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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介绍,关乎劳动者权益,与司法考试也息息相关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12-1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其一,是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旨在进行劳动关系的调整,致力于构建以及维护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以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基于宪法,从而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以下统称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动者有享受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需要完成劳动任务任务,劳动者要提高职业技能技能,劳动者得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规程,劳动者须遵守劳动纪律纪律,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道德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建立以及完善规章制度,以此来保障劳动者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且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施行各类举措,推动劳动就业趋向发展,促使职业教育得以进步,拟定相关劳动标准予以制定,调节整体社会收入,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协调处理劳动关系,一步步提升劳动者的生活水准。

第六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投身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以及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并保护劳动者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技术革新与发明创造,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劳动者具备依法参加以及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代表且维护,依法独立自主地去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据法律之规定,借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乃是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展开平等协商 。

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里头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以内的劳动工作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借助促进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去创造就业条件,增大就业机会。国家激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范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以此增加就业。国家扶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达成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去采取相应措施,进而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最终达成提供就业服务的目标。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会因为民族不一样,不会因为种族有差异,不会因为性别不相同,不会因为宗教信仰存在区别,进而受到歧视 。

第十三条,妇女拥有跟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的当口,除开国家规定的不适宜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可以凭借性别这个缘由去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可以提高针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残疾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明令着禁止用人单位去招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对于文艺、体育以及特种工艺单位来讲着呢,若其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那就必须得依照国家所有关的相关规定,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且还要保障这些被招用的未成年人能够拥有接受义务教育应有的权利 。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还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反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这个东西呢,得用书面形式去订立,而且它得具备下面这些内容条款:(一)也就是这个劳动合同的期限,(二)要说清楚工作的具体内容,(三)关于劳动保护以及相关劳动条件方面的情况,(四)劳动报酬这一项也得明确,(五)劳动纪律同样不可少,(六)劳动合同终止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七)违反了劳动合同之后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就依照前面所说的这些必备条款来弄,除此之外呢,当事人之间还能够去协商约定其他的一些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划分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这几种。劳动者于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达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要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其是可以去约定试用期的,而试用期,最长的期限要不超过六个月 。

可以约定有关事项,在劳动合同里,劳动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这是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当劳动合同期满之时,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之际,劳动合同便会即刻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其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三,严重失职,有营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其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于如下这般的几种情形之一时呀,劳动合同是能够被用人单位给解除掉的呢,然而呀,却都是应当得提前三十日运用书面这种形式去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哟;其一呀,是那劳动者生病了或者不是由于工作而负伤的情况,在医疗期满了之后呀,却无法从事原本就有的工作了同时也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去安排出的那些工作情形的呦;其二呐,是劳动者没办法胜任工作的情况,在经过了培训或者被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后呢,依旧没办法胜任工作的这般状况呀;其三呵,乃是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哇,从而致使原本的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再履行下去了呀,经过当事人相互协商却就是没法就变更该劳动合同达成相应协议的那种情形的呢。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处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的期间,或者其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那样的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给出的意见,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才可以进行裁减人员的操作。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那些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时,用人单位不可以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如下,其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且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二,患病或者负伤,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其三,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其四,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时,若工会发觉其并不恰当,便具备提出意见的权利。要是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就有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力;当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之际,工会应当依照法律给予支持以及帮助。

劳动者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所应当做的是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单位 。

《第三十二条》,存在以下这些情形的,劳动者能够随时告知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一,处于试用期之内的;其二,用人单位运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其三,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那样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跟企业能够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之后,是应当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行政部门呢,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起,在十五日内要是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集体合同就会即刻生效 。

在第三十五条当中规定,经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而言,是具备约束力的。职工个人跟企业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里面,有关于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标准,是不可以比集体合同当中所规定的还要低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施行这样一种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所进行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八个小时,并且平均每周工作的时间,不会超过四十四小时。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这类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里规定的工时制度,切实合理地去确定其劳动定额,还要合理确定其计件报酬标准 ,这项规定在第三十七条有所体现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其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经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实行其他工作以及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于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其一为元旦;其二是春节;其三乃国际劳动节;其四是国庆节;其五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可用于休假的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方面的需要的时候,经过与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协商之后,是能够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情况下每日不可以超过一小时;要是因为特殊因由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处于健康状况如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可以超过三小时,然而每月不可以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所限制,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其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对生产和公众利益造成影响,必须及时抢修的;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存在如下这些情形时,用人单位得依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平常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一,要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的时间的,那么支付额度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其二,要是在休息日来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且又没办法安排补休的,支付额度是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其三,要是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额度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国家施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此。劳动者若连续工作达一年以上,便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实施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务院来进行规定的。

第五章  工资

劳动法 司法考试_劳动合同解除条件_劳动法全文解释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那种按照劳动来分配的原则,实行相同工作相同报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逐年一点点慢慢地提高。国家,针对工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还有工资水平。

在国家所实行的最低薪资保障制度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之中,关于最低工资那具体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去予以规定,与此同时还需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工资支付行为的时候决不能低于当地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确定以及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应当综合起来去参考如下这些因素呐:其一,是劳动者本人以及平均需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其二,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三,劳动生产率;其四,就业状况;其五,系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关于第五十条规定,工资是应当采用货币形式每一个月支付给劳动者自身的,不可以进行克扣,也不可以没有缘由地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于法定休假日之时,且在婚丧假期间之际,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之中,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要建立,还得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标准,针对劳动者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此来防止劳动过程当中出现事故,进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设施啊,那是必须得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标准的哟。对于新建的工程当中呀,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呢是要跟主体工程呢,同时地去做好设计工作。而且呀,在施工的时候也得是同时进行的。并且呢,最终还要同时投入到生产以及使用状态当中去呢。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还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其必须要经历专门培训这个过程,而且该培训完成后还获取到了特种作业资格才行 ,这处于第五十五条规定范围 。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于劳动进程之中,务必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具拒绝执行之权利;对于危害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以及控告的权利。

第十七条规定情形里,国家设立伤亡事故以及进行该事故、此外包括劳动者职业病状况的统计、报告与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还有有关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针对劳动者在劳动期间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展开统计工作,接着进行报告,最后予以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针对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措施。其中,未成年工指的是,年龄处于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这个范围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六十条规定,不可以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去从事高处作业,从事低温环境下的作业,从事冷水方面的作业,以及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要求下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可以安排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被国家规定为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那种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达到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而言,不可以安排她们去延长工作的时间,并且也不可以安排她们去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可以安排处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阶段的女职工,去从事国家所规定的第三级别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去从事的其他劳动,并且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还有不可以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可以安排未成年工去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不可以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不可以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不可以安排其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国家借助各类途径运用各种措施,将职业培训事业予以发展,把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予以开发,让劳动者素质得以提高,使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以及工作能力实现增强。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发展职业培训归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里,对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尚有个人进行各种样式的进行职业培训予以鼓励以及支持。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哟,用人单位得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呢,要按照国家给规定的那样去提取并且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呀,还得根据本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呢,有计划地针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呀。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而言呀,上岗之前是必须得经过培训的哟。

第六十九条,国家开展职业分类确定工作,针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让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肩负起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职责。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条规定为,国家致力于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着手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且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以此让劳动者于年老状况下、或者身处患病情况中、又或者遭遇工伤之时、甚至处于失业境地以及生育阶段等各种情形下,从而能获取相应的帮助以及得到应有的补偿。

社会保险水平,理当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连同整个社会承受能力。相匹配,相契合,相适应 。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依据保险类型来确定资金来源,进而逐步推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必定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上缴社会保险费 。

第七十三条表明,劳动者在哪几种情形下,能依法去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呢,其一便是退休,二是患病、负伤,三是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是处于失业状态,五是生育。劳动者出现死亡这种情况后,其遗属能够按照规定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相应标准,是由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定的。劳动者所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得按时足额支付才行。

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加以收支、进行管理以及展开运营,并且有着让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予以监督,法律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以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有条文第七十五条,其表明国家对用人单位鼓励,鼓励的内容是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为劳动者去建立补充保险,同时国家还提倡劳动者个人开展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建造公共福利设施,给劳动者去休息、休养而且疗养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改进集体福利,提升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章  劳动争议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能够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解,也能够申请仲裁,还能够提起诉讼,协商解决也是可行的办法。调解所遵循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以及诉讼程序当中同样适用。

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其应当按照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来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载于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出现之后,当事人用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请调解,且当调解未成功时,当事人当中的一方要是有仲裁诉求的而言,能够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呈报相关申请仲裁事宜,当事人当中此一方亦是能够径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的对此,倘若对于仲裁裁决存有不服成分状况存在的话,最后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于用人单位范围之内,能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系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所共同构成。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一职是由工会代表来担任。一旦劳动争议经过调解达成了相应协议,那么当事人即应当履行此协议。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包含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还有同级工会代表,以及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来担任 。

第八十二条,提出要求施行仲裁之一方,需自劳动产生纷争之时起始,于六十日之内,向着存在处理劳动纷争相关职务及作用之组织,递呈借助文字形式所记之求助请求。针对该请求所进行之裁定,通常会在接管该求助请求之后的六十日之际予以达成。对于此裁定结果不存在不同意见的相关各方,必须依照要求去执行。

第八十三条,若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满意,那么能够自接到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开始的十五日之内向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没有提起诉讼而且也没有履行仲裁裁决,那么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让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若因签订集体合同出现争议,而当事人通过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组织有关各方展开协调处理。要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引发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裁决不服,那么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当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以及法规的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劳动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其有权进行制止,并且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拥有权力,这个权力便是能够进入用人单位,主要目的是去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且可以查阅必要的资料,同时还能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以上这些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而同样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当他们执行公务的时候,存在一项必须遵循的规定那便是必须出示证件,而且要秉持公正之心去执法,并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这一系列流程和要求都是和其执行公务紧密相关的。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以内,针对用人单位,对于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展开监督。

各级工会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予以监督。任何组织以及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进行检举以及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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