“补充保险”,以此提升法规条文的清晰度。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实施更深层次的变革,以提升个人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得到的补偿程度,特别是要增强社会整体支援力度,从而让收入偏低的群体获得更丰厚的回报,进而激发他们加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内在动力和参与热情。

不过,最高法出台的这个《解释》,反而让本就在外部条件与内部压力双重夹击下已倍感艰难的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公司,产生了更多的担忧,部分人甚至忧虑这次“社会保障新规”导致的企业社保开销增加,或许会变成令某些中小企业倾覆的“致命因素”。归根结底,劳动密集型产业承受的沉重负担,并非单靠整体削减社保缴纳比例就能从根本上缓解。某些公司通过规避纳税能获得一时之利,但这种做法损害了工人的保障利益,也对守规矩的同行造成不公待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根本目标在于增强公正性、扩大保障范围以及适度提升福利标准。以此为基础推进改革,可以让社会保险机制在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相应降低公司的经济压力。

这位学者担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同时是南开大学社会建设与管理研究院的教授职务。

发于2025.8.25总第1201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社保新政”,影响几何?

分享到:
客服服务热线
15856301683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长三角招聘网 皖ICP备2024052706号-6

地址: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电商园区 EMAIL:1210524564@qq.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