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享有法定休假吗?未使用的假期,是否可以要求补偿?司法人员表示,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今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消息,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当事人陈某向用人单位索要其离职前未享用的五天年休假薪资,该单位未予满足后,陈某提告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裁定该用人单位需向陈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91元,补偿标准为日工资的三倍。
保洁员离职前未休年假诉3倍支付报酬
斗门法院最新披露,2014年9月,陈某受聘于珠海某医院从事清洁工作。2018年8月30日,陈某向该院递交了离职申请,希望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雇佣关系。依据相关政策,陈某在该医院服务已满一年,有权领取五天带薪休假。因此在递交离职申请之前,陈某向医院递交了休假安排表,打算从9月23日开始休假五天,并得到了医院的批准。没想到陈某在9月14日接到医院的消息,医院通知陈某当天必须离职,这让陈某没法休五天的年假。陈某觉得医院这样做不公平,侵犯了她的权利,于是先去劳动仲裁,后来又告到法院,要求医院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并且要 triples 数额,总共是1655元。
医院表示,陈某在2014年9月19日开始工作,到了2018年8月30日,因为已经到了法定的退休年纪,所以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之后在2018年9月14日正式办完了离职手续。双方商定,员工须服务满一个完整年份才有资格休年假,这个期限不以自然年度为准,而是按实际工作时长计算,陈某在2016、2017和2018年每年的二月都休了五天年假,但下一个年假周期需等到2018年九月十九日才能完成,由于他在2018年九月十四日已经离开公司,因此无法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法庭上,双方明确了分次年休年假的情况,陈某在2016年2月使用了2015年的假期,2017年2月使用了2016年的假期,按此方式延续,陈某声称未休的5天年假属于2018年度的休假。
法院:按日工资三倍补发报酬

法院审理后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带薪休假机制,劳动者持续工作满一年就有资格获得带薪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明确,工作时长介于一年至十年之间的职工,可享有五天带薪休假。陈某离开单位时,并未获得2018年度的五天带薪休假,被告医疗机构主张陈某需工作至2018年9月19日,即满一个自然年度,才有资格享受年假,这种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需要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关于员工未使用的年休假薪资的确定方式,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内容,对于员工理应休假却未休的天数,公司需按照该员工每日收入的三倍来发放年休假报酬。如果雇主和雇员在一年内结束劳动合同而雇员没有获得应有的年休假,那么应该根据雇员当年的工作时长来计算应享有的年假天数,并且要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报酬。2018年陈某总共工作了288天,换算成比例是288除以365,另外,陈某离职前一年多的平均月收入为2005.32元,据此,医院方面理应补偿陈某当年未休完的带薪休假报酬,具体金额为1091元。
法官说法
带薪年休假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
依照相关法规,工作人员持续劳动满一年后,就有资格获得带薪的假期。如果员工在离职时,当年的工作时间未达到一个完整的年度,那么可以依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并领取相应的未休年假薪资补偿。
本案涉及陈某,其于2014年9月19日进入工作岗位,持续工作已超过一年时间,因此符合领取带薪年假的条件。到了2018年9月14日,陈某选择离职,此时距离一个完整的自然年还差五天。根据规定,可以按照陈某当年实际工作的时长,折算出应当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然后由雇佣单位支付相应的薪资补偿。计算方式是这样的:用在本单位度过的日历天数除以三百六十五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有的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已经安排的休假天数。所以说,有些雇主觉得员工必须工作满一个自然年才有资格休带薪年假,这种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审判官提出,倘若雇主不安排员工休假,并且未按规定支付年休假薪资,那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部门或劳动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倘若雇主不让员工休假,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督机构反映情况,或者直接提出劳动争议解决申请。若劳动者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于接到裁决文书后半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法律程序。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治家 通讯员钟红敏、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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