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还有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基金会。
企业开设的分公司,如果合法获得了经营许可或注册证明,就属于这个解释所指的工作单位;如果没有合法获得经营许可或注册证明,就不属于这个解释所指的工作单位,不过可以接受工作单位的委托,与劳动者签订工作合同个人、家庭以及农村的承包经营组织不是工作单位。
依据相关法规的具体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均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方式】个人和公司之间关于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劳动纠纷,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而蒙受损失,若向用人单位索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赔偿,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范畴,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
劳动者若以用人单位未办妥社会保险登记为由请求其补办相关手续,或者用人单位虽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却因拖欠或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引发纠纷,此类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需告知劳动者向劳动管理部门及相应的主管机关寻求处理途径。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同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此外还需遵循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
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质和借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劳动者与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雇主产生劳动纠纷,需将雇主及其投资者列为共同责任方。若该雇主借用他人执照进行经营,还必须把执照出借者也纳入案件当事人。
涉及雇员与借用其他组织名义的雇主产生纠纷时,雇主及该借用单位即为连带责任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
第五条【承包商资格认定】建筑项目连续转包、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施工方,施工方雇佣人员与其产生劳资纠纷时,紧邻上一级承包商与施工方为共同诉讼人。(条例第四条)
三、【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关于退休人员工作认定规定,企业聘请年满退休标准者,这种合作关系应视作雇佣关系来对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参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法定退休标准内退人员,若同新雇主形成工作联系,可视作存在劳动关系,但若原雇主已支付其基本生活补助或已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人员向新雇主申请办理社保手续或要求其缴纳社保,此类诉求不予受理。
公司暂时停止发放薪水但仍保留职位的工作人员,以及未到法定退休期限而选择内部退养的人员,若在新的工作场所希望获得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薪资待遇、工作安全保障、作业环境标准、工作时长安排、休息与休假权利、职业风险防范措施和各项福利,应当予以批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条【外籍人士及台港澳同胞的雇佣关联】依法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的外籍人士、无国籍者或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大陆与雇主建立的雇佣关联,应按劳动雇佣关系处置。(依据《台岛同胞在内地从业管理规范》第四条及《外籍人士在中国从业管理规范》第八条)
第九条【涉外企业用工关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直接聘用工作人员形成的劳动联系,按照雇佣模式来认定。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习,与实习单位建立的工作联系,当作雇佣关系看待。(劳动法第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起诉要求索要超过两年期间的加班报酬,需要提供已加班的证据材料;劳动者起诉要求索要两年以内期间的加班报酬,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未加班的证据材料。(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
第二种看法是,如果员工要求支付加班费,他们需要证明加班确实发生。如果员工有证据表明公司掌握着能证明加班发生的材料,公司就必须拿出来。如果公司不提供这些材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若直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会接受此诉求,但需通知劳动者转向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寻求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实施条理第三十四条)
五、【仲裁的受理与时效】
第十三条【仲裁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在审理仲裁案件时,涉及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的劳动纠纷,当事人于该法生效之后提出仲裁申请的,不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执行,而是依据当时的法律规范处理。(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按期决定受理或未作出仲裁裁决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仍参与庭审的,仲裁委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若当事人以受理或裁决逾期违法为由申请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第十五条【对仲裁机构延迟未予处理或裁决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及时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仲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法院应予以受理:仲裁程序存在明显违法,或当事人明确放弃仲裁权利,或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无实际影响,或仲裁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或仲裁裁决已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一) 案件正在排期的;
(二) 移送管辖的;
(三) 正在移送或送达延误的;
(四) 等待工伤复议或诉讼、评残结论的:
(五) 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七) 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需向法院递交劳动仲裁机构确认收到申请的文件,或是《受理决定书》,同时附上案件未结案的证据材料。法院一旦决定受理劳动者的请求,要在接受之日起的五天内,用书面形式告知劳动仲裁部门停止该案件的审理程序。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六、【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最终决定的确认】劳动者按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条款要求赔偿劳动报酬、工伤治疗开支,且每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十二个月的总额,那么这个仲裁决定就是最终决定。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谓“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总额”,即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金额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十七条【对仲裁请求中兼具最终决定内容与非最终决定内容的应对方式】某一仲裁程序里,若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同时涉及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争议点与不能作出最终决定的争议点,那么由此产生的仲裁决定不应当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关于最终决定的条款来执行。倘若双方对仲裁决定持有异议,他们都有权按照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指引,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十八条【对同时起诉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则应当裁定诉讼终结。基层司法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对最终裁决提出异议的案件时,需同步审查用人单位的申辩意见。
若劳动者撤回诉讼,或者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被裁定驳回诉讼,用人单位便可在收到撤回诉讼或驳回诉讼的裁定文书后,三十日内向审理该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调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十九条【终局裁决的上诉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劳动者不认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双方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审理。
若企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法院申请撤消仲裁判决,但该申请被法院裁定不予支持,那么企业既不能进行上诉,也无法申请再次审理。
第二十条【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如果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其他明显的错误。
七、【支付令】
第二十一条【支付令无效时的后续程序】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以及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中有关督促程序的各项条件。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支付令,若被人民法院裁定结束督促程序,那么劳动者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照法律申请仲裁。
劳动者若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申请支付令,一旦被法院裁定结束督促程序,那么劳动者便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调解协议内容,法院可将其视为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条款,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至一百九十四条条款,还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条款,另外还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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